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季度行政处罚183件,行政许可0件,行政强制0件、行政征收0件、行政给付0件、行政奖励0件、行政检查0件、行政确认0件、行政裁决0件。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
序号 | 执法结果 | 行政执法决定 | 行政执法决定履行情况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主要事实 | 依据 |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日期 |
1 | 罚款 | 1.责令当事人将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596平方米恢复原状;2.对当事人擅自占用596平方米林地建设养殖棚、集装箱房、看护房、猪圈及消防池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5960元(大写:伍仟玖百陆拾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L001号 | 王涛 | 行政执法 | 王涛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兰陵县下村乡南张峪村大骑马山林地修建养殖棚、集装箱房、看护房、猪圈及消防池,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4/03 | |
2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5千元(大写:伍仟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4S007号 | 宋世杰 | 行政执法 | 宋世杰未经批准在兰陵县大仲村镇陶屯村村东方向山坡上开采矿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实施细则》第五条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4/03 | |
3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408.5元 | 【2023】第BZ003 | 李建松 | 行政执法 | 李建松未经批准擅自倾倒建筑泥浆 |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4/04 | |
4 | 罚款;退还 | 1.责令赵俊明退还1119平方米(1.68亩)违法占地。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CC002 | 赵俊明 | 行政执法 | 经查,赵俊明未经批准,于2021年5月开始,擅自占用本村土地建厂棚,所占用土地权属为为大马庄村集体土地,所建厂棚建成后用于收购蔬菜厂棚于2021年6月份建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外。”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4/04 | |
5 | 罚款;退还 | 1.责令王兰新退还1455平方米(2.18亩)违法占地。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CC003 | 王兰新 | 行政执法 | 经查,王兰新未经批准,于2019年11月开始,擅自占用本村土地建房,所占用土地权属为为马村集体土地,所占用土地原为其承包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外。”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4/04 | |
6 | 罚款;退还 | 1.责令马元朝退还528平方米(0.79亩)违法占地。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CC004 | 马元朝 | 行政执法 | 经查,马元朝未经批准,于2021年6月开始,擅自占用本村土地改建厂棚,所占用土地权属为北马庄村集体土地,马元朝占地建厂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4/04 | |
7 | 罚款;退还 | 1.责令鑫颖帽业退还3585平方米违法占地。2.对违法占用的1962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对违法占用的面积为1623平方米的自然保留地处以每平方15元的罚款。计53775元,人民币(大写:伍万叁仟柒佰柒拾伍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CC001 | 兰陵县鑫颖帽业有限公司 | 行政执法 | 经查,2016年1月开始,鑫颖帽业在批准的出让土地之外,占用王湖埠村和沙墩村土地建设,所占用土地权属为王湖埠村和沙墩村集体土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外。”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4/04 | |
8 | 罚款;退还;拆除 | 1、责令你退还违法占用的376平方米(合0.564亩)土地。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6平方米土地(不符合规划)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违法占用的46平方米农村道路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1150元,对违法占用的299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4485元,对违法占用的31平方米公路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465元,合计6100元(大写:陆仟壹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LL001号 | 林永 | 行政执法 | 林永未经批准,在兰陵镇北王庄一村建设工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4/04 | |
9 | 罚款;退还 | 1.责令高洪岭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面积659平方米(合0.99亩);2.对当事人非法占用土地659平方米(合0.99亩)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9885元人民币(大写:玖仟捌佰捌拾伍元整)。 | (2023)NQ001号 | 兰陵县浙宇蔬菜有限公司 | 行政执法 | 兰陵县浙宇蔬菜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于2019年3月份占用兰陵县南桥镇吕家村土地建设钢结构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及《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4/04 | |
10 | 罚款;退还 | 1.责令杨传德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面积290平方米(合0.44亩)土地;2.拆除在违法占用的290平方米水浇地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当事人非法占用土地290平方米(合0.44亩)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7250元人民币(大写:柒仟贰佰伍拾元整)。 | (2023)NQ002号 | 杨传德 | 行政执法 | 杨传德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于2011年5月份占用兰陵县磨山镇孙家屯村土地建设钢结构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及《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4/04 | |
11 | 罚款;退还;拆除 | 1、责令陈云退还非法占用的2481平方米土地;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C004 | 陈云 | 行政执法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4/04 | |
12 | 罚款;退还 | 1.没收收购存放在兰陵县鲁城镇河湾村的矿产品渣土。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S2010号 | 邵长付 | 行政执法 | 邵长付于2023年3月份在兰陵县鲁城镇河湾村存放无合法来源的矿产品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收购、销售无合法采矿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开采的矿产品的,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4/10 | |
13 | 罚款;没收 |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刘春丽(兰陵县天顺文体店)共计进了49本教科书没有售出,无违法经营额,没有违法所得。对刘春丽(兰陵县天顺文体店)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出版、发行业务的行为处理如下:1、没收教科书49本;2、罚款500 元(大写伍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WH005号 | 兰陵县天顺文体店 | 行政执法 | 刘春丽(兰陵县天顺文体店)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出版、发行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七项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4/13 | |
14 | 罚款;退还 | 1.责令王付勋退还非法占用的1263平方米(合1.90亩)土地;2.对当事人违法占用1263平方米的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18945元人民币(大写:壹万捌仟玖佰肆拾伍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XC001号 | 王付勋 | 行政执法 | 王付勋未经批准,在卞庄街道建设钢结构大棚及附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4/14 | |
15 | 罚款 | 1.没收采出矿产品2.罚款人民币3万元(大写:叁万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4S009号 | 张帆 | 行政执法 | 张帆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鲁城镇北鲁城村村北方向开采矿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4/17 | |
16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5万元(大写:伍万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4S010号 | 杨明奎 | 行政执法 | 杨明奎未经批准擅自取地下水洗车,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4/17 | |
17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2万元(大写:贰万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4S011号 | 张艳廷 | 行政执法 | 张艳廷未经批准在兰陵县鲁城镇财源村嘉瑞商混站东侧收购无合法来源的矿产品,该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七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4/17 | |
18 | 罚款;退还 | 1.责令刘洪驿退还非法占用的667平方米(合1.00亩)土地;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CW002号 | 刘洪驿 | 行政执法 | 刘洪驿未经依法批准,在宝山前村建设钢结构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给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4/18 | |
19 | 罚款;退还 | 1.退还非法占用土地2715.1平方米2.限当事人15日内拆出非法占用的578平方米基本农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没收在非法占用137.1平方米水浇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4对当事人非法占用495.9建设用地每平方米处15元罚款,计7438.5元,占用137.1平方米水浇地每平方米处以25元罚款,计3427.5元占用578平方米基本农田每平方米处以30元罚款,计17340元,共计罚款28206元。 | [2023]CS003 | 王洪法 | 行政执法 | 王洪法在苍山街道卜庄违法占地建厂棚、地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4/21 | |
20 | 罚款;退还;拆除 | 1.责令张政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面积1628平方米;2.限当事人在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7平方米林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当事人非法占用的872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13080元;占用的34平方米林地处以每平方米25元罚款,计850元;占用的7平方米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计210元;共计罚款14140元(大写:壹万肆仟壹佰肆拾元整)。 | [2023]CS005 | 张政 | 行政执法 | 张政在苍山街道长桥东村违法占地建幼儿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4/21 | |
21 | 罚款;退还 | 1.责令兰陵县德良蔬菜专业合作社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面积15285平方米;2.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占用的114平方米农村道路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3.对兰陵县德良蔬菜专业合作社非法占用的2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30元;占用的91平方米农村道路用地处以每平方米25元罚款,计2275元;占用的1834平方米设施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25元罚款,计45850元人民币;共计罚款48155元(大写:肆万捌仟壹佰伍拾伍元整)。 | [2023]CS006 | 兰陵县德良蔬菜合作社 | 行政执法 | 兰陵县德良蔬菜合作社在苍山街道齐庄违法占地建库房硬化地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4/21 | |
22 | 罚款 | 1.责令当事人退还违法占用的2559平方米土地; | [2023]SS001号 | 王小雅 | 行政执法 | 王小雅未经依法批准,在神山镇青竹官庄村村东建设钢结构大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4/24 | |
23 | 罚款;退还;拆除 | 1.责令当事人退还违法占用的6634平方米(合9.95亩)土地; | [2023]SS002号 | 姚文武 | 行政执法 | 姚文武未经依法批准,在神山镇西道庄村建设小区(东方豪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4/24 | |
24 | 罚款;退还;拆除 | 1.责令当事人退还违法占用的587平方米(合0.88亩)土地; | [2023]SS003号 | 周宝堂 | 行政执法 | 王小雅未经依法批准,在神山镇青竹官庄村村东建设钢结构大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4/24 | |
