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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llxczj00020012/2023-00090
  • 发布机构 兰陵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
  • 发布日期 2024-07-04
  • 文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名称 兰陵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
兰陵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

第一条为严格依法行政,确保兰陵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是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公示的责任主体。局机关有关科室负责在相关网站和工作区域公开相关事项。

第三条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当公开以下与执法相关的信息:

(一)执法职责:包括法律法规赋予的法律职责,内设机构及职责分工等;

(二)执法依据:包括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等;

(三)执法程序:包括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的程序,以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规定;

(四)执法制度:包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等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制度;

(五)执法结果:行政处罚等执法决定做出后,公示行政执法案件的主体信息、案由、依据及结果等;

(六)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名单及执法证件号等;

(七)救济方式:包括行政执法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执法救济的方式、途径;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该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四条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通过一定的载体和方式,公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执法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内设行政执法科室和所属行政执法单位的职责分工及其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三)执法权限。公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行政执法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开执法监督部门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七条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事中公开内容包括: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执法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八条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等;

行政给付。行政给付的对象、给付执行机关、给付物资等。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执法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行政执法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五)国家、自治区、县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和所属行政执法单位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兰陵县政府综合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信息系统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为主要载体,公示事前、事后内容;以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的电子显示屏、信息公开栏等办公场所为补充,主要公示事中内容。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县政府综合门户网站具体公示。

第十二条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十三条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示期满的(信息公示期限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撤下公示的原行政执法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五条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各相关科室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科室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六条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各相关科室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信息进行审核,局办公室负责在县政府综合门户网站发布。

第十七条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映公示的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由局职能科室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

第十八条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兰陵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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