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3季度行政处罚147件,行政许可0件,行政强制0件、行政征收0件、行政给付0件、行政奖励0件、行政检查0件、行政确认0件、行政裁决0件。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
序号 | 执法结果 | 行政执法决定 | 行政执法决定履行情况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主要事实 | 依据 |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日期 |
1 | 罚款 | 1、没收违法开采的矿产品。2、罚款人民币13000元(大写:壹万叁仟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S2018号 | 杜兆峰 | 行政执法 | 杜兆峰于2023年6月8日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鲁城镇小阎庄村开采矿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7/03 | |
2 | 罚款;退还 | 1.责令山东万图置业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422平方米(合0.63亩)土地。 2.没收非法占用的42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山东万图置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98平方米其他林地建设行为处以5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49000元;对非法占用250平方米水浇地建设行为处8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200000元;对非法占用74平方米公路用地建设行为处1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7400元;合计256400元(人民币大写:贰拾伍万陆仟肆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BZ004号 | 山东万图置业有限公司 | 行政执法 | 山东万图置业有限公司违法占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7/11 | |
3 | 罚款;退还 | 1.责令刘理证退还非法占用的8959平方米土地; 2.责令当事人限期15日内拆除违法占用的2454平方米一般耕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刘理证违法占用土地罚款人民币237165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CW004号 | 刘理证 | 行政执法 | 刘理证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车辋镇前银厂村土地建设厂房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涉嫌违法占地,建议立案处罚。 | 刘理证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车辋镇前银厂村村东土地建设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四十二条、2021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7/11 | |
4 | 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1470500元人民币; 2、处违法所得百分之四十的罚款,计588200元人民币; 以上罚款共计2058700元(人民币大写:贰佰零伍万捌仟柒佰元整),全额上缴国库。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TD1012号 | 邵帅 | 行政执法 | 擅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7/13 | |
5 | 罚款 | 依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乱堆、乱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清除,并按所堆、所倒垃圾每立方米处以五十元罚款。 本机关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400元整(大写贰仟肆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LC012号 | 李旭 | 行政执法 | 2023年06年11日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兰陵县鲁城镇大地村村北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该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7/12 | |
6 | 罚款;退还;拆除 |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906(4895加11)平方米(合7.36亩)土地; 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64(553加11)平方米(不符合规划)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没收在非法占用的4342平方米(符合规划)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4.对非法占用的4906(4895加11)平方米农用地并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22650元(大写:壹拾贰万贰仟陆佰伍拾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SY8号 | 金怀华 | 行政执法 | 金怀华于2009年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尚岩镇朱庄村土地建设民爆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版)第四十二条及《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应给与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版)第四十二条及《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7/10 | |
7 | 罚款 | 处树木赔偿费(866.00元)5倍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4330.00元(大写:肆仟叁佰叁拾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SZ004号 | 刘方俊 | 行政执法 | 刘方俊擅自破坏新华路北侧建设银行附近绿化苗木,其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山东省城市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应予处罚。 | 《山东省城市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擅自砍伐树木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7/11 | |
8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SZ005号 | 临沂展迅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 行政执法 | 临沂展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毁坏兰陵县东二环路北侧高速路口附近园林绿地,其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和临沂市城市管理局自由裁量基准LY20-20059CF的规定,应予处罚。 |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和临沂市城市管理局自由裁量基准LY20-20059CF的规定,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7/11 | |
9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5万元(大写:伍万元整) | [2023]第Z4S047号 | 兰陵县祥和蔬菜食品有限公司 | 行政执法 | 兰陵县祥和蔬菜食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期间未经批准擅自抽取地下水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7/10 | |
10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5万元(大写:伍万元整) | [2023]第Z4S054号 | 兰陵县扬旗蔬菜食品有限公司 | 行政执法 | 兰陵县扬旗蔬菜食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期间未经批准擅自抽取地下水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7/10 | |
11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5万元(大写:伍万元整) | [2023]第Z4S056号 | 兰陵县天禧舜和商贸有限公司 | 行政执法 | 兰陵县天禧舜和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期间未经批准擅自抽取地下水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7/10 | |
12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千元整) | [2023]第Z4S057号 | 齐志杰 | 行政执法 | 齐志杰于2023年5月26日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兰陵县新兴镇东新兴东村违法开采石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7/10 | |
13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3000元(大写:贰千元整) | [2023]第Z4S038号 | 赵尔国 | 行政执法 | 2023年6月16日赵尔国在兰陵县车辋镇东庄村沙河子水库内取土行为,违反了《水库大坝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水库大坝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水库大坝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及《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7/10 | |
14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5万元(大写:伍万元整) | [2023]第Z4S040号 | 兰陵县钟润蔬菜有限公司 | 行政执法 | 兰陵县钟润蔬菜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期间未经批准擅自抽取地下水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7/10 | |
15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5万元(大写:伍万元整) | [2023]第Z4S039号 | 兰陵县迎笑源蔬菜食品有限公司 | 行政执法 | 兰陵县迎笑源蔬菜食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期间未经批准擅自抽取地下水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7/10 | |
