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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lanling00445754-13/2024-00195
  • 发布机构 兰陵县资源规划局
  • 公开目录 人大建议办理结果
  • 发布日期 2024-08-12
  • 文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名称 关于长城镇关于卧虎山湿地公园建设的议案的答复
关于长城镇关于卧虎山湿地公园建设的议案的答复

尊敬的张祥明等10位代表:

您提出的《长城镇关于卧虎山湿地公园建设的议案》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临沂市湿地保护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挂牌湿地公园。申请设立湿地公园的,应当编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县级湿地公园的设立,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审核,符合条件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湿地公园应当划定保育区,可以划定恢复重建区和合理利用区,实行分区管理。在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除开展湿地资源保护、监测、培育和修复等必要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在合理利用区可以开展适当的生态展示、科普教育、生态旅游等活动,但不得损害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

二、根据201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的第五条和第七条规定:

(一)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公园划定为自然保护地管理类型。

(二)湿地公园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保护地规划,需明确自然保护地发展目标、规模和划定区域。

三、经咨询市林业局业务科室,根据现有政策法规,暂无建设湿地公园的相关政策和资金支持。湿地公园需纳入自然保护地管理体系,加强日常监管及维护。

综上所述,若需设立湿地公园,应按要求编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经论证审核后批准公布,并纳入全县自然保护地管理体系进行监管。




2024年7月1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兰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0539--5286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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