25 | 罚款;警告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4S008号 | 周岳 | 行政执法 | 周岳未经批准在兰陵县兰陵镇沈坊前村北约400米处运女河河道内取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及《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4/24 | |
26 | 罚款 | 1.没收采出的矿产品。 | 兰陵综执案立字[2023]第ZS2014号 | 孙翔 | 行政执法 | 2023年4月9日,孙翔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尚岩镇周埝沟村村西约300米处开采矿产品尾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4/25 | |
27 | 罚款;退还;拆除 | 1、责令赵谦芳和刘广荣退还非法占用的100平方米土地;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C007 | 赵谦芳 | 行政执法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4/26 | |
28 | 罚款;退还;拆除 | 1、责令赵谦芳和刘广荣退还非法占用的100平方米土地;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C007 | 刘广荣 | 行政执法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4/26 | |
29 | 罚款;退还;拆除 | 1、责令刘开运退还非法占用的352平方米土地;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C009 | 刘开运 | 行政执法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4/26 | |
30 | 罚款;退还;拆除 |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876(1316减440)平方米(合1.32亩)土地;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03平方米(不符合规划)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的573(1013减440)平方米建设用地并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8595元;对非法占用的303平方米一般耕地并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罚款7575元;共计罚款人民币16170元(大写:壹万陆仟壹佰柒拾元整)。 | 兰陵综执法决字〔2023〕第SY3号 | 岳永胜 | 行政执法 | 岳永胜于2015年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尚岩镇岳村土地建设浴池,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版)第四十二条及《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6版)的规定,应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版)第四十二条及《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6版)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4/25 | |
31 | 罚款;退还;拆除 |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90平方米(合0.73亩)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6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的430平方米建设用地并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6450元;对非法占用的60平方米农用地并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罚款150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7950元(大写:柒仟玖佰伍拾元整)。 | 兰陵综执法决字〔2023〕第SY5号 | 陈绍贵 | 行政执法 | 陈绍贵于2021年1月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尚岩镇沟西村和王楼南庄村土地建设钢结构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版)第四十二条及《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6版)的规定,应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版)第四十二条及《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6版)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4/28 | |
32 | 罚款 |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葛锡艳(兰陵县精锐金博书店)进货图书一直没有售出,无违法经营额,没有违法所得;建议对葛锡艳(兰陵县精锐金博书店)无证从事出版物经营零售业务的行为处理如下:1、查扣没收图书39本 ;2、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WH007号 | 兰陵县精锐金博书店 | 行政执法 | 葛锡艳(兰陵县精锐金博书店)无证从事出版物经营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和《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4/27 | |
33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2万元(大写:贰万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4S012号 | 张得银 | 行政执法 | 张得银于2023年3月24日在兰陵县新兴镇北辛庄村东南侧,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洗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和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4/24 | |
34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5万元(大写:伍万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4S013号 | 兰陵县官庄润 | 行政执法 | 兰陵县官庄润阳加油站于2023年3月期间未经批准擅自抽取地下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4/26 | |
35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5万元(大写:伍万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4S015号 | 兰陵县东郊加油站 | 行政执法 | 兰陵县东郊加油站于2023年3月期间未经批准擅自抽取地下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4/26 | |
36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5万元(大写:伍万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4S016号 | 兰陵县城郊加油站 | 行政执法 | 兰陵县城郊加油站于2023年3月期间未经批准擅自抽取地下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4/26 | |
37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5万元(大写:伍万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4S018号 | 兰陵县城南加油站 | 行政执法 | 兰陵县城南加油站于2023年3月期间未经批准擅自抽取地下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4/24 | |
38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5万元(大写:伍万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4S019号 | 兰陵县金龙泉加油站 | 行政执法 | 兰陵县金龙泉加油站于2023年3月期间未经批准擅自抽取地下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4/24 | |
39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5万元(大写:伍万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4S020号 | 兰陵县荣源加油站 | 行政执法 | 兰陵县荣源加油站于2023年3月期间未经批准擅自抽取地下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4/24 | |
40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5万元(大写:伍万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4S021号 | 兰陵县全胜加油站 | 行政执法 | 兰陵县全胜加油站于2023年3月期间未经批准擅自抽取地下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4/24 | |
41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5万元(大写:伍万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4S022号 | 兰陵县鑫尚加油站 | 行政执法 | 兰陵县鑫尚加油站于2023年3月期间未经批准擅自抽取地下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4/24 | |
42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5万元(大写:伍万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4S023号 | 兰陵县信誉加油站 | 行政执法 | 兰陵县信誉加油站于2023年3月期间未经批准擅自抽取地下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4/24 | |
43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5万元(大写:伍万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4S024号 | 兰陵县启鑫加油站 | 行政执法 | 兰陵县启鑫加油站于2023年3月期间未经批准擅自抽取地下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4/24 | |
44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3万元(大写:叁万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4S025号 | 孙磊 | 行政执法 | 孙磊于2023年4月10日,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洗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4/24 | |
45 | 罚款;退还;拆除 | 1.责令其退还违法占用兰陵县矿坑镇单庄村权属范围内的2413平方米土地;2.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其在120平方米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其违法占用面积为120平方米基本农田建设钢结构棚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3600元;对其违法占用面积为1909平方米工业用地建设钢结构棚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28635元;对其违法占用面积为384平方米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建设钢结构棚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576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37995元(大写:叁万柒仟玖佰玖拾伍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KK001号 | 李保玉 | 行政执法 | 李保玉未经批准,在单庄村村东建设钢结构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以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项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4/26 | |
46 | 罚款;退还;拆除 | 1.责令其退还违法占用的2838平方米土地; 2.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违法占用的9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其违法占用面积为8平方米农用地建设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200元;对违法占用面积为2830平方米建设用地建设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42450元;共计罚款42650元人民币(大写:肆万贰仟陆佰伍拾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KK002号 | 山东中康医药包装有限公司 | 行政执法 | 山东中康医药包装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兰陵县矿坑镇单庄村村东建设进出场道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项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4/26 | |
47 | 罚款;退还;拆除 | 1.责令其退还违法占用的233平方米(合0.35亩)土地;2.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其在违法占用的102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其违法占用面积为63平方米农用地建设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575元;对其违法占用的面积为131平方米建设用地建设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965元;对其违法占用39平方米商业服务业用地建设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30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1700元;共计罚款1524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伍仟贰佰肆拾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KK003号 | 王迎迎 | 行政执法 | 王迎迎未经批准,在南坡村村北建设简易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项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4/26 | |