16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5万元(大写:伍万元整) | [2023]第Z4S042号 | 临沂鑫雨蔬菜食品有限公司 | 行政执法 | 兰陵县鑫雨蔬菜食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期间未经批准擅自抽取地下水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7/10 | |
17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5万元(大写:伍万元整) | [2023]第Z4S044号 | 兰陵县甲奎蔬菜有限公司 | 行政执法 | 兰陵县甲奎蔬菜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期间未经批准擅自抽取地下水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7/10 | |
18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5万元(大写:伍万元整) | [2023]第Z4S059号 | 兰陵县子扬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 行政执法 | 兰陵县甲奎蔬菜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期间未经批准擅自抽取地下水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7/10 | |
19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5万元(大写:伍万元整) | [2023]第Z4S034号 | 兰陵县国杰蔬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 行政执法 | 兰陵县甲奎蔬菜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期间未经批准擅自抽取地下水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7/10 | |
20 | 罚款;退还;拆除 | 1.责令下村乡初级中学退还违法占用的438平方米(合0.657亩)土地; 2.没收下村乡初级中学在违法占用的379平方米(符合规划)林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责令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在违法占用的27平方米基本农田和11平方米林地(不符合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4.对下村乡初级中学违法占用27平方米的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1000元的罚款,计27000元人民币;对违法占用的207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800元罚款,计165600元人民币;对违法占用的171平方米林地(其他林地)处以每平方米500元罚款,计85500元人民币;对违法占用的33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罚款,计3300元人民币,以上罚款共计281400元人民币(大写:贰拾捌万壹仟肆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XC002号 | 兰陵县下村乡初级中学 | 行政执法 | 兰陵县下村乡初级中学,未经批准,在下村乡下村村超出许可范围建设教师周转房院墙及硬化门口路面,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7/18 | |
21 | 罚款 |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工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金银龙(兰陵县金翔超市)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的行为处理如下:1、警告;2、没收侵权出版物 40本;3、没收违法所得15元(大写壹拾伍元整);4、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以上罚没款共计1015元(大写:壹仟零壹拾伍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WH011号 | 兰陵县金翔超市 | 行政执法 | 兰陵县金翔超市店内发现的共计40本课堂笔记为盗版出版物,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山东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工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7/10 | |
22 | 罚款 | 1.责令限期改正;2.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处以建设工程造价(人民币122846.40元)5%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6142.3元(陆仟壹佰肆拾贰元叁角)。 | 兰陵综执案立字[2023]第G011号 | 临沂力森天然气有限公司 | 行政执法 | 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移交,临沂力森天然气有限公司于2013年初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兰陵县神山镇小屯村规划区内建设建设站房、辅助用房。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7/17 | |
23 | 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25500元(大写:贰万伍仟伍佰元整); 2.处违法所得(2550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2750元(大写:壹万贰千柒佰伍拾元整)。 | [2023]KC1004 | 张飞 | 行政执法 | 张飞在尚岩镇西纸房非法开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7/14 | |
24 | 罚款;退还;拆除 | 1.责令你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面积591平方米; 2.限你在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50平方米一般耕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你非法占用的241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3615元;占用的350平方米一般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5元罚款,计8750元;共计罚款12365元(大写:壹万贰仟叁佰陆拾伍元整)。 | [2023]TD1013 | 程玉法 | 行政执法 | 程玉法在卞庄街道南小庄违法占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7/17 | |
25 | 罚款;退还;拆除 | 1.责令你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面积550平方米土地; 2.没收非法占用的2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你非法占用的527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7905元;对你非法占用的23平方米一般耕地处以2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575元;合计罚款8480元(人民币大写:捌仟肆佰捌拾元整)。 | [2023]TD1014 | 朱付果 | 行政执法 | 朱付果在苍山街道朱城前违法占地建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7/21 | |
26 | 退还 | 责令王海退还违法占用的2140平方米(合3.213亩)土地。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LL004号 | 王海 | 行政执法 | 周广栋(已故)未经批准在兰陵镇狄庄村占地建钢结构工棚、房屋,王海现为实际使用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5/22 | |
27 | 罚款;退还;拆除 | 1.责令魏云彬退还违法占用的4822.39平方米(合7.23亩)土地。2.限期15日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0.27平方米水浇地和0.49平方米设施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违法占用的30.27平方米水浇地和0.49平方米设施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769元;对违法占用的4791.63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71874.45元。合计72643.45元(大写:柒万贰仟陆佰肆拾叁元肆角伍分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LL005号 | 魏云彬 | 行政执法 | 魏云彬未经批准,于2015年至2018年,擅自在兰陵镇宋庄村占地建工棚。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涉嫌违法占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5/22 | |
28 | 罚款 | 在新华路北侧雨仓礼品店附近售小吃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罚款1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C1049号 | 朱云国 | 行政执法 | 朱云国未经批准,在新华路北侧雨仓礼品店附近售小吃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7/18 | |
29 | 罚款 | 在新华路南侧葛庄附近售水果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罚款1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C1050号 | 刘桂侠 | 行政执法 | 刘桂侠未经批准,在新华路南侧葛庄附近售水果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7/19 | |
30 | 罚款 | 在新华路南侧葛庄附近售水果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罚款1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C1051号 | 王昌良 | 行政执法 | 王昌良未经批准,在新华路南侧葛庄附近售水果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7/19 | |
31 | 罚款 | 在新华路南侧一门做糁附近售水果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罚款1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C1052号 | 赵志春 | 行政执法 | 赵志春未经批准,在新华路南侧一门做糁附近售水果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7/19 | |
