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本机关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优化发展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事前、事中、事后主动向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办公室应对本机关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法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管理部门确定。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人员。应当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主动公示本部门所属行政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执法类别和执法区域等信息;
(二)执法依据。应当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主动公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自由裁量基准。特别是结合全系统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公布等工作,公示执法依据;
(三)执法权限。应当及时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执法事项清单,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四)执法程序。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步骤和时限,分别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音像记录清单并予以公示;
(五)救济方式。应当公示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六)监督举报。公开本部门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承办机构的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全程公示执法身份。
第七条 机关各科室应当结合自身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在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行政许可或服务事项项目名称、依据、承办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申请书文本式样、投诉渠道、收费标准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并提供办理进度查询和咨询服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事提供便利。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全文扫描进行公示;
(二)行政检查。应当公示检查人员、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以及检查结果(包括检查情况、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等;
(三)行政许可。应当公示实施机关、许可对象、许可项目、许可时间、许可决定、救济途径等。
第九条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不断拓展公示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以网络平台为主要的公示载体,具体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主要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行政执法公示栏,并积极运用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公开执法事前和事后信息;
(二)部门文件。主要指规范性文件、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主要用于公示执法事前和事中信息;
(三)新闻媒体。主要指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播、电视等,用于公开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信息;
(四) 办公场所。主要服务窗口和办事大厅的电子显示屏、信息公开栏、咨询台等,主要用于公示执法事前和事中信息。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结合本机关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监管清单等,编制本机关《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本部门行政执法主体、职责、依据、权限、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并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应当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相关科室编制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类别、事项、对象、依据、承办机构等内容,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各业务科室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各类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承办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申请书文本式样、投诉渠道、收费标准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交政策法规科备案后,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因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或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需要更新执法信息的,各科室、分局、事业单位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生效、废止或者机关职责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五条 承办机构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结果)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报主管领导审签后,办公室审核后,予以公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进行随机抽查的,对抽查结果正常的检查对象,承办机构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经主管领导审签、办公室审核后,予以公开;对抽查有问题的检查对象,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后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本机关公开的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管理相对人是自然人的,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公开与社会信用信息有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时,公开的期限应当与国家规定的信用信息公开的期限相一致。
已经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自收到相关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经主管领导审签、办公室审核后,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公开。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时,不予公开下列信息:
(一)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信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会议纪要、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各业务科室应当在每年7月15日和翌年1月31日前向执法监察科分别报送上半年和上一年度的行政执法情况分析报告及有关数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反馈机制,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由承办机构及时更正;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不准确的,由具体承办机构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兰陵县兰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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