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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llxczj00020014/2023-00146
  • 发布机构 兰陵县医疗保障局
  •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
  • 发布日期 2024-07-04
  • 文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名称 兰陵县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
兰陵县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执法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医疗保障部门有关科室、单位(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及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将行政执法信息通过一定的载体或者方式主动向社会进行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是指医疗保障部门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公开。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主要内容:(一)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职责;(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主体(承办机构);(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幅度、程序;(四)行政处罚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案件名称、被处罚的相对人姓名和企业的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等;(五)行政检查情况;(六)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裁量标准;(七)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八)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九)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十)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十一)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址等;(十二)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公示可以采用以下形式:(一)发布公告;(二)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等平台公布;(三)在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公布;(四)在办公场所放置公示册、公示卡;(五)印制成办事指南等书面材料发放给行政相对人;(六)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示;(七)其他方式。

第七条 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将行政执法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处罚执法决定信息自执法决定做出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有关规范性文件对执法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或废止后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九条 行政执法职能调整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作出调整。

第十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局属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指定人员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第十一条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执行信息公开相关制度,严格内部审核、保密审查等规定程序。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决定依法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及时撤销原行政执法信息,并作必要的说明。

第十三条 医疗保障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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