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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lanling00445754-6/2024-00097
  • 发布机构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公开目录 服务指南/执法流程
  • 发布日期 2024-09-20
  • 文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名称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综合执法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更好地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和《临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法定程序和环节进行跟踪记录、实时留痕的活动。

文字记录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检测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包括照片、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电子记录。

第二章 文字记录

第三条 程序启动环节。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对书面申请、口头申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当场更正、补正更正材料等予以书面记录;依职权启动程序的,对启动原因、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时间等予以书面记录;接到投诉、举报启动执法程序的,书面记录投诉、举报人基本情况,投诉、举报内容,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等;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对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及其他相关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第四条 调查取证环节。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

第五条 审查决定环节。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对行政执法案件审理情况、审核情况、批准情况及执法人员、执法承办单位、机关负责人的签署意见及日期予以书面记录。需经法制审核、专家论证、集体讨论的,应对法制审核意见、审查人、专家论证情况、集体讨论情况等予以书面记录。

第六条 送达执行环节。送达执法文书应当书面记录送达情况。直接送达的,对送达文书名称、时间、地点、送达人、受送达人等内容予以记录;留置送达的,对留置事由、留置地点、时间、送达人、见证人等予以记录;邮寄送达的,采取挂号信或者快递方式,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等;公告送达的,记录采取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载体,并留存书面公告。对行政执法决定执行情况进行书面记录。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记录核查违法行为改正情况、实施核查情况;依法实施强制执行的,应对催告情况、告知情况以及陈述申辩情况、复核情况和处理意见等内容予以记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对申请情况、强制执行结果等进行书面记录。

第三章 音像记录

第七条 现场执法活动应当利用执法记录仪或者其他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过程视音频同步记录。

第八条 开展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时,应当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自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属执法单位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九条 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1)执法现场的环境;

(2)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3)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

(4)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财物采取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况;

(5)行政执法人员现场送达执法文书的情况;

(6)行政执法人员按照简易程序现场处罚的情况;

(7)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过程;

(8)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采用视音频记录的,应当在当天执法活动结束后,将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资料导出保存至本单位专用存储器或者执法信息系统,不得自行保管。

第十一条 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6个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剪接、删改原始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及其他传播渠道发布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

第十二条 将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属于声音资料的,应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并将其复制为光盘后附卷。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大队指定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对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进行统一管理、定期维护及本单位专用存储器或者执法信息系统的上传管理工作。

各中队指定一名执法人员负责执法记录设备管理及上传工作,对电量、存储空间、日期时间设定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设备故障、损坏的,应当及时报告管理人员。

第四章 归档管理与使用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案件结案后30日内,应当形成案卷依法归档。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归档管理与使用,依照《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案卷档案管理规范》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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