32 | 罚款 | 在新华路北侧葛庄附近售水果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罚款1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C1053号 | 吕增国 | 行政执法 | 吕增国未经批准,在新华路北侧葛庄附近售水果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7/20 | |
33 | 罚款 | 在新华路南侧天旭熟食附近售小吃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罚款1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C1054号 | 苏保东 | 行政执法 | 苏保东未经批准,在新华路南侧天旭熟食附近售小吃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7/20 | |
34 | 罚款 | 在中兴路东侧天运商城附近售小吃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罚款1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C1055号 | 庄丽丽 | 行政执法 | 庄丽丽未经批准,在中兴路东侧天运商城附近售小吃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7/20 | |
35 | 罚款 | 在中兴路东侧天运商城附近售小吃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罚款1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C1056号 | 王玲峰 | 行政执法 | 王玲峰未经批准,在中兴路东侧天运商城附近售小吃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7/20 | |
36 | 罚款 | 在新华路南侧四村附近售小吃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罚款1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C1057号 | 宋远广 | 行政执法 | 宋远广未经批准,在新华路南侧四村附近售小吃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7/24 | |
37 | 罚款 | 在会宝路桥头附近售水果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罚款1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C1058号 | 付侠 | 行政执法 | 付侠未经批准,在会宝路桥头附近售水果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7/24 | |
38 | 罚款;退还;拆除 | 1、责令兰陵县成富种植专业合作社(沈西龙)退还非法占用的58平方米土地。 2、责令兰陵县成富种植专业合作社(沈西龙)限期15日内拆除在58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兰陵县成富种植专业合作社(沈西龙)违法占用58平方米农用地进行建设的行为处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1450元(大写:壹仟肆佰伍拾圆整)。 | 2023第ZC011 | 兰陵县成富种植专业合作社 | 行政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7/11 | |
39 | 罚款;退还;拆除 | 1.责令向城镇杨桥村村民杨祥坤退还违法占用的8486平方米(合12.74亩)土地; 2.没收其在违法占用的2667平方米(4.005亩)符合规划的水浇地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限期15日内拆除其在违法占用的257平方米(0.386亩)一般耕地(不符合规划)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4.对其违法占用的面积为1412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21180元;对违法占用的面积为2947平方米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73675元。以上共计罚款人民币94855元(大写:玖万肆仟捌佰伍拾伍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XCZ015号 | 杨祥坤 | 行政执法 | 杨祥坤未经依法批准,于2005年开始擅自占用向城镇杭头村建设厂房,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涉嫌违法占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7/25 | |
40 | 罚款;退还 | 1.责令你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面积251平方米土地; 2.对你非法占用的251平方米工矿用地处以1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罚款25100元(人民币大写:贰万伍仟壹佰元元整)。 | [2023]第TD1015 | 黄磊 | 行政执法 | 黄磊未经批准在苍山街道滂河村违法占地建钢结构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7/24 | |
41 | 罚款;退还;拆除 | 1、责令你(单位)退还违法占用的7865平方米土地; 2、责令你(单位)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7134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你(单位)非法占用的451平方米建设用地建设的行为处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6765元人民币;对你(单位)非法占用的4788平方米耕地建设的行为处2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119700元人民币;合计罚款126465元(人民币大写:壹拾贰万陆仟肆佰陆拾伍元整),全额上缴国库。 | [2023]第TD1009 | 兰陵县鸿源种植农机化服务专业合作社 | 行政执法 | 兰陵县鸿源种植农机化服务专业合作社未经批准在兰陵镇房庄村建钢结构棚和房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7/28 | |
42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5万元(大写:伍万元整) | [2023]第Z4S062号 | 兰陵县江昱蔬菜食品有限公司 | 行政执法 | 兰陵县江昱蔬菜食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未经批准擅自抽取地下水用于洗蒜米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7/24 | |
43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5万元(大写:伍万元整) | [2023]第Z4S045号 | 兰陵县润客食品有限公司 | 行政执法 | 兰陵县润客食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至2023年6月5日期间,未经批准擅自抽取地下水用于洗蒜米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7/24 | |
44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5万元(大写:伍万元整) | [2023]第Z4S046号 | 兰陵绿果蔬菜有限公司 | 行政执法 | 兰陵绿果蔬菜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至2023年6月2日期间,未经批准擅自抽取地下水用于洗蒜米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7/24 | |
45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5万元(大写:伍万元整) | [2023]第Z4S063号 | 兰陵县明朋蔬菜有限公司 | 行政执法 | 兰陵县明朋蔬菜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至2023年6月5日期间,未经批准擅自抽取地下水用于洗蒜米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7/24 | |
46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5万元(大写:伍万元整) | [2023]第Z4S043号 | 兰陵县富雨蔬菜购销有限公司 | 行政执法 | 兰陵县富雨蔬菜购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至2023年6月5日期间,未经批准擅自抽取地下水用于洗蒜米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7/24 | |
47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5万元(大写:伍万元整) | [2023]第Z4S053号 | 临沂农丰苑果蔬有限公司 | 行政执法 | 临沂农丰苑果蔬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未经批准擅自抽取地下水用于洗蒜米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7/24 | |
48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5万元(大写:伍万元整) | [2023]第Z4S051号 | 兰陵县金涛蔬菜食品有限公司 | 行政执法 | 兰陵县金涛蔬菜食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未经批准擅自抽取地下水用于洗蒜米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7/24 | |
49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5万元(大写:伍万元整) | [2023]第Z4S061号 | 兰陵县全昌蔬菜食品有限公司 | 行政执法 | 兰陵县全昌蔬菜食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未经批准擅自抽取地下水用于洗蒜米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7/24 | |
50 | 罚款 | 在新华路北侧建设银行附近售小吃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罚款1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C1059号 | 刘飞 | 行政执法 | 刘飞未经批准,在新华路北侧建设银行附近售小吃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7/25 | |
51 | 罚款 | 在会宝路南侧检察院附近售水果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罚款1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C1060号 | 张剑 | 行政执法 | 张剑未经批准,在会宝路南侧检察院附近售水果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7/27 | |
