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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433454-2-02_A/2017-1220002
  • 发布机构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
  • 发布日期 2024-07-04
  • 文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名称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工作,提高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行政执法公示是指综合行政执法机关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程序、结果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执法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关各科(室)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四条 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实施主体;

(二)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职责;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程序、结果;

(四)行政执法工作流程图;

(五)行政执法相对人的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

(六)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

(七)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址等;

(八)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六条 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公示以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为原则,其他公示方式为补充。

第七条 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关各科(室)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或废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职能调整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关各科(室)应当在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九条 行政执法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应当指定人员做好解释和解答工作。

第十条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当经机关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审定后公示。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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