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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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执法结果 |
行政执法决定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主要事实 |
依据 |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日期 |
1 |
罚款;其他-退还土地 |
1.责令苗立山退还违法占用的5777.66平方米(合8.67亩)土地。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LL007号 |
苗立山 |
行政处罚 |
苗立山于2015年至2016年,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兰陵镇艾曲社区5777.66平方米(合8.67亩)土地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版)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9/25 |
2 |
罚款 |
在兰陵路南侧五岔路口附近售小吃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罚款1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C1070号 |
李艳珍 |
行政处罚 |
李艳珍未经批准,在兰陵路南侧五岔路口附近售小吃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9/26 |
3 |
罚款 |
在兰陵路南侧十三小附近售小吃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罚款1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C1071号 |
周忠联 |
行政处罚 |
周忠联未经批准,在兰陵路南侧十三小附近售小吃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9/26 |
4 |
罚款 |
在泉山路与顺和路交汇附近售小吃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罚款1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C1072号 |
陈敬洋 |
行政处罚 |
陈敬洋未经批准,在泉山路与顺和路交汇附近售小吃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9/27 |
5 |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
罚款人民币5万元(大写:伍万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4S073号 |
兰陵县鲜之宝蒜业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兰陵县鲜之宝蒜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初至2023年8月期间,未经批准擅自抽取地下水用于洗蒜米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应予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9/25 |
6 |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
罚款人民币5万元(大写:伍万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4S072号 |
临沂昕达蔬菜食品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临沂昕达蔬菜食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未经批准擅自抽取地下水用于洗蒜米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应予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9/25 |
7 |
其他-退还土地;其他-拆除;罚款 |
1.责令董开伟退还违法占用的732平方米土地;2.限当事人董开伟在15日内拆除在违法占用的732平方米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董开伟违法占用宗地一732平方米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18300元人民币,计1830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捌仟叁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CW002号 |
董开伟 |
行政处罚 |
董开伟于2017年5月份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车辋镇车辋村土地732平方米(合1.10亩)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四十二条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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