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统计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开透明度,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依法行政,结合我县统计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计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时限要求、监督方式、保障措施、救济途径等统计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 兰陵县统计局在行政处罚和统计信用管理等行政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
第四条 兰陵县统计局统计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搜集、整理统计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等基本信息。
(二)将执法信息公示内容在市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
第五条 统计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应当坚持透明、规范、合法、公正、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事前公示
第六条 统计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兰陵县统计局执法主体资格、职责范围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件号码等。
(二)执法依据。统计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权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统计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
(五) 《行政执法权责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统计执法服务指南》《统计执法流程图》等清单、文本,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接受监督举报承办单位的名称、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以便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统计依法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七条 将市级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同时报送省统计局,确保相关内容同步。
第八条 事前公示的信息,公示期限为长期,应当根据内容变化及时做好公示信息的动态更新。
第二章 事中公示
第九条 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检查,应当提前将实施检查的统计机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具体要求等书面告知被检查对象。
第十条 统计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统计执法证或行政执法证件,出具必要的统计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法定义务等内容。
第十一条 公示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点、办公电话、审批流程等信息。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事中公示遵循严格亮证执法和以适当方式即时履行告知程序的方式进行。行政许可事项在办理地点及网上审批平台公示,公示期限为长期,并根据内容变化及时做好公示信息的动态更新。
第四章 事后公示
第十三条 统计行政执法事后公示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三)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统计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情况等。
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信息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内予以公示。行政检查信息公示期限为1年。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5年。统计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期限为1年。公示期间,企业认真整改到位并提出申请,经履行公示职责的政府统计机构核实后,可以从公示网站提前移除失信企业信息,但公示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公示期间,企业整改不到位被查实的,公示期限延长至2年。再次发生统计违法行为并查实的,自查实之日起,公示2年。
第五章 公示程序
第十五条 统计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中应当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建立公示前内部审核机制,不得公示非本机关收集、储存、管理、统计和分析生成的信息。
第十六条 在统计执法决定做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做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统计信用管理中产生的各类信息,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统计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期满的,应当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原行政处罚信息。
第十八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使统计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九条 统计行政相对人认为兰陵县统计局公示涉及自身的统计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不准确的,可以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兰陵县统计局应当自收到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确认统计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存在问题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第六章 监督检查及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加强对统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二十一条 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有关单位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兰陵县统计局有关科室要按照工作分工明确专人负责执法信息公示,并加强技术支撑保障,确保公示信息及时、准确、动态加载和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兰陵县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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