52 | 罚款 |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对潘云朋(兰陵县兰博休闲娱乐中心)接纳一名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的行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8元(大写:壹佰贰拾捌元整);2、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以上罚没款共计10128元(大写:壹万零壹佰贰拾捌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WH012号 | 兰陵县兰博休闲娱乐中心 | 行政执法 | 兰陵县兰博休闲娱乐中心违规接纳一名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行为已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7/31 | |
53 | 罚款 | 在佳园路东段世纪福城附近售水果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罚款1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C1061号 | 顾成秀 | 行政执法 | 顾成秀未经批准,在佳园路东段世纪福城附近售水果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7/31 | |
54 | 罚款 | 1.责令限期改正2.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处以建设工程造价(人民46065.78元)10%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4606.5元(肆仟陆佰零陆元伍角)。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G003号 | 冯良花 | 行政执法 | 接群众举报,临沂力森天然气有限公司于2013年初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兰陵县神山镇小屯村规划区内建设建设站房、辅助用房。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十五项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7/26 | |
55 | 罚款 | 1.责令限期改正2.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处以建设工程造价(人民32919.48元)5%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645.9元(壹仟陆佰肆拾伍元玖角)。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G009号 | 姜浩昌 | 行政执法 | 接部门移交,姜浩昌2002年在兰陵路西段北侧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房屋。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十五项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7/28 | |
56 | 罚款;退还;拆除 | 1.责令你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面积582平方米土地; 2.限你15日之内拆除24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你非法占用的240平方米耕地用地处以2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6000元(人民币大写:陆仟元整)。 | 综执罚决字[2023]第TD1016 | 杨希同 | 行政执法 | 杨希同未经批准在苍山街道晒钱埠一村违法占地建房屋硬化地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九条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8/07 | |
57 | 罚款;退还 | 1.责令你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面积2047平方米土地; 2.对你非法占用的2047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30705元;合计罚款30705元(人民币大写:叁万零柒佰零伍元整)。 | 综执罚决字[2023]第TD1018 | 赵凤松 | 行政执法 | 赵凤松未经批准擅自在卞庄街道小城东村占地建幼儿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九条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8/07 | |
58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S109号 | 赵磊 | 行政执法 | 赵磊于2017年12月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下村乡北宋庄村西北100米开采矿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8/09 | |
59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5万元(大写:伍万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4S064号 | 兰陵县文林蔬菜食品有限公司 | 行政执法 | 兰陵县文林蔬菜食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未经批准擅自抽取地下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8/07 | |
60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5万元(大写:伍万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4S060号 | 临沂苗东飞食品有限公司 | 行政执法 | 临沂苗东飞食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未经批准擅自抽取地下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8/07 | |
61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5万元(大写:伍万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4S060号 | 兰陵县良进蔬菜有限公司 | 行政执法 | 兰陵县良进蔬菜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未经批准擅自抽取地下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8/07 | |
62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5万元(大写:伍万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4S065号 | 兰陵县盘中餐蔬菜食品有限公司 | 行政执法 | 兰陵县盘中餐蔬菜食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未经批准擅自抽取地下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8/07 | |
63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5万元(大写:伍万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4S066号 | 兰陵县星洁蔬菜有限公司 | 行政执法 | 兰陵县星洁蔬菜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未经批准擅自抽取地下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8/07 | |
64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5万元(大写:伍万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4S036号 | 兰陵县德全蔬菜食品有限公司 | 行政执法 | 兰陵县德全蔬菜食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未经批准擅自抽取地下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8/07 | |
65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5万元(大写:伍万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4S052号 | 兰陵县超远蔬菜食品有限公司 | 行政执法 | 兰陵县超远蔬菜食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未经批准擅自抽取地下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8/07 | |
66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5万元(大写:伍万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4S058号 | 兰陵县富植蔬菜有限公司 | 行政执法 | 兰陵县富植蔬菜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未经批准擅自抽取地下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8/07 | |
67 | 罚款;退还 |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197平方米(合3.30亩)土地;2.对非法占用的2197平方米建设用地并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32955元(大写:叁万贰仟玖佰伍拾伍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JK01号 | 兰陵县大众双语学校 | 行政执法 | 兰陵县大众双语学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地建篮球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版)第四十二条及《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应给与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版)第四十二条及《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应给与处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8/14 | |
68 | 罚款;退还 | 1.责令许井明退还违法占用的924平方米(合1.39亩)土地。 2.对违法占用的面积为924平方米采矿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92400元(大写:玖万贰仟肆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LC013号 | 许井明 | 行政执法 | 经查,你于2022年10月份擅自在兰陵县鲁城镇东石门村村西北建设钢结构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8/15 | |
69 | 罚款;退还 |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5888平方米(合8.83亩)土地 2对非法占用的5888平方米采矿用地并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88320元(大写:捌万捌仟叁佰贰拾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XX012号 | 兰陵县现民石英砂厂 | 行政执法 | 兰陵县现民石英砂厂涉嫌非法占地建设厂房及硬化地面案 | 兰陵县现民石英砂厂未经依法批准,于2015年3月,擅自在兰陵县新兴镇后大窑村占地建设厂房及硬化地面。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违法占地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8/19 | |