48 | 罚款;退还;拆除 |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9055平方米(合28.58亩)土地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XX001号 | 兰陵县银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行政执法 | 兰陵县银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于2018年9月,擅自在兰陵县新兴镇前大尧和后大尧村占地建设两个厂房及硬化地面。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涉嫌违法占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4/25 | |
49 | 罚款 | 罚款1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C4009号 | 张华 | 行政执法 | 张华未经批准,在桃李路北侧沟西超出店铺门窗摆卖早餐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3/24 | |
50 | 罚款 | 罚款1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C1033号 | 王丽 | 行政执法 | 王丽未经批准,在东升路北侧五小门口附近售凉皮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4/25 | |
51 | 罚款 | 罚款1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C1034号 | 郭玉玺 | 行政执法 | 郭玉玺未经批准,在佳园路西侧农贸市场附近售凉皮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4/26 | |
52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2]第ZS2017号 | 陶金霞 | 行政执法 | 2022年10月14日擅自雇佣挖掘机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挖掘致燃气管道毁损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2/09 | |
53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80000元(大写:捌万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S2001号 | 兰陵县玉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行政执法 | 2023年1月,兰陵县玉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兰陵县“兰溪原著”项目在施工期间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3/08 | |
54 | 罚款 | 1.没收采出的矿产品。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S2002号 | 王建国 | 行政执法 | 2023年2月12日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兰陵县鲁城镇小闫庄村西南约400米路西一料场内开采矿产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3/02 | |
55 | 罚款 | 1.没收采出的矿产品。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S2003号 | 李治国 | 行政执法 | 2023年2月18日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兰陵县鲁城镇后场村东南侧山坡上开采矿产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3/09 | |
56 | 罚款 | 1.没收采出的矿产品;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S2004号 | 高攀 | 行政执法 | 2023年2月21日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新兴镇小辛庄村西北方向山脚下开采矿产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3/09 | |
57 | 罚款 | 1.没收采出的矿产品。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S2005号 | 许浩 | 行政执法 | 2023年1月24日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鲁城镇幸福岭村环湖路东侧开采矿产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3/13 | |
58 | 罚款 | 1.没收采出的矿产品;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S2006号 | 张杰 | 行政执法 | 2023年2月23日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新兴镇小辛庄村西北方向山坡上开采矿产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3/13 | |
59 | 罚款 | 1.没收采出的矿产品。 | 兰陵综执案立字[2023]第ZS2011号 | 于发之 | 行政执法 | 2023年3月25日,于发之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新兴镇北辛庄村泵阀产业园西侧山脚下开采的矿产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4/21 | |
60 | 罚款 | 1.没收采出的矿产品。 | 兰陵综执案立字[2023]第ZS2012号 | 李绅 | 行政执法 | 2023年3月25日,李绅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新兴镇北辛庄村泵阀产业园西侧山脚下开采的矿产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4/21 | |
61 | 罚款 | 1.没收采出的矿产品。 | 兰陵综执案立字[2023]第ZS2013号 | 李军 | 行政执法 | 2023年3月25日,李军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新兴镇北辛庄村泵阀产业园西侧山脚下开采的矿产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4/21 | |
62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S101号 | 孟凡起 | 行政执法 | 孟凡起于2023年2月15日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鲁城镇下寺庄村开采渣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3/15 | |
63 | 罚款 | 1、没收矿产品。2、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S102号 | 刘电然 | 行政执法 | 刘电然于2023年2月16日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鲁城镇西石门村开采石英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3/15 | |
64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S103号 | 郭超超 | 行政执法 | 郭超超于2023年2月22日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新兴镇板闸湖村开采渣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3/15 | |
65 | 罚款 | 1、没收矿产品。2、罚款人民币4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S104号 | 王建军 | 行政执法 | 王建军于2023年3月3日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新兴镇小辛庄村小辛庄水库西北角违法开采石英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4/21 | |
66 | 罚款 | 1、没收矿产品。2、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S105号 | 于长征 | 行政执法 | 于长征于2023年3月9日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新兴镇北辛庄村会宝岭铁矿尾矿西100米处违法开采石英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4/18 | |
67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S106号 | 董业良 | 行政执法 | 董业良于2023年4月2日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鲁城镇太平村村西1公里处违法开采矿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4/18 | |
68 | 罚款;退还;拆除 | 1.责令当事人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面积529平方米(合0.79亩)土地;2.责令当事人15日内自行拆除在违法占用的528平方米水浇地上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当事人非法占用528平方米水浇地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13200元人民币;1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15元人民币,合计13215元人民币(大写:壹万叁仟贰佰壹拾伍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NQ003号 | 周夫祥 | 行政执法 | 周夫祥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于2007年3月占用兰陵县卞庄镇北小庄村土地建设钢结构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5/10 | |
69 | 罚款;退还;拆除 | 1、责令王广福退还违法占用的2322平方米(合3.48亩)土地。2、责令王广福限期15日内拆除违法占用的2322平方米(合3.48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违法占用的面积为202平方米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罚款6060元人民币;对违法占用的面积为183平方米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罚款4575元人民币;共计罚款10635(大写:壹万零陆佰叁拾伍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C010号 | 王广福 | 行政执法 | 王广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违法建设棚和硬化地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5/10 | |
70 | 罚款;退还;拆除 |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970平方米土地;2、责令15日内自行拆除在1970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违法占用10平方米设施农用地和1741平方米一般耕地进行建设的行为处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43775元,对违法占用219平方米基本农田进行建设的行为处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657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50345元(大写:伍万零叁佰肆拾伍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MS001号 | 宋保柱 | 行政执法 | 宋保柱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于2014年3月占用磨山镇东石良村村北搭建厂棚,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涉嫌违法占地,建议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5/09 | |
71 | 罚款;退还;拆除 | 1、责令当事人退还非法占用的902平方米土地;2、责令当事人15日内自行拆除在891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当事人违法占用11平方米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行为处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65元,对违法占用881平方米一般耕地进行建设的行为处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22025元,对违法占用10平方米基本农田进行建设的行为处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30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22490元(大写:贰万贰仟肆佰玖拾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MS002号 | 孙佃廷 | 行政执法 | 孙佃廷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于2012年3月占用磨山镇孙杨庄村村东搭建厂棚,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涉嫌违法占地,建议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5/09 | |
72 | 罚款;退还;拆除 |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3793平方米(合5.69亩)土地;2.对违法占用的面积为303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罚款人民币4545元;对违法占用的面积为9平方米水浇地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225元;对违法占用的面积为13平方米设施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325元;对违法占用的面积为15平方米林地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375元。共计罚款5470元人民币(大写:伍仟肆佰柒拾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XCZ002号 | 于淼 | 行政执法 | 于淼于2000年开始,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向卞庄街道南王庄村3793平方米(合5.69亩)土地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违法占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6年)第四项的规定,涉嫌违法占地,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6年)第四项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5/12 | |
