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开、公正,充分接受社会群众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公示是指在行政执法工作,涉及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按照“谁履职、谁公开”的原则,由局内的业务监管科室和执法大队结合局办公室具体实施。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的范围: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三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五条 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六条 事前公开内容:
(一)执法主体。公示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公示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三)执法权限。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 监督举报。公示邯山区商务局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举报等程序。
第七条 事中公示内容: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八条 事后公开内容: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申请材料、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九条 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条 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行政执法公示的载体以政府门户网站为主,办公场所公示栏为辅。
(二)开发新媒体。采用微信公众号、政务APP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
(三)传统媒体。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政府新闻发布会等;
第四章 公示运行
第十一条 事前公开程序:
相关科室按照工作分工,全面、准确梳理各项公示内容,经有关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按相关要求公示。
第十二条 事中公开程序:
行政执法公示的运行: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并且将自己的单位、姓名主动告知行政相对人,否则相对人可以拒绝检查;通过直接告知行政相对人或送达执法文书形式公开。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请、听证等权利;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行政相对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第十三条 事后公开程序:
公开时限。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 “双随机”的事项,自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承办机构主管领导批准后向社会公示。
公开期限。各类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达到5年,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应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各相关科(队)室和单位明确一名文书档案员负责收集、整理本科室和单位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五章 公示审核
第十五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各相关科(队)室和单位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按照行政执法公示程序,并经主管领导审核后公示。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1)、执法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2)、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4)、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5)、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公示纠错制度
第十七条 加强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的建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事项,建议办案机构撤销事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事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事项,不属公示范围的事项,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行政执法不准确的,经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兰陵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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