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本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本部门执法人员的职 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 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 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 意见》 (鲁政办发〔2017〕60号)要求,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两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发展改革局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我局内设执法科室和执法机构的职 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我局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 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三)执法权限。公示我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我局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我局行政执法随机抽查事 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经营者、法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 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开我局行政执法纪检监察室地址、邮 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 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 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七条 审批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 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数量、办事程序和实施期限、 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许可决定、监 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内容。
第三节事后公开内容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第九条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条 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在兰陵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二)传统媒体。利用主流报刊、广播、电视等,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办公场所。在行政执法审批服务窗口信息公开栏专栏、明白纸、咨询台等,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发展改革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 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 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兰陵县人民政府网站具体公式,程序如下:
(一)物价检查所牵头,组织相关科室按照《山东省人民 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意见》(鲁政办发〔2017〕60 号)确定的工作分工,全面、准确梳理发展改革局《行政执法 事项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县法制办审核后公开。
(二)由物价检查所牵头,组织相关科室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公示。
(三)节能办负责编制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服 务指南,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 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 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 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经节能办有关负责人审查和物价检查所审定,报县法制办审核后公示;
(四)办公室负责公示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 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五)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 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1)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 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 (2)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 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意见》(鲁政办 发〔2017〕60号)的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承办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向社会公示; (3)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二)公开期限。各类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 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公示机构 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 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三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各相关科室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科室和单位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同)将各相关科室和 所属单位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按照行政执法公示程序通过兰陵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对外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五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行政执法公开信 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行政执 法不准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 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负责人员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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