73 | 罚款;退还 | 1.责令宋毅退还违法占用的278平方米(合0.42亩)土地;2.限期15日内拆除在违法占用的278平方米(合0.42亩)一般耕地(不符合规划)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违法占用的面积为278平方米水浇地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罚款人民币6950元(大写:陆仟玖佰伍拾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XCZ008号 | 宋毅 | 行政执法 | 宋毅未经批准擅自在兰陵县向城镇印王山村占地建钢结构厂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涉嫌违法占地,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第四十二条,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6年)第四项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5/12 | |
74 | 罚款;退还;拆除 | 1.责令兰陵县东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退还违法占用的11060平方米(合16.6亩)土地;2.没收其在违法占用的4743平方米(7.12亩)符合规划的水浇地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限期15日内拆除其在违法占用的15平方米(0.022亩)设施农用地、435平方米(0.65亩)一般耕地,共计450平方米(合0.67亩)的不符合规划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4.对其违法占用的面积为219平方米水浇地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5475元;对违法占用的面积为127平方米沟渠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3175元;对违法占用的面积为299平方米设施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7475元;对违法占用的面积为4742平方米工业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71130元。以上共计罚款人民币87255元(大写:捌万柒仟贰佰伍拾伍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XCZ005号 | 兰陵县东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 行政执法 | 兰陵县东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兰陵县向城镇高屯村占地建厂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涉嫌违法占地,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6年)第四项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5/12 | |
75 | 罚款;退还 |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30平方米(合0.65亩)土地;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SY4号 | 常美娟 | 行政执法 | 刘成坤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地建钢结构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版)第四十二条及《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6版)的规定,应给与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版)第四十二条及《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6版)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5/11 | |
76 | 罚款;退还;拆除 | 1、责令韩成建、韩敬富退还违法占用的231.08平方米(合0.3466亩)土地。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LL003号 | 韩成建 | 行政执法 | 林永未经批准,在兰陵镇北王庄一村建设工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5/10 | |
77 | 罚款;退还;拆除 | 1、责令韩成建、韩敬富退还违法占用的231.08平方米(合0.3466亩)土地。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LL003号 | 韩敬富 | 行政执法 | 林永未经批准,在兰陵镇北王庄一村建设工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5/10 | |
78 | 罚款 | 在中兴路西侧平安人家附近售小吃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罚款1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C1035号 | 宋传芳 | 行政执法 | 宋传芳未经批准,在中兴路西侧平安人家附近售小吃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5/08 | |
79 | 罚款 | 在新华路南侧小汶河附近售蔬菜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罚款1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C1036号 | 周达建 | 行政执法 | 周达建未经批准,在新华路南侧小汶河附近售蔬菜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5/12 | |
80 | 罚款 | 在兰陵路南侧三联家电附近售小吃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罚款1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C1037号 | 李继武 | 行政执法 | 李记伍未经批准,在兰陵路南侧三联家电附近售小吃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5/12 | |
81 | 罚款 | 共计罚款人民币31500元(大写:叁万壹仟伍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3002号 | 山东上元置业有限公司 | 行政执法 | 当事人山东上元置业有限公司建设杏源一期(商业楼)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属实,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二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的规定 |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主体施工完成工程量40%以下,责令停止施工,处合同价款1%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5%的罚款。”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5/15 | |
82 | 罚款 | 共计罚款人民币15900元(大写:壹万伍仟玖佰圆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3002号 | 山东中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行政执法 | 当事人山东中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杏源一期(商业楼)项目违法行为属实,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的规定. |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施工单位“承建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工程造价1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5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6%的罚款。”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5/15 | |
83 | 罚款 | 1.没收采出的矿产品。 | 兰陵综执案立字[2023]第XX005号 | 房成名 | 行政执法 | 2023年3月12日,房成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兰陵县新兴镇板闸湖村俊鑫科技有限公司东侧开采矿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属于违法采矿。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4/25 | |
84 | 罚款 | 1.没收采出的矿产品。 | 兰陵综执案立字[2023]第XX006号 | 刘思军 | 行政执法 | 2023年4月17日,刘思军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兰陵县尚岩镇周埝沟村临矿西侧开采矿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属于违法采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5/04 | |
85 | 罚款 | 1.没收采出的矿产品。 | 兰陵综执案立字[2023]第XX008号 | 刘石军 | 行政执法 | 2023年5月3日,刘石军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新兴镇山里王西北山上开采的矿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属于违法采矿。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5/19 | |
86 | 罚款 | 在新华路南侧珠山二路附近售奶茶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罚款1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C1038号 | 张敏贤 | 行政执法 | 张敏贤未经批准,在新华路南侧珠山二路附近售奶茶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5/15 | |
87 | 罚款 | 在新华路在会宝路东苑社区医院附近售小吃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罚款1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C1039号 | 梁晓 | 行政执法 | 梁晓未经批准,在会宝路东苑社区医院附近售小吃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5/16 | |
88 | 罚款 | 在佳园路佳园农贸市场附近售烤串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罚款1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C1040号 | 崔晓东 | 行政执法 | 崔晓东未经批准,在佳园路佳园农贸市场附近售烤串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5/17 | |
89 | 罚款 | 在兰陵路南侧三联家电附近售小吃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罚款1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C1041号 | 刘秋月 | 行政执法 | 刘秋月未经批准,在兰陵路南侧三联家电附近售小吃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5/18 | |
90 | 罚款 | 在会宝路南侧平安苑附近售水果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罚款1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C1042号 | 杨会芹 | 行政执法 | 杨会芹未经批准,在会宝路南侧平安苑附近售水果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5/19 | |
91 | 罚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考虑到宋飞在2021年11月3日办理完娱乐经营许可证以后,因疫情原因、店面装修至2023年4月份以来的经营情况,没有消费记录,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调查,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情节较轻,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非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下;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宋飞(兰陵县豪门之声娱乐厅)未与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的行为处理如下:1、警告;2、罚款8000元(大写捌仟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WH008号 | 兰陵县豪门之声音乐厅 | 行政执法 | (兰陵县豪门之声娱乐厅)未与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5/23 | |
92 | 罚款;退还 | 1.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面积4258平方米土地;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BZ002 | 郭常青 | 行政执法 | 郭常青在卞庄街道东埝头村违法占地建楼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5/28 | |
93 | 罚款;退还;拆除 |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84平方米(合0.43亩)土地; | 兰陵综执案立字[2023]第XX003号 | 李辉利 | 行政执法 | 李辉利未经依法批准,于2022年4月,擅自在兰陵县新兴镇太子堂村建设钢结构棚。此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涉嫌违法占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5/23 | |
94 | 罚款 | 1.没收采出的矿产品。 | 兰陵综执案立字[2023]第XX007号 | 李星星 | 行政执法 | 2023年5月3日,李星星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尚岩镇东纸房村村西侧开采矿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属于违法采矿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5/22 | |
95 | 罚款 | 1.没收采出的矿产品。 | 兰陵综执案立字[2023]第XX009号 | 刘善会 | 行政执法 | 2023年5月13日,刘善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新兴镇腾达公司东北角开采矿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属于违法采矿。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5/22 | |
