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农业农村局3季度行政处罚14件,行政许可0件,行政强制0件、行政征收0件、行政给付0件、行政奖励0件、行政检查0件、行政确认0件、行政裁决0件。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
序号 | 执法结果 | 行政执法决定 | 行政执法决定履行情况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主要事实 | 依据 |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日期 |
1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兰陵农(农业)罚〔2023〕44号 | 兰陵县兆强农资经营部 | 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 当事人销售的涉案农药标签,违反了《农药标签和说明管理办法》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3-09-21 |
2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关闭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兰陵农(畜牧)罚〔2023〕 8号 | 黄云海 | 黄云海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 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之规定。 | 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3-09-18 |
3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兰陵农(农业)罚〔2023〕41号 | 兰陵顺翔农资经营店 | 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 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山东捷利尔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掺混肥料,净含量:50kg/袋,数量:314袋。 |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3-09-15 |
4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兰陵农(农业)罚〔2023〕42号 | 兰陵顺翔农资经营店 | 销售假农药 | 销售的河北省保定市保力康日化有限公司生产的特制九代蚊蝇王,生产日期:2023年07月25日,规格:20支/盒,数量:54盒,无农药登记证号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3-09-15 |
5 | 罚款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兰陵农(农业)罚〔2023〕40号 | 颜丙光 | 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 店内存有待销售的四川润尔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五氯硝基苯,农药登记证号:PD20086063,规格:1kg/袋,生产日期:2023.07.18,数量:73袋;济宁润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噻虫胺,农药登记证号:,规格10kg/桶,数量:30桶。 | 违反了《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3-09-14 |
6 | 罚款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兰陵农(农业)罚〔2023〕43号 | 兰陵县田丰种子经营部 | 经营劣种子案 | 检查发现在你店内存有嘉祥辉嘉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太麦199小麦种,审定编号:鲁审麦20220012,规格:15kg/袋,纯度不低于:99.9%,净度不低于:98%,生产日期:2023年08月,数量:20袋。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3-09-14 |
7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兰陵农(农业)罚〔2023〕39号 | 兰陵县顺发农资超市 | 销售假农药 | 浙江永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敌草快,登记证号:PD20179736,生产日期:2021年10月26日,规格:200ml/瓶,数量:24瓶。经执法人员登录中国农药信息平台查询,未查询到该农药登记证号的登记信息 | 当事人涉案假农药货值金额96元,违法所得64元,参照《临沂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违法情节为轻微,货值金额不足0.5万元,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3-09-08 |
8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兰陵农(农业)罚〔2023〕33号 | 兰陵县保宏农资超市 | 经营假农药 | 当事人经营的标称西安华邦利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250g/升敌草快水剂认定为假农药。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3-09-07 |
9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兰陵农(农业)罚〔2023〕38号 | 兰陵县绘新农资超市 | 销售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的肥料 | 销售肥料的适宜作物:水稻;小麦;玉米;谷物等,而该包装未标注适宜作物,与登记内容不符,属于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的肥料。 |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认定为当事人销售的肥料属于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的肥料。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3-08-30 |
10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兰陵农(农业)罚〔2023〕34号 | 兰陵县保宏农资超市 | 经营劣质农药 | 高效氯氟氰菊酯乳油检测结果为:判定结果不合格。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3-08-29 |
11 | 罚款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兰陵农(农业)罚〔2023〕37号 | 兰陵县丰硕农资店 | 经营劣质农药 | 1.8%阿维·高氯乳油检测结果为:高效氯氟氰菊酯质量浓度为1.5/%,判定结果不合格。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经营的1.8%阿维·高氯乳油认定为劣质农药。 调查后认为: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参照《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3-08-29 |
12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兰陵农(农业)罚〔2023〕35号 | 兰陵思学农药店 | 推广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辣椒种案 | 推广的砀山县茂华种苗有限公司生产的茂华超越辣椒种,规格:1000粒/袋,生产日期:2023年06月05日,数量:95袋。该辣椒种进了100袋,按照,30元/袋销售,卖了5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3-08-24 |
13 | 罚款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兰陵农(农业)罚〔2023〕32号 | 刘存亮 | 生产销售豇豆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安全质量标准一案 | 2023年6月28日对刘存亮的豇豆经行了抽样检测,经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CF0108395-2023),检验结论为“噻虫嗪0.64mg/kg(标准指标≤0.3mg/kg),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3-08-14 |
14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兰陵农(农业)罚〔2023〕30号 | 兰陵清岭农资服务中心 | 销售假农药一案 | 销售的无标签农药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之规定。你单位销售的无标签农药未依法未附具标签认定为假农药。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3-0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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