70 | 罚款;退还 | 1.限15日内拆除在3平方米林地(不符合规划)上的建筑物。 2.责令刘云明退还违法占用的1666平方米(合2.50亩)土地。 对违法占用的面积为21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525元;对违法占用的面积为1645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24675元;共计罚款25200元人民币(大写:贰万伍仟贰佰元整)。 | 兰陵综罚决字【2023】第cc006号 | 刘云明 | 行政执法 | 刘云明开始建设时间为2021年6月,建成时间为2021年8月。建设项目为冷库、钢结构棚,用途为蔬菜储存及加工,土地来源为其承包兰陵县长城镇前土头村土地,未办理土地使用相关手续。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相关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6/06 | |
71 | 罚款 | 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应作出相应的处罚。因疫情原因,兰陵华蒙纸制品厂到2023年年初开始正常生产,二手设备经常维修,操作不熟练,印刷业务少经营状况不好;且当事人前期已积极申办《印刷经营许可证》。经请示市文化和旅游局政策法规科、新闻出版科,考虑到根据县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精神要求等因素,因当事人已于2023年4月18日向兰陵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提供了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的相关材料;能够积极配合执法调查,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故不再对当事人进行取缔和没收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参照《印刷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王善涛(兰陵华蒙纸制品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额3436元(大写:叁仟肆佰叁拾陆元整);2、罚款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以上罚没款共计23436元(大写:贰万叁仟肆佰叁拾陆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WH006号 | 兰陵华蒙纸制品厂 | 行政执法 | 王善涛(兰陵华蒙纸制品厂)无证经营,其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印刷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6/05 | |
72 | 罚款;退还;拆除 |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5336平方米土地; 2.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其在违法占用的292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违法占用13平方米其他林地建设厕所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50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6500元;对违法占用13平方米水浇地建设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80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0400元;对违法占用2381(17+292+2072)平方米工业用地建设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23810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255000元(大写:贰拾伍万伍仟元整)。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5336平方米土地; 2.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其在违法占用的292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违法占用13平方米其他林地建设厕所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50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6500元;对违法占用13平方米水浇地建设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80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0400元;对违法占用2381(17+292+2072)平方米工业用地建设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23810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255000元(大写:贰拾伍万伍仟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KK004号 | 临沂德顺海新材料有限公司 | 行政执法 | 临沂德顺海新材料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矿坑镇单庄村村东建设办公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6/06 | |
73 | 罚款;退还 | 1.责令你单位退还违法占用的98平方米(合0.147亩)土地。 2.对违法占用的面积为98平方米采矿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9800元(大写:玖仟捌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LC007号 | 兰陵县金硅矿业有限公司石拉山铁矿 | 行政执法 | 擅自在兰陵县鲁城镇雷雨口村建设防尘棚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第一百六十六项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6/08 | |
74 | 罚款 | 1.责令限期改正2.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处以建设工程造价(人民3373521.74元)5%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68676元(壹拾陆万捌仟陆佰柒拾陆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G014号 | 兰陵县丰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 行政执法 | 接部门移交,兰陵县丰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开始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兰陵县兰陵县经济开发区新华路西段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厂房。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十五项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9/01 | |
75 | 罚款;退还 | 1.责令将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1.647亩)1098平方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对擅自占用(1.647亩)1098平方米林地硬化路面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10980元(壹万零玖佰捌拾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L004号 | 灰泉村村民委员会 | 行政执法 | 接部门移交,2022年2月,灰泉村村民委员会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灰泉村东侧林地修建道路。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参照《临沂市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分则第八条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8/29 | |
76 | 罚款;恢复植被 | 1.责令将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2.8785亩)1919平方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对擅自占用(2.8785亩)1919平方米林地建设钢结构车间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19190元(壹万玖仟壹佰玖拾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L003号 | 湖子峪村民委员会 | 行政执法 | 接部门移交,2021年10月,湖子峪村村民委员会、惠民庄村村民委员会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灰泉村东侧林地建设钢结构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参照《临沂市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分则第八条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8/29 | |
77 | 罚款;恢复植被 | 1.责令将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2.8785亩)1919平方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对擅自占用(2.8785亩)1919平方米林地建设钢结构车间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19190元(壹万玖仟壹佰玖拾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L004号 | 惠民庄村村民委员会 | 行政执法 | 接部门移交,2021年11月,湖子峪村村民委员会、惠民庄村村民委员会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灰泉村东侧林地建设钢结构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参照《临沂市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分则第八条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8/29 | |