96 | 罚款 | 在顺和路南侧苍邳路口附近售小吃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罚款1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C1043号 | 张存厚 | 行政执法 | 张存厚未经批准,在顺和路南侧苍邳路口附近售小吃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5/24 | |
97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5万元(大写:伍万元整) | [2023]第Z4S014号 | 兰陵县昊阳蔬菜 | 行政执法 | 兰陵县昊阳蔬菜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期间未经批准擅自抽取地下水用于洗蒜米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5/22 | |
98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5万元(大写:伍万元整) | [2023]第Z4S26号 | 兰陵县京丰蔬菜食品有限公司 | 行政执法 | 兰陵县京丰蔬菜食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未经批准擅自抽取地下水洗蒜米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5/22 | |
99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5万元(大写:伍万元整) | [2023]第Z4S27号 | 兰陵县王小雅蔬菜有限公司 | 行政执法 | 兰陵县王小雅蔬菜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未经批准擅自抽取地下水洗蒜米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5/22 | |
100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5万元(大写:伍万元整) | [2023]第Z4S28号 | 兰陵县昌德蔬菜 | 行政执法 | 兰陵县昌德蔬菜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未经批准擅自抽取地下水洗蒜米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5/22 | |
101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5万元(大写:伍万元整) | [2023]第Z4S29号 | 兰陵县雷腾蔬菜购销有限公司 | 行政执法 | 兰陵县雷腾蔬菜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未经批准擅自抽取地下水洗蒜米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5/22 | |
102 | 罚款;退还;拆除 |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44平方米土地;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MS003号 | 于刚 | 行政执法 | 于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兰陵县磨山镇山南村土地444平方米(合0.67亩)建设厂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的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5/26 | |
103 | 罚款 | 1、没收违法开采的矿产品。2、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S107号 | 张勇 | 行政执法 | 张勇于2023年4月11日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鲁城镇刘庄村开采石英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5/22 | |
104 | 罚款 | 1、没收违法开采的矿产品。2、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 兰陵综执罚立字[2023]第ZS2015号 | 孙志刚 | 行政执法 | 孙志刚于2023年2023年2月21日在新兴镇新官庄村村北开采矿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5/22 | |
105 | 罚款 | 1、没收违法开采的矿产品。2、罚款人民币11000元(大写:壹万壹仟元整)。 | 兰陵综执罚立字[2023]第ZS2017号 | 宋超 | 行政执法 | 宋超于2023年5月1日在鲁城镇西石门村开采矿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5/22 | |
106 | 罚款 | 1、没收存放的矿产品。2、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 兰陵综执罚立字[2023]第ZS2016号 | 王金强 | 行政执法 | 王金强于2023年4月份在尚岩镇西本方向月100米处收购存放无合法来源的矿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七条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5/22 | |
107 | 罚款;退还 | 1.责令向城镇高村村民高于昌退还违法占用的1329平方米(合1.99亩)土地;2.限期15日内拆除在违法占用的79平方米(合0.12亩)一般耕地(不符合规划)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违法占用的面积为1329平方米(合1.99亩)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罚款人民币132900元(大写:壹拾叁万贰仟玖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XCZ001号 | 高于昌 | 行政执法 | 高于昌于2022年3月开始,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向城镇高村1329平方米(合1.99亩)土地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涉嫌违法占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的规定,涉嫌违法占地,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5/29 | |
108 | 罚款;退还 | 1.责令向城镇后姚村村民张晓伟退还违法占用的544平方米(合0.82亩)土地;2.对其违法占用的面积为544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罚款人民币8160元(大写:捌仟壹佰陆拾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XCZ004号 | 张晓伟 | 行政执法 | 张晓伟未经批准擅自在兰陵县向城镇后姚村占地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违法占地,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四十二条,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6年)第四项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5/29 | |
109 | 罚款;退还 | 1.责令卞庄街道大新庄村村民杨传才退还违法占用的1995平方米(合2.99亩)土地;2.对违法占用的面积为1256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罚款人民币18840元(大写:壹万捌仟捌佰肆拾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XCZ003号 | 杨传才 | 行政执法 | 杨传才未经批准擅自在兰陵县卞庄街道大新庄村占地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涉嫌违法占地,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四十二条,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6年)第四项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5/29 | |
110 | 罚款;退还;拆除 | 1.责令毛西华、张文民退还违法占用的13066平方米(合19.62亩)土地; 2.限期15日内拆除其在违法占用的10087平方米(15.15亩)一般耕地(不符合规划)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其违法占用的面积为97平方米(合0.15亩)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2425元;对违法占用的面积为12423平方米(合18.65亩)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86345元。以上共计罚款人民币188770元(大写:壹拾捌万捌仟柒佰柒拾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XCZ006号 | 毛西华、张文民 | 行政执法 | 毛西华、张文民未经批准擅自在兰陵县向城镇后姚村占地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涉嫌违法占地,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四十二条,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6年)第四项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5/29 | |
111 | 罚款;退还 | 1.责令限期改正2、对你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超规划面积166.65平方米建设的行为,处以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3831.95元(大写:壹万叁仟捌佰叁拾壹元玖角伍分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G008号 | 贾传秀 | 行政执法 | 贾传秀于2021年8月在兰陵镇驻地蒙台路北侧建设沿街楼2栋,实际建设面积超出规划许可面积166.65平方米,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按照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十五条的基准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违法建设查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6/01 | |
112 | 罚款;退还 | 1.责令陈彬退还违法占用的3654平方米(合5.48亩)土地。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CC005 | 陈彬 | 行政执法 | 经查,陈彬未经批准于2021年10月份至2022年8月底建设擅自占用本村土地建设厂棚,土地来源为兰陵县长城镇赵楼村集体用地3654平方(5.48亩),改建之前为陈永康建设的冷库,建设未办理土地使用相关手续。所占用土地权属为兰陵县长城镇赵楼村土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第五十七条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5/31 | |
113 | 罚款;退还 | 1.责令潘云鹤退还违法占用的4527平方米(合6.79亩)土地。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CC007 | 潘云鹤 | 行政执法 | 经查,二庙村村民潘云鹤未经依法批准,于2021年5月份至2021年6月底擅自在兰陵县长城镇二庙村西违法占地建设院墙及硬化地面,建设项目为院墙及地面硬化,土地来源为兰陵县长城镇二庙村集体用地4527平方米(合6.79亩),建设之前为二庙村预制厂,建设未办理土地使用相关手续。所占用土地权属为兰陵县长城镇二庙村土地,现在被潘云鹤租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5/30 | |
114 | 罚款 | 1、没收矿产品。2、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S108号 | 于少华 | 行政执法 | 于少华于2023年5月20日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新兴镇东新兴一村开采石英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6/01 | |
115 | 罚款 | 1、没收矿产品。2、罚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S304号 | 杨传坤 | 行政执法 | 杨传坤与2023年4月17日未经批准擅自在鲁城镇李山根村东北开采矿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6/02 | |
116 | 罚款;退还;拆除 | 1.责令李发军退还违法占用的508平方米(合0.76亩)土地。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LL006号 | 李发军 | 行政执法 | 李发军未经批准,于2022年10月至2023年5月,擅自占用兰陵镇小仲村南村508平方米(合0.76亩)土地建工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二条第三款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6/05 | |
117 | 罚款;退还;拆除 | 1、责令王云伟退还非法占用的1209.4平方米土地;2、责令王云伟限期15日内拆除在1209.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王云伟违法占用508平方米基本农田进行建设的行为处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5240元;对违法占用701.4平方米一般耕地进行建设的行为处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7535元;共计罚款人民币32775元(大写:叁万贰仟柒佰柒拾伍元整)。 | 2023第ZC008 | 王云伟 | 行政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5/19 | |
118 | 罚款;退还;拆除 | 1、责令孙学英退还违法占用的528平方米土地;2、责令孙学英限期15日内拆除在2平方米林地(不符合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 没收孙学英违法占用的525平方米林地(符合规划)和1平方米公路用地(符合规划)土地上新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4、对孙学英违法占用527平方米林地进行建设的行为,处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3175元;对孙学英违法占用1平方米公路用地进行建设的行为,处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5元;共计罚款人民币13190元(大写:壹万叁仟壹佰玖拾圆整)。 | 2023第ZC012 | 孙学英 | 行政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5/31 | |
119 | 罚款;退还 |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6平方米(合0.04亩)土地;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SY7号 | 刘建启 | 行政执法 | 刘建启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地建钢结构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版)第四十二条及《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6版)的规定,应给与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版)第四十二条及《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6版)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5/30 | |
