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和《临沂市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局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本局在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六条 执法主体。公示本局具有行政执法权的机关科室、各规划所和依法受委托的行政执法单位(以下统称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第七条 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依据法定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的人员。
第八条 执法依据。逐项公示城乡规划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第九条 执法权限。公示本局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职权范围。
第十条 执法程序。公示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第十一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本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第十二条 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十三条 监督举报。公开本局纪检监察室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十四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根据有关规定配备制式服装、执法标识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十五条 执法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在服务窗口主动公示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各类减、免、缓、征的条件、标准和办理程序。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十六条 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许可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本局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五)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九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职责;
(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主体(承办机构);
(三)行政执法人员信息;
(四)行政执法依据;
(五)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幅度、程序;
(六)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检查决定;
(七)行政确认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
(八)行政检查情况;
(九)行政执法机关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十)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裁量标准;
(十一)行政执法责任制;
(十二)行政确认等事项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
(十三)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
(十四)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十五)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
(十六)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
(十七)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址等;
(十八)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二十条 各执法机构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网络平台主要包括兰陵县政府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信息系统、微信、短信、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
办公场所主要包括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
第二十一条 本局系统探索建立办公自动化或者执法办案系统与临沂市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自动推送。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二十二条 本局及其执法机构结合省、市“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营商环境整治方案和权责清单、罚没清单、监管清单等,编制本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本级政府司法机构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本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本级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条 本局及其执法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本单位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第二十五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本局及其执法机构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二十六条 各执法机构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二十七条 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按照省、市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执法机构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二十九条 各执法机构应当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三十条 各执法机构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三十一条 各执法机构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实施公开的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更正;各执法机构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局及其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三条 本局及其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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