78 | 罚款;恢复植被 | 1.责令将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0.198亩)132平方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对擅自占用(0.198亩)132平方米林地建设房屋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1320元(壹仟叁佰贰拾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L005号 | 管相岭 | 行政执法 | 接部门移交,2022年2月,管相岭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灰泉村东侧林地建设房屋及硬化路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参照《临沂市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分则第八条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8/29 | |
79 | 罚款 | 1.责令限期改正2.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处以建设工程造价(人民2771039.87元)5%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38551元(壹拾叁万捌仟伍佰伍拾壹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G012号 | 临沂市泰德混凝土有限公司 | 行政执法 | 接部门移交,临沂市泰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兰陵县矿坑镇后立庄村规划区内建设厂房及办公用房。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十五项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8/30 | |
80 | 罚款 | 1.责令限期改正2.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处以建设工程造价(人民820627.20元)5%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41031元(肆万壹仟零叁拾壹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G013号 | 胡付华 | 行政执法 | 接部门移交,胡付华于2008年12月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兰陵县神山镇和庄西村规划区内建设沿街楼。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十五项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9/01 | |
81 | 罚款 |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兰陵县智娱网络服务网咖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69元(大写:玖佰陆拾玖元整);2、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以上罚没款共计10969元(大写:壹万零玖佰陆拾玖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WH013号 | 兰陵县智娱网络服务网咖 | 行政执法 | 兰陵县智娱网络服务网咖未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8/29 | |
82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5万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4S069号 | 兰陵县广鑫蔬菜有限公司 | 行政执法 | 兰陵县广鑫蔬菜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未经批准擅自抽取地下水用于洗蒜米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应予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9/01 | |
83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2万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4S067号 | 张震 | 行政执法 | 张震于2023年7月8日,未经批准擅自抽取地表水用于洗砂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应予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9/01 | |
84 | 罚款;退还;拆除 | 1.责令你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面积1090平方米; 2.没收你违法占用的1061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你非法占用的29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1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2900元;.对非法占用的1061平方米林地处以5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530500元;合计533400元(人民币大写:伍拾叁万叁仟肆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TD1019号 | 祝常喜 | 行政执法 | 祝常喜违法占地硬化地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8/28 | |
85 | 罚款;退还;拆除 | 1.责令你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面积524平方米土地; 2.限你15日之内拆除非法占用的524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你非法占用的524平方米农用地处以3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1572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伍仟柒佰贰拾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TD1020号 | 唐悦纳 | 行政执法 | 唐悦纳违法占地加工厂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8/28 | |
86 | 罚款;退还;拆除 | 1.责令你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面积486平方米土地; 2.限你15日之内拆除48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你非法占用的486平方米耕地用地处以2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1215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贰仟壹佰伍拾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TD1021号 | 杨祥玲 | 行政执法 | 杨祥玲违法占地建房屋、养殖棚(简易棚)硬化地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8/28 | |
87 | 罚款;退还;拆除 | 1.责令你退还违法占用的872平方米土地; 2.没收你违法占用的828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你违法占用490平方米耕地建设的行为处2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12250元;对你违法占用338平方米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建设的行为处2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8450元;对你违法占用44平方米建设用地建设的行为处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660元;合计罚款:21360元(人民币大写:贰万壹仟叁佰陆拾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CC008 | 徐广超 | 行政执法 | 兰陵县长城镇东张村村民徐广超未经批准,于2020年开始,擅自在兰陵县长城镇东张村东南318省道南侧建设厂棚。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涉嫌违法占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四十二条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9/04 | |
88 | 罚款;退还 | 11.责令王敏亮退还违法占用的831平方米(合1.25亩)土地。 2.对违法占用的面积为831平方米住宅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83100元;共计罚款83100元(人民币大写:捌万叁仟壹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CC010 | 王敏亮 | 行政执法 | 兰陵县长城镇马村王敏亮未经批准,于2021年10月,擅自在兰陵县长城镇马村西南建设钢结构棚。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涉嫌违法占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第五十七条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9/04 | |
89 | 罚款 | 1.没收采出的矿产品。 2.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S2023号 | 山东英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行政执法 | 山东英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兰陵县下村乡六合村村东约300米处开采矿产品青石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8/28 | |
90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SS007 | 临沂福汇佳园置业有限公司 | 行政执法 | 临沂福汇佳园置业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在神山镇西北村建设吉祥佳园小区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9/04 | |
91 | 罚款 | 在新华路南侧刘家豆腐脑附近售小吃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罚款1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C1062号 | 左海杨 | 行政执法 | 左海杨未经批准,在新华路南侧刘家豆腐脑附近售小吃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8/28 | |
92 | 其他-退还土地;其他-拆除;罚款 | 1、责令陈士广退还非法占用的190平方米(合0.28亩)基本农田土地。 2、责令陈士广限期15日内拆除在190平方米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陈士广违法占用190平方米基本农田进行建设的行为处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5700元(大写:伍仟柒佰圆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C013号 | 陈士广 | 行政处罚 | 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9/05 | |
