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
序号 | 执法结果 | 行政执法决定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主要事实 | 依据 |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日期 |
1 | 罚款;其他-退还土地 | 1.责令孙尚尚退还违法占用的661平方米(合0.99亩)土地。 2.对违法占用的661平方米住宅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66100元(大写:陆万陆仟壹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LL009号 | 孙尚尚 | 行政处罚 | 孙尚尚未经批准,于2023年3月擅自在兰陵镇作字沟北村北占地建工棚。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版)第二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涉嫌违法占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11/08 |
2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20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CW008号 | 李思法 | 行政处罚 | 李思法于2023年9月27日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兰陵县车辋镇灰墩村开采矿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11/09 |
3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300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SY9号 | 马传海 | 行政处罚 | 马传海于2023年2月期间未经依法批准擅自采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属于违法采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给于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11/09 |
4 | 罚款;其他-退还土地 | 1.责令当事人退还违法占用的3162平方米土地; 2.对当事人违法占用3162平方米采矿用地(符合规划)处以每平方米3162元的罚款,计罚款47430元(人民币大写:肆万柒仟肆佰叁拾元整)。 |
[2023]第SS010 | 吴兴奎 | 行政处罚 | 吴兴奎、吴国强未经批准,在神山镇小屯村建设冷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11/08 |
5 | 罚款;其他-退还土地 | 1.责令当事人退还违法占用的3162平方米土地; 2.对当事人违法占用3162平方米采矿用地(符合规划)处以每平方米3162元的罚款,计罚款47430元(人民币大写:肆万柒仟肆佰叁拾元整)。 |
[2023]第SS010 | 吴国强 | 行政处罚 | 吴兴奎、吴国强未经批准,在神山镇小屯村建设冷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11/08 |
6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4S074号 | 兰陵海邦蔬菜食品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兰陵海邦蔬菜食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未经批准擅自取地下水洗蒜米加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取水。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11/08 |
7 | 罚款 | 在新华路北侧葛庄附近售小吃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罚款1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C1074号 | 陈敬英 | 行政处罚 | 陈敬英未经批准,在新华路北侧葛庄附近售小吃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11/10 |
8 | 退还土地。罚款 | 1.责令桑浩退还违法占用的1708平方米(合2.56亩)土地。 2.对你违法占用的面积为1708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170800元人民币(大写:壹拾柒万零捌佰圆整)。 |
[2023]第ZC017号 | 桑浩 | 行政处罚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11/08 |
9 | 退还土地、没收、拆除、罚款 | 1.责令宋怀朋退还违法占用的2320平方米土地; 2.没收你违法占用的474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责令你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572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土地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4.对宋怀朋违法占用292平方米耕地建设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7300元;对宋怀朋违法占用1092平方米建设用的建设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6380元;对你违法占用的面积754平方米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建设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50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377000元;对你违法占用的面积182平方米建设用地建设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820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418880。(大写:肆拾壹万捌仟捌佰捌拾元整)。 |
[2023]第ZC018号 | 宋怀朋 | 行政处罚 | 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第五十七条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11/08 |
10 | 退还土地、罚款 | 1.责令魏彬退还违法占用的280平方米(合0.42亩)土地。2.对你违法占用的面积为280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28000元人民币(大写:贰万捌仟圆整) | [2023]第ZC019号 | 魏彬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第五十七条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11/08 |
11 | 罚款;其他-没收采出的矿产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采出的矿产品; 2.罚款人民币7000元(大写:柒仟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LC017号 | 许法宝 | 行政处罚 | 你于2023年10月8日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鲁城镇北大地村村北一处空地开采矿产品渣土。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11/08 |
12 | 罚款;其他-没收采出的矿产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采出的矿产品; 2.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LC018号 | 张怀富 | 行政处罚 | 你于2023年10月25日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鲁城镇太平村村西一处空地开采矿产品渣土。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11/08 |
13 | 其他-退还土地;罚款 | 1.责令你退还违法占用的668平方米(合1.00亩)土地; 2.对你违法占用668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00元/平方米的罚款,共计66800元人民币(大写:陆万陆仟捌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LZ002号 | 李庆杰 | 行政处罚 | 李庆杰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兰陵县芦柞西村土地建沿街商铺。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属于违法占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给予行政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给予行政处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11/09 |
14 | 其他-退还土地;罚款 | 1.责令张昌国退还违法占用的311平方米(合0.47亩)土地; 2.对违法占用的311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共计31100元(大写:叁万壹仟壹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LZ002号 | 张昌国 | 行政处罚 | 张昌国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兰陵县芦柞镇西哨三村土地建大棚。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属于违法占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给予行政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给予行政处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11/09 |
15 | 罚款 | 1、罚款人民币80000元(大写:捌万元整)。 | [2023]第ZJ004号 | 临沂舜太置业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临沂舜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的兰溪原著项目未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违法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11/08 |
16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25000元(大写:贰万伍仟元整) | [2023]第ZJ006号 | 临沂泰恒混凝土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临沂泰恒混凝土有限公司存在1、经查询实验视频记录发现,编号SN2023-005SN2023-006,SN2023-007水泥进场检验,未经试验出具检测报告;2、出场检验取样数量不满足标准要求;3、编号为2023R-026的试验原纪录28天龄期未到,实验数据已出具,试件在养护室,的违法行为,违反《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11/09 |
17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17500元(大写:壹万柒仟伍佰元整) | [2023]第ZJ007号 | 临沂市万里红混凝土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临沂市万里红混凝土有限公司存在1、养护室、养护箱已停用,留样室无留置样品,未按 标准进行原料进厂检验和混凝土出厂检验;2、实验室设备未定期校准,生产计量设备未按期检定的违法行为,《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11/09 |
18 | 其他-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十五条的基准,现决定对你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处以建设工程造价(人民币2112609.50元)5%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05630.48元(大写:壹拾万伍仟陆佰叁拾元肆角捌分)。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BZ011号 | 兰陵县自来水公司 | 行政处罚 | 兰陵县自来水公司于2003年6月,擅自在金山路东段北侧、兰陵县自来水公司院内,建设宿舍8643.82平方米,规划许可面积4800平方米,超建筑规模3843.82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十五条的基准,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十五条的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11/08 |
19 | 其他-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十五条的基准,现决定对你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处以建设工程造价(人民币8886550.8元)5%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444327.54元(大写:肆拾肆万肆仟叁佰贰拾柒元伍角肆分)。 |
兰陵综执罚决字 [2023]第BZ012号 |
兰陵县东苑高级中学 | 行政处罚 | 兰陵县东苑高级中学于2007年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东苑高级中学院内建设宿舍楼1栋(建筑面积15590.44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十五条的基准,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十五条的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11/08 |
20 | 其他-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十五条的基准,现决定对你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处以建设工程造价(人民币18028972.20元)5%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901448.61元(大写:玖拾万壹仟肆佰肆拾捌元陆角壹分)。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BZ008号 | 兰陵县第二中学 | 行政处罚 | 兰陵县第二中学于2008年2月至2009年12月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卞庄街道代村社区、卞南路南段西侧建设宿舍楼6栋(建筑面积30557.58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十五条的基准,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十五条的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11/08 |
21 | 通报批评;罚款 | 1、通报批评 2、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DJ006号 | 兰陵县人民医院 | 行政处罚 | 兰陵县人民医院东医疗区于2019年4月开工建设项目未办理人防行政审批手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1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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