120 | 罚款;退还 | 1.责令宋卫华退还违法占用的3372平方米(合5.06亩)土地;2.对其违法占用的面积为3372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罚款人民币50580元(大写:伍万零伍佰捌拾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XCZ014号 | 宋卫华 | 行政执法 | 宋卫华于2012年开始,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向城镇石龙山村3372平方米(合5.06亩)土地建设院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违法占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6年)第四项,涉嫌违法占地,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6年)第四项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6/05 | |
121 | 罚款;退还 | 1、责令付用民退还违法占用的499平方米(0.75亩)2.对违法占用的4991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共计7485元人民币;(大写:柒仟肆佰捌拾伍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W001号 | 付用民 | 行政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3/14 | |
122 | 罚款;退还 | 1、责令曹德棒退还违法占用的4990平方米(7.49亩)2、责令限期15日内拆除违法占用的4990平方米一般用耕地、林地(不符合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违法占用集体用地的4990平方米一般耕地和林地(不符合规划)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共计罚款124750元人民币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W002号 | 曹德棒 | 行政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第一款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4/17 | |
123 | 罚款;退还 | 1、责令黄成武退还违法占用的959平方米(1.44亩)2、对违法占地建设用地959平方米的行为处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14385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W003号 | 黄成武 | 行政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第一款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3/31 | |
124 | 罚款;退还;拆除 | 1、责令杨振华退还违法占用的415平方米(0.62亩)2、限期15日内拆除违法占用的2平方米 林地(不符合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违法占用的413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6195元人民币;对违法占地2平方米一般耕地(不符合规划)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罚款50元人民币共计罚款6245元人民币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W004号 | 杨振华 | 行政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第一款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3/31 | |
125 | 罚款;退还;拆除 |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484平方米(合0.73)土地;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W005号 | 孙如花 | 行政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第四十二条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3/31 | |
126 | 罚款;退还 | 1.责令张本强退还违法占用的966平方米(合1.45亩)土地;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W006号 | 张本强 | 行政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3/31 | |
127 | 罚款;退还;拆除 | 1.责令周学涛退还违法占用的300平方米(合0.45亩)土地;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W007号 | 周学浩 | 行政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四十二条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4/07 | |
128 | 罚款;退还 |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楼房面积2343平方米(合0.518亩)2.对违法占用的2343平方米(合0.518亩)的建设用地,处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共计罚款35145元人民币(大写:叁万伍仟壹佰肆拾伍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W008号 | 侯建侠 | 行政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3/31 | |
129 | 罚款;退还;拆除 |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308平方米一般耕地(符合规划)(合0.46)的土地;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W009号 | 张自贵 | 行政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版)第四十二条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4/11 | |
130 | 罚款;退还;拆除 | 1.责令当事人退还违法占用的1295平方米(合1.94亩)土地;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W010号 | 王耀忠 | 行政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4/30 | |
131 | 罚款;退还;拆除 | 1.责令李文秀退还违法占用的664平方米(合1.0亩)土地;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W011号 | 李文秀 | 行政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版)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版)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版)第四十二条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4/30 | |
132 | 罚款;退还;拆除 | 1.责令当事人退还违法占用的1771平方米(合2.67亩)土地;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W012号 | 金荣明 | 行政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4/30 | |
133 | 罚款;退还 | 1.责令限期改正;2.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处以建设工程造价(人民币3785719.80元)5%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89285.99元(壹拾捌万玖仟贰佰捌拾伍元玖角玖分)。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G010号 | 山东成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行政执法 | 山东成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兰陵县南桥镇石埠村规划区内建设厂房。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属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十五条的基准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违法建设查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6/16 | |
134 | 罚款;退还 | 1.责令你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面积918平方米土地;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BZ005 | 王保永 | 行政执法 | 王保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原林业局苗圃土地建设房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6/19 | |
135 | 罚款;退还 | 1.责令你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面积917平方米土地;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BZ006 | 王保合 | 行政执法 | 王保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原林业局苗圃土地建设房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6/19 | |
136 | 罚款;退还 | 1.责令你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面积201平方米土地;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BZ007 | 方明圣 | 行政执法 | 方明圣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原林业局向城苗圃土地建设房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6/19 | |
137 | 罚款;退还;拆除 | 1.责令王付平退还违法占用的1056平方米(合1.58亩)土地。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C006号 | 王付平 | 行政执法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6/09 | |
138 | 罚款 | 在兰溪东路东侧理工学院附近售小吃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罚款1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C1044号 | 左海芳 | 行政执法 | 左海芳未经批准,在兰溪东路东侧理工学院附近售小吃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6/12 | |
139 | 罚款 | 在顺和路北侧志成学校附近售小吃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罚款1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C1045号 | 张中华 | 行政执法 | 张中华未经批准,在顺和路北侧志成学校附近售小吃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6/13 | |
140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5万元(大写:伍万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4S033号 | 兰陵县茂宏蔬菜食品有限公司 | 行政执法 | 兰陵县茂宏蔬菜食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未经批准擅自抽取地下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6/12 | |
141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5万元(大写:伍万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4S031号 | 兰陵县敬凯蔬菜食品有限公司 | 行政执法 | 兰陵县敬凯蔬菜食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未经批准擅自抽取地下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6/12 | |
142 | 罚款;退还;拆除 | 1.责令你(单位)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面积1061平方米(合1.593亩)土地;2.责令你(单位)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1061平方米耕地上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你(单位)非法占用224平方米耕地建设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5600元;对你(单位)非法占用200平方米基本农田建设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6000元;对你(单位)非法占用637平方米建设用地建设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9555元;合计罚款:21155元(人民币大写:贰万壹仟壹佰伍拾伍元整)。 | 兰陵综执罚字(2023)NQ004号 | 宋飞 | 行政执法 | 宋飞未经批准,擅自于2015年3月占用磨山镇东石良村土地建设厂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6/19 | |
143 | 罚款 | 罚款10000元 | 兰陵综执罚字[2023]第Z3005号 | 兰陵沂州新材料有限公司 | 行政执法 | 兰陵沂州水泥有限公司预拌混凝土弄虚作假的行为 ,违反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6/08 | |
144 | 罚款 | 1.没收采出的矿产品;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LC009号 | 张瑞金 | 行政执法 | 于2023年5月26日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鲁城镇大地村村北约2公里处开采矿产品渣石,我局于2023年5月26日对你违法开采一案立案调查(兰陵综执案立字[2023]第LC009号),并且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个人身份证明等证据佐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6/13 | |