93 | 其他-退还土地;其他-拆除;罚款 | 1、责令王宪法退还非法占用的12751平方米(合19.13亩)土地。 2、对王宪法违法占用的12751平方米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行为处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91265元:(大写:壹拾玖万壹仟贰佰陆拾伍圆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C014号 | 王宪法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9/05 | |
94 | 其他-退还土地;其他-限期拆除;罚款 | 退还土地878平方米;限期拆除121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人民币1438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006号 | 左汉文 | 行政处罚 | 左汉文在向阳村村东北建设钢结构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第四十二条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9/04 | |
95 | 其他-退还土地;其他-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限期拆除;罚款 | 退还土地5924平方米;没收在3861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限期拆除2063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人民币34777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007号 | 潘家新 | 行政处罚 | 潘家新在荆山后村东建设钢结构棚及附属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9/07 | |
96 | 罚款;其他-退还 | 1.责令赵尔民退还非法占用的996平方米(合1.49亩)土地;2.对违法占用996平方米的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99600元人民币(大写:玖万玖仟陆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XC003号 | 赵尔民 | 行政处罚 | 赵尔民未经批准,在卞庄街道管家庄村建设敬老院楼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及《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9/04 | |
97 | 其他-退还土地;罚款 | 1、责令兰陵县庄坞镇层山后村村民段从建退还违法占用504平方米建设用地(合0.76亩)土地; 2、对兰陵县庄坞镇层山后村村民段从建违法建设厂棚占用面积为504平方米的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7560元(大写:柒仟伍佰陆拾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W025号 | 段从建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9/05 | |
98 | 其他-退还土地;罚款 | 1、责令兰陵县庄坞镇庄坞村村民杨自和退还违法占用的1327平方米建设用地(合1.99亩)土地;2、对兰陵县庄坞镇庄坞村村民杨自和违法占用的面积为13271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9905元(大写:壹万玖仟玖佰零伍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W026号 | 杨自和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9/04 | |
99 | 其他-退还土地;其他-拆除;罚款 | 1、责令兰陵县庄坞镇南街村村民杨传武退还违法占用的2054平方米建设用地(合3.08亩)土地;2、责令兰陵县庄坞镇南街村村民杨传武限期十五日之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11平方米一般耕地(不符合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兰陵县庄坞镇南街村村民杨传武违法占用的面积为2043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30645元,对非法占用的11平方米一般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275元,共计罚款人民币30920元(大写:叁万零玖佰贰拾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W027号 | 杨传武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9/05 | |
100 | 其他-退还土地;罚款 | 1、责令林红退还违法占用的525平方米建设用地(合0.79亩)土地;2、对林红违法占用的525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7875元(大写:柒仟捌佰柒拾伍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W028号 | 林红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第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9/05 | |
101 | 其他-退还土地;罚款 | 1、责令兰陵县庄坞镇周庄村村民周贵峰退还违法占用481平方米建设用地(合0.72亩)土地; 2、对兰陵县庄坞镇周庄村村民周贵峰违法占用面积为481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7215元(大写:柒仟贰佰壹拾伍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W029号 | 周贵峰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9/06 | |
102 | 其他-退还土地;罚款 | 1、责令兰陵县庄坞镇河西村村民杨东升退还违法占用的520平方米建设用地(合0.78亩)土地; 2、对兰陵县庄坞镇河西村村民杨东升违法建占用的面积为520平方米的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7800元(大写:柒仟捌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W030号 | 杨东升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9/06 | |
103 | 其他-退还土地;其他-拆除;罚款 | 1、责令兰陵县庄坞镇房杨庄村村民房宝玉退还违法占用589平方米(合0.88亩)土地; 2、责令兰陵县庄坞镇房杨庄村村民房宝玉限期十五日之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241平方米一般耕地(不符合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兰陵县庄坞镇房杨庄村村民房宝玉违法占用面积为348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5220元,对非法占用241平方米一般耕地(不符合规划)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6025元,共计罚款人民币11245元(大写:壹万壹仟贰佰肆拾伍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W031号 | 房宝玉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9/07 | |
104 | 其他-退还土地;罚款 | 1、责令兰陵县庄坞镇层山后村村民唐纪清退还违法占用349平方米建设用地(合0.52亩)土地; 2、对兰陵县庄坞镇层山后村村民唐纪清违法占用面积为349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5235元(大写:伍仟贰佰叁拾伍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W032号 | 唐纪清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9/7 | |
105 | 其他-退还土地;罚款 | 1、责令兰陵县庄坞镇层山后村村民张玲玲退还违法占用628平方米建设用地(合0.94亩)土地;2、对兰陵县庄坞镇层山后村村民张玲玲违法占用面积为628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62800元(大写:陆万贰仟捌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W021号 | 张玲玲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9/05 | |
106 | 其他-退还土地;罚款 | 1、责令兰陵县庄坞镇房杨庄村村民王明凯退还违法占用的1219平方米建设用地(合1.85亩)土地; 2、对兰陵县庄坞镇房杨庄村村民王明凯违法占用的面积为1219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8285元(大写:壹万捌仟贰佰捌拾伍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W022号 | 王明凯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9/04 | |
107 | 其他-退还土地;罚款 | 1、责令兰陵县庄坞镇房杨庄村村民孙秀花退还违法占用的639平方米建设用地(合0.96亩)土地;2、对兰陵县庄坞镇房杨庄村村民孙秀花违法占用的面积为639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9585元(大写:玖仟伍佰捌拾伍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W023号 | 孙秀花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9/04 | |
108 | 其他-退还土地;罚款 | 1、责令兰陵县庄坞镇河西村村民徐小彬退还违法占用31440平方米建设用地(合4.7亩)土地;2、对兰陵县庄坞镇河西村村民徐小彬违法建设厂棚占用面积为(3144平方米减去已处罚的2046平方米,剩余1098平方米)的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6470元(大写:壹万陆仟肆佰柒拾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W024号 | 徐小彬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9/05 | |
109 | 罚款 | 在新华路南侧葛庄附近售小吃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罚款1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C1063号 | 周黎阳 | 行政处罚 | 周黎阳未经批准,在新华路南侧葛庄附近售小吃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9/07 | |
110 | 罚款 | 在新华路南侧葛庄附近售小吃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罚款1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C1064号 | 夏立梅 | 行政处罚 | 夏立梅未经批准,在新华路南侧葛庄附近售小吃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9/08 | |
