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公示工作,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获取行政执法信息,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山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局在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法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相关行政执法信息的活动。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我局开展执法服务、执法办案和执法监管工作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流程、进展、结果、标准以及监督途径、举报电话等,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事项外,都应采取一定的载体和形式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第三条 我局将建立和推进行政执法公示管理办法,纳入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和依法行政年度考核范围。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作为我局的一项基本工作管理办法。0
(一)局办公室是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和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和行政执法公示相关事宜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对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与指导,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信息平台的建立与运行以及组织维护和更新行政执法信息,具体承办行政执法信息公开事宜,组织编制行政执法公示年度报告,其他有关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协助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和“谁履职、谁公开”的原则,我局各执法科室(包括本部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各内设机构和本部门各受委托执法事业性组织)负责行政执法信息的提供、制作和报送工作,并负责对下级部门业务管理机构的执法公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协助本部门法制机构行政执法考评和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三)局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公示管理办法的制定,对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内容进行合法性和公开方式审查,对我局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与指导,并协助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和上级主管部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与行政执法考评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我局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若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行政执法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我局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信息发布协调机制。拟发布涉及本部门内部其他科室单位、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其他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信息,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确保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我局发布行政执法信息依照上级机关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 按照省市政府要求,在行政执法类的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和行政监督四种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管理办法。
第二章 公开公示的内容
第九条 下列与行政执法相关的信息应予以公开: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我局行使执法权必须有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有关部门委托,连同其行政职责和权限予以公开。
(二)行政执法人员身份。行政执法人员名单及身份信息应予以公开。
(三)行政执法依据。在作出涉及当事人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预先告知其执法依据和行政裁量基准,填写统一格式的法律文书,并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
(四)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将执法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并予以公开;实行首问负责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五)行政执法程序。在行政执法时,严格依法定程序实施;建立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程序和审批程序以及执法管理办法、执法规范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规定,并予以公开。
(六)救济方式。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等法定权利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救济途径,接受行政执法投诉的监督举报地址、邮编、电话、邮箱举报的方式、途径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十条 我局根据《关于印发临沂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临政办字〔2017〕41 号)和《兰陵县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影像记录的,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携带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并按照规定做好音像记录。
第十二条 我局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在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各类减、免、缓、征的条件、标准和审批或者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 我局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和行政监督的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执法结果,包括具体行政执法行为信息,特别是对住房城乡建设违法行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工程质量、施工许可、住房保障等涉及民生执法的监督检查情况。
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机关、守法情况、整改情况、执法决定(结果)等内容。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向我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五条 我局在拟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的保密性进行审查。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发布公告、通告;
(二)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报道;
(三)通过政府、部门信息网站公布;
(四)在办公场所显要设置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
(五)在办公场所放置印制的公示卡、明白纸;
(六)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等其他方式公开。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我局各执法科室在行政执法信息形成或者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公开签批单》(附件),经其科室主要负责人核签后,附上正式文本和电子版,送我局法制办审查其合法性和公开方式,不主动公开的,由我局办公室对其密级进行审查,后予以公开。公开重大或敏感行政执法信息,承办科室还应当送我局主管负责人批准。
(二)我局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数据库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类、编码、标注,并按照有关要求认真核对文稿后,及时将行政执法信息上传至局门户网站行政执法公示平台或县政府门户网站行政执法公示平台。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我局及相关承办执法科室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十九条 我局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执法岗位、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等发生变化时,公开的内容应随时调整,并及时更新。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我局年度预算,以保障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二条 我局应按要求实施和建立公示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对应当公开而未按规定予以公开的,按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的规定追究执法责任。
第二十三条 我局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按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兰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制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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