145 | 罚款;退还;拆除 | 1.责令宋加军退还违法占用的475平方米(合0.71亩)土地。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LC008号 | 宋加军 | 行政执法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第一款)条相关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6年)第四项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5/30 | |
146 | 罚款;退还;拆除 | 1.责令向城镇金屯村村民宋加全退还违法占用的321平方米(合0.48亩)土地;2.限期15日内拆除其在违法占用的4平方米(合0.006亩)一般耕地、3平方米(合0.004亩)基本农田,共计7平方米(合0.01亩)的不符合规划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其违法占用的面积为318平方米的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罚款人民币31800元;对违法占用的面积为3平方米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100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3000元。以上共计罚款34800元人民币(大写:叁万肆仟捌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XCZ010号 | 宋加全 | 行政执法 | 宋加全于2023年3月开始,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向城镇金屯村村321平方米(合0.48亩)土地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涉嫌违法占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第五十七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第五十七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6/19 | |
147 | 罚款;退还;拆除 | 1.责令向城镇宋村村民郭振东、郭振强退还违法占用的391平方米(合0.59亩)土地;2.限期15日内拆除其在违法占用的36平方米(合0.05亩)农村道路(不符合规划)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违法占用的面积为36平方米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罚款人民币900元;对违法占用的面积为355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罚款人民币5325元;以上共计罚款人民币6225元(大写:陆仟贰佰贰拾伍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XCZ007-2号 | 郭振东 | 行政执法 | 郭振东、郭振强未经批准,于2012年开始,擅自在兰陵县向城镇宋村占地建设沿街楼。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涉嫌违法占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6)第四项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6/19 | |
148 | 罚款;退还;拆除 | 1.责令向城镇宋村村民郭振东、郭振强退还违法占用的391平方米(合0.59亩)土地;2.限期15日内拆除其在违法占用的36平方米(合0.05亩)农村道路(不符合规划)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违法占用的面积为36平方米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罚款人民币900元;对违法占用的面积为355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罚款人民币5325元;以上共计罚款人民币6225元(大写:陆仟贰佰贰拾伍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XCZ007-2号 | 郭振强 | 行政执法 | 郭振东、郭振强未经批准,于2012年开始,擅自在兰陵县向城镇宋村占地建设沿街楼。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涉嫌违法占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6)第四项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6/19 | |
149 | 罚款;退还 | 1.责令宋村村民委员会退还违法占用的889平方米(合1.33亩)土地;2.对违法占用的面积为889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罚款人民币13335元(大写:壹万叁仟叁佰叁拾伍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XCZ007-1号 | 兰陵县向城镇宋村村民委员会 | 行政执法 | 向城镇宋村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于2010年开始,擅自在兰陵县向城镇宋村占地建设沿街楼。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违法占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6年)第四项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6/19 | |
150 | 罚款 | 1.没收采出的矿产品;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XX0010号 | 李良飞 | 行政执法 |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兰陵县新兴镇与枣庄市交界处利增村开采矿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6/20 | |
151 | 罚款 | 1.没收采出的矿产品;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XX011号 | 刘云法 | 行政执法 |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兰陵县新兴镇山里王山上开采矿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6/19 | |
152 | 罚款;退还;拆除 | 1.责令你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面积211.2平方米;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CS007号 | 陈忠帅 | 行政执法 | 陈忠帅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东坞邱土地建看护房,硬化地面、路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6/26 | |
153 | 罚款;退还 | 1.责令当事人退还违法占用的3898平方米土地;2.对当事人违法占用1112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罚款111200元;对当事人违法占用2786平方米未利用地处以100元的罚款,计罚款278600元,共计罚款389800元(大写:叁拾捌万玖仟捌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SS004 | 李凤刚 | 行政执法 | 李凤刚未经批准,在后杨官庄村建设钢结构大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6/19 | |
154 | 罚款;退还 | 1.责令当事人退还违法占用的350平方米土地;2.对当事人违法占用350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罚款35000元(大写:叁万伍仟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SS006 | 陈一连 | 行政执法 | 陈一连未经批准,在后杨官庄村建设钢结构大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6/19 | |
155 | 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168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KC2001号 | 范天宝 | 行政执法 | 范天宝于2022年11月份开始在兰陵县大仲村镇陶屯村违法开采渣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4/13 | |
156 | 罚款;退还;拆除 | 1、责令你单位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面积72510平方米;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TD2002号 | 兰陵县诚信初级中学 | 行政执法 | 兰陵县诚信初级中学占用卞庄街道代村土地建设学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和2004年)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和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和2014年)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6年)第四项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3/24 | |
157 | 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5100元(大写:伍仟壹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KC1002号 | 史凯 | 行政执法 | 石凯于2022年11月4日擅自在新兴镇北辛庄村非法售卖开采石英石,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3/13 | |
158 |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88939元,并处50%的罚款44469.5元,共计人民币133408.5元(大写:壹拾叁万叁仟肆佰零捌圆伍角整),全额上缴国库。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KC1003号 | 兰陵沃润祥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 行政执法 | 兰陵沃润祥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份开始擅自在下村乡山河村非法开采石灰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3/20 | |
159 | 罚款;退还;拆除 | 1、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面积5257.7平方米;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TD1001号 | 兰陵县天润制冷厂 | 行政执法 | 兰陵县天润制冷厂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四十二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定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4/17 | |
160 | 罚款;退还;拆除 | 1、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面积1275平方米;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TD1003号 | 王海建 | 行政执法 | 王海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苍山街道吴庙子村土地建设千酒客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和2004年)第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和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和2014年)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6年)第四项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5/05 | |
161 | 罚款;退还;拆除 | 1、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面积1425平方米;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TD1005号 | 冯昌义 | 行政执法 | 冯昌义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苍山街道吴庙子村土地建设集体宿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和2004年)第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和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5/05 | |
162 | 罚款;退还;拆除 | 1、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面积5298平方米;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TD1006号 | 兰陵金兰麦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行政执法 | 兰陵金兰麦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苍山街道压油沟村土地建设演艺广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和2004年)第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和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和2014年)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6年)第四项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5/05 | |
163 | 罚款;退还;拆除 | 1、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面积5235平方米;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TD1007号 | 冯海防 | 行政执法 | 冯海防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苍山街道吴庙子村土地建设体育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和2004年)第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和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和2014年)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6年)第四项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5/05 | |
164 | 罚款;退还;拆除 | 1、责令你(单位)退还违法占用的7865平方米土地;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TD1009号 | 刘向军 | 行政执法 | 刘向军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兰陵镇房家庄村土地建设钢结构大棚及房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定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6/20 | |
