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提高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依法行政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结合执法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局各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第三条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本局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4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五条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坚持依法公开、公正公平、及时准确、诚实守信、高效便民、有利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执法公示分为事前公示、事中公示和事后公示。
第七条事前公示主要是公示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一)行政执法主体,公示执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
(二)行政执法人员,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科室、职务和执法证号等情况的清单。
(三)行政执法依据,公示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四)执法权限,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事项及权责清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五)执法程序,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及行政执法流程图。
(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程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
(七)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公示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申请回避、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利以及救济途径。
(八)监督方式,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前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八条事中公示主要公示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二)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在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部门、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条件、标准和审批或办理程序,以及窗口工作人员姓名、职务、职责等内容。
(三)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特殊情况除外。
第九条事后公示主要公示行政执法决定(结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除外。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包括注册登记与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等;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处罚机关、以及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等;
抽查结果公示包括检查对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抽查对象的名称、抽查项目、抽查时间、抽查结果等;
行政强制公示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研究确定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予公示: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行政执法信息;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政执法信息;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行政执法信息;
(五)市局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进行审查评估,依法说明理由,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行政执法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全面、准确、客观、及时、便民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事前公示内容在邢台市工商局官方网站公示。
企业信用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双随机”抽查信息在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涉及行政许可的相关事项在网络公示的同时在行政许可“窗口”公示。
对认为有必要利用新闻媒体公开的行政执法事项,及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及现代化传播手段等信息发布载体予以公开。
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于申请获取行政执法信息的公开申请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需要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有法定时间要求的,要在法定时间内予以公开。没有法定时间要求或行政执法信息发生变更的,要在信息产生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公示时限和期限区分下列情况执行:
(一)行政许可决定,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示;
(二)行政处罚信息在作出处罚决定或处罚决定改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三)随机抽查结果正常的,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后向社会公示。
(四)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5年的,记录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但不再公示。
(五)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四条县局成立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各科室按各自职责负责信息公示事项的实施。
第十五条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行科室负责人负责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十六条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要求予以更正的,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及时更正。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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