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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lanling00445754-11/2023-00007
  • 发布机构 兰陵县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
  • 发布日期 2024-07-04
  • 文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名称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陵县分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陵县分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示,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按照要求,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四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示内容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示”监管事项清单;

(三)执法权限。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 监督举报。公示纪检监察室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七条 公示环境保护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数量、办事程序和实施期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许可决定、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内容。

第三节  事后公示内容

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事后公示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三)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第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示的一律公示。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1)公示事前、事中、事后内容;(2)县政府门户网站环境保护相关专栏建立,实现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即时推送;

(二)开发新媒体。采用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传统媒体。利用省内主流报刊、广播、电视、省政府新闻发布会等,公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示程序

第十一条 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具体公示,程序如下:

(一)法规科牵头,各相关科室按照工作分工,全面、准确梳理各自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示内容,予以公开。

(二)编制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经局负责人审查后公示;

(三)法规科负责公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示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第二节 事后公示程序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事后公示程序包括:

(一)公示时限。环境保护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示。

(二)公示期限。环境保护各类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示满2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示满1年,经公示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示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三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相关科室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科室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不准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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