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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lanlingcgj/2023-0000115
  • 发布机构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公开目录 执法结果
  • 发布日期 2023-09-12
  • 文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名称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9.12)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9.12)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执法结果 行政执法决定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主要事实 依据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日期
其他-退还土地;其他-拆除;罚款 1、责令陈士广退还非法占用的190平方米(合0.28亩)基本农田土地。
2、责令陈士广限期15日内拆除在190平方米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陈士广违法占用190平方米基本农田进行建设的行为处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5700元(大写:伍仟柒佰圆整)。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C013号 陈士广 行政处罚 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09/05
其他-退还土地;其他-拆除;罚款 1、责令王宪法退还非法占用的12751平方米(合19.13亩)土地。
2、对王宪法违法占用的12751平方米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行为处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91265元:(大写:壹拾玖万壹仟贰佰陆拾伍圆整)。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C014号 王宪法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09/05
其他-退还土地;其他-限期拆除;罚款 退还土地878平方米;限期拆除121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人民币14380元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006号 左汉文 行政处罚 左汉文在向阳村村东北建设钢结构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第四十二条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09/04
其他-退还土地;其他-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限期拆除;罚款 退还土地5924平方米;没收在3861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限期拆除2063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人民币3477700元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007号 潘家新 行政处罚 潘家新在荆山后村东建设钢结构棚及附属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09/07
罚款;其他-退还 1.责令赵尔民退还非法占用的996平方米(合1.49亩)土地;2.对违法占用996平方米的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99600元人民币(大写:玖万玖仟陆佰元整)。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XC003号 赵尔民 行政处罚 赵尔民未经批准,在卞庄街道管家庄村建设敬老院楼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及《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09/04
其他-退还土地;罚款 1、责令兰陵县庄坞镇层山后村村民段从建退还违法占用504平方米建设用地(合0.76亩)土地;
2、对兰陵县庄坞镇层山后村村民段从建违法建设厂棚占用面积为504平方米的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7560元(大写:柒仟伍佰陆拾元整)。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W025号 段从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09/05
其他-退还土地;罚款 1、责令兰陵县庄坞镇庄坞村村民杨自和退还违法占用的1327平方米建设用地(合1.99亩)土地;2、对兰陵县庄坞镇庄坞村村民杨自和违法占用的面积为13271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9905元(大写:壹万玖仟玖佰零伍元整)。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W026号 杨自和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09/04
其他-退还土地;其他-拆除;罚款 1、责令兰陵县庄坞镇南街村村民杨传武退还违法占用的2054平方米建设用地(合3.08亩)土地;2、责令兰陵县庄坞镇南街村村民杨传武限期十五日之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11平方米一般耕地(不符合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兰陵县庄坞镇南街村村民杨传武违法占用的面积为2043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30645元,对非法占用的11平方米一般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275元,共计罚款人民币30920元(大写:叁万零玖佰贰拾元整)。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W027号 杨传武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09/05
其他-退还土地;罚款 1、责令林红退还违法占用的525平方米建设用地(合0.79亩)土地;2、对林红违法占用的525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7875元(大写:柒仟捌佰柒拾伍元整)。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W028号 林红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第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09/05
其他-退还土地;罚款 1、责令兰陵县庄坞镇周庄村村民周贵峰退还违法占用481平方米建设用地(合0.72亩)土地;
2、对兰陵县庄坞镇周庄村村民周贵峰违法占用面积为481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7215元(大写:柒仟贰佰壹拾伍元整)。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W029号 周贵峰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09/06
其他-退还土地;罚款 1、责令兰陵县庄坞镇河西村村民杨东升退还违法占用的520平方米建设用地(合0.78亩)土地;
2、对兰陵县庄坞镇河西村村民杨东升违法建占用的面积为520平方米的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7800元(大写:柒仟捌佰元整)。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W030号 杨东升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09/06
其他-退还土地;其他-拆除;罚款 1、责令兰陵县庄坞镇房杨庄村村民房宝玉退还违法占用589平方米(合0.88亩)土地;
2、责令兰陵县庄坞镇房杨庄村村民房宝玉限期十五日之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241平方米一般耕地(不符合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兰陵县庄坞镇房杨庄村村民房宝玉违法占用面积为348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5220元,对非法占用241平方米一般耕地(不符合规划)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6025元,共计罚款人民币11245元(大写:壹万壹仟贰佰肆拾伍元整)。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W031号 房宝玉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09/07
其他-退还土地;罚款 1、责令兰陵县庄坞镇层山后村村民唐纪清退还违法占用349平方米建设用地(合0.52亩)土地;
2、对兰陵县庄坞镇层山后村村民唐纪清违法占用面积为349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5235元(大写:伍仟贰佰叁拾伍元整)。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W032号 唐纪清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9/7
其他-退还土地;罚款 1、责令兰陵县庄坞镇层山后村村民张玲玲退还违法占用628平方米建设用地(合0.94亩)土地;2、对兰陵县庄坞镇层山后村村民张玲玲违法占用面积为628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62800元(大写:陆万贰仟捌佰元整)。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W021号 张玲玲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09/05
其他-退还土地;罚款 1、责令兰陵县庄坞镇房杨庄村村民王明凯退还违法占用的1219平方米建设用地(合1.85亩)土地;
2、对兰陵县庄坞镇房杨庄村村民王明凯违法占用的面积为1219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8285元(大写:壹万捌仟贰佰捌拾伍元整)。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W022号 王明凯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09/04
其他-退还土地;罚款 1、责令兰陵县庄坞镇房杨庄村村民孙秀花退还违法占用的639平方米建设用地(合0.96亩)土地;2、对兰陵县庄坞镇房杨庄村村民孙秀花违法占用的面积为639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9585元(大写:玖仟伍佰捌拾伍元整)。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W023号 孙秀花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09/04
其他-退还土地;罚款 1、责令兰陵县庄坞镇河西村村民徐小彬退还违法占用31440平方米建设用地(合4.7亩)土地;2、对兰陵县庄坞镇河西村村民徐小彬违法建设厂棚占用面积为(3144平方米减去已处罚的2046平方米,剩余1098平方米)的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6470元(大写:壹万陆仟肆佰柒拾元整)。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W024号 徐小彬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09/05
罚款 在新华路南侧葛庄附近售小吃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罚款100元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C1063号 周黎阳 行政处罚 周黎阳未经批准,在新华路南侧葛庄附近售小吃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09/07
罚款 在新华路南侧葛庄附近售小吃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罚款100元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C1064号 夏立梅 行政处罚 夏立梅未经批准,在新华路南侧葛庄附近售小吃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09/08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280元(大写:贰仟贰佰捌拾元整);
2.处违法所得人民币2280元9%的罚款,计人民币205.2元(大写:贰佰零伍元贰角整)。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S2024号 孙文俊 行政处罚 2023年8月14日孙文俊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兰陵县卞庄街道小城东村开采矿产品渣土销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09/04
罚款;其他-没收矿产品 1.没收采出的矿产品。
2.罚款人民币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S2025号 孙冠华 行政处罚 2023年8月16日,孙冠华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兰陵县新兴镇后大窑水库山坡上开采矿产品石英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09/04
罚款;其他-没收矿产品 1、没收采出的矿产品;2、罚款人民币11000元(大写:壹万壹仟元整)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S110号 张玉坤 行政处罚 张玉坤于2023年8月10日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尚岩镇马套村开采渣石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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