165 | 罚款;退还 | 1、责令你(单位)退还非法占用的15平方米土地;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TD1010号 | 姜浩昌 | 行政执法 | 姜浩昌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原苍山县乡镇企业局土地建设房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定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5/29 | |
166 | 罚款;退还;拆除 | 1、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面积6565平方米;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TD1008号 | 兰陵县城投开元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行政执法 | 兰陵县城投开元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苍山街道吴庙子村土地建设马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和2004年)第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和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和2014年)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6年)第四项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5/05 | |
167 | 罚款;退还;拆除 | 1、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面积3523平方米;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2]第ZGT085号 | 兰陵县城投开元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行政执法 | 兰陵县城投开元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苍山街道吴庙子村土地建设仓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和2004年)第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和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和2014年)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6年)第四项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5/05 | |
168 | 罚款;退还;拆除 | 1、责令你单位退还非法占用的413043.5平方米土地;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TD2003号 | 山东兴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行政执法 | 山东兴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占用矿坑镇单家庄村土地建设厂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和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和2014年)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6年)第四项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3/30 | |
169 | 罚款;退还;拆除 | 1、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面积4855平方米;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TD1004号 | 山东压油沟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行政执法 | 山东压油沟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苍山街道压油沟村和上园村土地建设小鹿庄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和2004年)第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和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和2014年)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6年)第四项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5/05 | |
170 | 罚款;退还 |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地建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属于违法占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要第一款,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退还土地1619平方米;2.罚款249500元人民币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CW003号 | 山东省顺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行政执法 |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地建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属于违法占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要第一款,给予行政处罚。 |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地建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属于违法占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要第一款,给予行政处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6/20 | |
171 | 罚款;退还;拆除 | 1.责令兰陵县鲁城镇幸福庄村村委退还违法占用的479平方米(合0.72亩)土地。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LC004号 | 鲁城镇幸福庄幸福庄村村委 | 行政执法 | 鲁城镇幸福庄村村北违法建设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第五十七条。参照《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4/28 | |
172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大写:伍仟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4S030号 | 吴传得 | 行政执法 | 吴传得于2023年6月7日未经批准擅自在兰陵县车辋镇南杭山峪村开采矿产品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第一款,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6/27 | |
173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5万元(大写:伍万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4S032号 | 兰陵县万达大蒜种植专业合作社 | 行政执法 | 兰陵县万达大蒜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23年5月期间未经批准擅自抽取地下水用于洗蒜米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6/28 | |
174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5万元(大写:伍万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4S035号 | 兰陵县万强石料厂 | 行政执法 | 兰陵县万强石料厂于2023年5月期间未经批准擅自抽取地下水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6/28 | |
175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大写:叁仟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4S037号 | 李宏龙 | 行政执法 | 李宏龙于2023年5月26日未经批准擅自在兰陵县尚岩镇朱庄村开采矿产品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第一款,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6/27 | |
176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5万元(大写:伍万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4S041号 | 兰陵县友兴蔬菜食品有限公司 | 行政执法 | 兰陵县友兴蔬菜食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期间未经批准擅自抽取地下水用于洗蒜米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6/28 | |
177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5万元(大写:伍万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4S048号 | 兰陵县苗叁食品有限公司 | 行政执法 | 兰陵县苗叁食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未经批准擅自抽取地下水用于洗蒜米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6/27 | |
178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5万元(大写:伍万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4S050号 | 兰陵县万景食品有限公司 | 行政执法 | 兰陵县万景食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未经批准擅自抽取地下水用于洗蒜米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6/27 | |
179 | 罚款;退还;拆除 | 1.责令孔凡俊退还违法占用的6703平方米(合10.05亩)土地;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XCZ011号 | 孔凡俊 | 行政执法 | 孔凡俊于2006年3月开始,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向城镇向城东村6703平方米(合10.05亩)土地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涉嫌违法占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第四十二条,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6年)第四项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6/29 | |
180 | 罚款;退还 | 1.责令兰陵县万通达工贸有限公司退还违法占用的10669平方米(合16.02亩)土地;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XCZ012号 | 兰陵县万通达工贸有限公司 | 行政执法 | 兰陵县万通达工贸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于1991年开始,擅自占用兰陵县向城镇向城东村10669平方米(合16.02亩)土地建设厂房。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违法占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第四十二条,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6年)第四项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6/29 | |
181 | 罚款 | 1.没收采出的矿产品;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SY6号 | 马传海 | 行政执法 | 马传海于2023年2月期间未经依法批准擅自采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属于违法采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给于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6/25 | |
182 | 罚款;没收 | 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作出相应的处罚。兰陵县润田纸箱包装有限公司2023年4月20日购进机器以后,因设备墨辊匀墨不均匀,印刷纸箱客户不满意,一直处于调试状态;且当事人前期已积极申办《印刷经营许可证》。考虑到根据县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精神要求等因素,因当事人已于2023年3月份向兰陵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提供了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的相关材料;能够积极配合执法调查,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故不再对当事人进行取缔和没收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参照《山东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工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建议对兰陵县润田纸箱包装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WH009号 | 兰陵县润田纸箱包装 | 行政执法 | 兰陵县润田纸箱包装有限公司无证经营,其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山东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工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6/27 | |
183 | 罚款;警告 |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建议对赵其伟(兰陵县全顺园商行)未保存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的行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WH010号 | 兰陵县全顺园商行 | 行政执法 | 兰陵县全顺园商行店内货架摆放的《高中英语语法必备》不能提供进销货清单;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6/27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