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应急管理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根据工作实际,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四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一)执法主体。公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单,明确县应急管理局及受委托组织的执法主体机构名称、机构性质、经费来源、队伍编制状况、主体类别、执法职责和权限、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投诉举报电话等。依法开展委托执法的,同时公示委托执法协议。
(二)执法依据。公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类别、事项名称、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承办机构和办理时限等。
(三)执法人员。公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明确持证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
(四)执法权限。公示部门责任清单,明确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事项的职权范围。
(五)执法程序。公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明确行政执法活动的步骤和环节,切实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能。
(六)服务指南。公示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主要是行政许可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承办机构、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和办公电话等。
(七)执法文书。公示行政执法文书统一文本,明确行政执法案卷标准,确保行政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
(八)随机抽查。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比例和频次等。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和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
(九)服务窗口。公示政务大厅服务窗口办事人员信息。明确服务窗口办事人员及窗口职责,公示工作人员单位、姓名、职务、执法种类和服务事项等信息。
(十)监督举报。公开县纪委驻县应急管理局纪检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活动时,要按规定规范着装和佩戴统一执法标识,并主动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出示有关行政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救济渠道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七条 县应急管理局政务大厅服务窗口采取佩戴胸牌标志或摆放公示牌等方式,公示工作人员单位、姓名、职务;公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数量、办事程序和实施期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许可决定、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内容。
第八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型、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三)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四)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发现问题以及问题处置情况。
(五)随机抽查。“三随机”抽查时间、抽查对象、抽查事项、查出问题、查处结果。
第九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县应急管理局宣传栏主要公示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程序相关信息;
(二)利用县政府网站新媒介以及简报等形式,公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逐步推动行政执法事项在政务服务平台网上公示。
第四章公示程序
第一节事前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事前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科室起草。相关科室、单位按照工作职责,组织起草或者编制相关行政执法信息、清单或流程图。
(二)审核把关。相关行政执法信息、清单或流程图需经局领导审核。需要县司法局审核的由政策法规科报县司法局审核后方可公示。
(三)公 示。在县应急管理局公示栏设立“行政执法公示”专栏,审核后的行政执法信息,经办公室按照《信息公开条例》审查后在专栏内公示。
第二节公开时限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时限包括:
(一)公示时限。相关行政执法信息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因行政执法依据变更或者职能调整等原因致使行政执法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自相关内容变更之日起7日内更新公示内容。
(二)公开期限。安全生产各类行政执法结果公开满5 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 年,经局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公示机制
第十三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各相关科室和单位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科室和单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映公示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信息公示不准确的,经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 年11 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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