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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lanlingcgj/2023-0000121
  • 发布机构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公开目录 执法结果
  • 发布日期 2023-10-08
  • 文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名称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10.8)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10.8)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序号

执法结果

行政执法决定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主要事实

依据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日期

1

罚款;其他-退还土地

1.责令苗立山退还违法占用的5777.66平方米(合8.67亩)土地。
2.对违法占用的5777.66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86664.9元(大写:捌万陆仟陆佰陆拾肆元玖角整)。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LL007号

苗立山

行政处罚

苗立山于2015年至2016年,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兰陵镇艾曲社区5777.66平方米(合8.67亩)土地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版)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09/25

2

罚款

在兰陵路南侧五岔路口附近售小吃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罚款100元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C1070号

李艳珍

行政处罚

李艳珍未经批准,在兰陵路南侧五岔路口附近售小吃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09/26

3

罚款

在兰陵路南侧十三小附近售小吃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罚款100元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C1071号

周忠联

行政处罚

周忠联未经批准,在兰陵路南侧十三小附近售小吃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09/26

4

罚款

在泉山路与顺和路交汇附近售小吃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罚款100元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C1072号

陈敬洋

行政处罚

陈敬洋未经批准,在泉山路与顺和路交汇附近售小吃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09/27

5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罚款人民币5万元(大写:伍万元整)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4S073号

兰陵县鲜之宝蒜业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兰陵县鲜之宝蒜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初至2023年8月期间,未经批准擅自抽取地下水用于洗蒜米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应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09/25

6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罚款人民币5万元(大写:伍万元整)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4S072号

临沂昕达蔬菜食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临沂昕达蔬菜食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未经批准擅自抽取地下水用于洗蒜米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应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09/25

7

其他-退还土地;其他-拆除;罚款

1.责令董开伟退还违法占用的732平方米土地;2.限当事人董开伟在15日内拆除在违法占用的732平方米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董开伟违法占用宗地一732平方米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18300元人民币,计1830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捌仟叁佰元整)。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CW002号

董开伟

行政处罚

董开伟于2017年5月份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车辋镇车辋村土地732平方米(合1.10亩)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四十二条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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