111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280元(大写:贰仟贰佰捌拾元整); 2.处违法所得人民币2280元9%的罚款,计人民币205.2元(大写:贰佰零伍元贰角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S2024号 | 孙文俊 | 行政处罚 | 2023年8月14日孙文俊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兰陵县卞庄街道小城东村开采矿产品渣土销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9/04 | |
112 | 罚款;其他-没收矿产品 | 1.没收采出的矿产品。 2.罚款人民币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S2025号 | 孙冠华 | 行政处罚 | 2023年8月16日,孙冠华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兰陵县新兴镇后大窑水库山坡上开采矿产品石英石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9/04 | |
113 | 罚款;其他-没收矿产品 | 1、没收采出的矿产品;2、罚款人民币11000元(大写:壹万壹仟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S110号 | 张玉坤 | 行政处罚 | 张玉坤于2023年8月10日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尚岩镇马套村开采渣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9/04 | |
114 | 其他-退还土地;其他-限期拆除;罚款 | 退还土地1213平方米;限期拆除1213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人民币4315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008号 | 周敬侠 | 行政处罚 | 周敬侠在马山村村南建设饭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9/12 | |
115 | 罚款 | 在文峰路东侧平安悦城附近售水果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罚款1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C1065号 | 高芳军 | 行政处罚 | 周芳军未经批准,在文峰路东侧平安悦城附近售水果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9/11 | |
116 | 罚款 | 在玉泉路中侧第四幼儿园附近售小吃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罚款1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C1066号 | 祝凤丽 | 行政处罚 | 祝凤丽未经批准,在玉泉路中侧第四幼儿园附近售小吃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9/11 | |
117 | 罚款 | 在新华路北侧葛庄附近售熟食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罚款1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C1067号 | 丁洪香 | 行政处罚 | 丁洪香未经批准,在新华路北侧葛庄附近售熟食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9/14 | |
118 | 罚款 | 在中兴路南侧老字号面附近售小吃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罚款1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C1068号 | 刘钦艾 | 行政处罚 | 刘钦艾未经批准,在中兴路南侧老字号面附近售小吃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9/14 | |
119 | 其他-退还土地;其他-拆除;罚款 | 1.责令孙庆社退还违法占用的1146平方米土地; 2.责令孙庆社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违法占用的45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孙庆社违法占用面积为2平方米基本农田建设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0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2000元;对其违法占用的面积为19平方米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建设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80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5200元;对其违法占用的面积为24平方米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建设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600元;对其违法占用412平方米建设用地建设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41200元;对其违法占用689平方米建设用地建设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0335元;共计罚款人民币69335元(大写:陆万玖仟叁佰叁拾伍元整)。 | 2023第ZC015号 | 孙庆社 | 行政处罚 | 孙庆社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索村土地,建设钢结构钢结构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9/12 | |
120 | 其他-退还土地;其他-拆除;罚款 | 1.责令许庆亮退还违法占用的1223平方米土地;2.对许庆亮违法占用面积为330平方米建设用地建设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33000元;对其违法占用893平方米建设用地建设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3395元;共计罚款人民币46395元(大写:肆万陆仟叁佰玖拾伍元整)。 | 2023第ZC016号 | 许庆亮 | 行政处罚 | 许庆亮未经依法批准占用金城村土地建设钢结构棚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9/12 | |
121 | 其他-没收采出的矿产品;罚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采出的矿产品; 2.罚款人民币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LC014号 | 刘晓磊 | 行政处罚 | 你于2023年8月10日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鲁城镇后场村村西北约1公里处空地开采矿产品石英石。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9/12 | |
122 | 其他-退还土地;罚款 | 1.责令向城镇陈桥村村民吕玉红、吕晓东退还违法占用的1598平方米(合2.4亩)土地; 2.对违法占用的面积为1598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罚款人民币159800元(大写:壹拾伍万玖仟捌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XCZ013-1号 | 吕玉红、吕晓东 | 行政处罚 | 吕玉红、吕晓东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向城供销社陈桥门市部土地建沿街楼和厂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涉嫌违法占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参照《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9/11 | |
123 | 其他-退还土地;罚款 | 1.责令向城镇陈桥村村民孙中华、孙启芳退还违法占用的1616平方米(合2.43亩)土地; 2.对违法占用的面积为1616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罚款人民币161600元,(大写:壹拾陆万壹仟陆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XCZ013-2号 | 孙中华、孙启芳 | 行政处罚 | 孙中华、孙启芳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向城供销社陈桥门市部土地建沿街楼和厂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涉嫌违法占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参照《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9/11 | |
124 | 其他-退还土地;罚款 | 1.责令赵侠退还违法占用的49平方米(合0.07亩)土地; 2.对违法占用的面积为49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罚款人民币4900元(大写:肆仟玖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XCZ013-3号 | 赵侠 | 行政处罚 | 赵侠未经批准擅自在兰陵县向城镇陈桥村占地建沿街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涉嫌违法占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参照《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9/11 | |
125 | 罚款;其他-拆除;其他-没收 | 1.责令当事人退还违法占用的911平方米土地; 2.责令当事人限期十五日拆除16平方米基本农田(不符合规划)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587平方米农用地(符合规划)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当事人违法占用16平方米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罚款480元;对当事人违法占用308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4620元,对当事人违法占用587平方米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罚款14675元,共计罚款:19775元(人民币大写:壹万玖仟柒佰柒拾伍元整)。 | [2023]第SS008 | 冷加强 | 行政处罚 | 冷加强未经批准,在青竹山东村建设钢结构大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九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9/15 | |
126 | 罚款;其他-没收 | 1.责令当事人退还违法占用的591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26平方米农用地(符合规划)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当事人违法占用226平方米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罚款5650元;对当事人违法占用365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5475元,共计罚款:11125元(人民币大写:壹万壹仟壹佰贰拾伍元整)。 | [2023]第SS009 | 冷言习 | 行政处罚 | 冷言习未经批准,在青竹山前村建设钢结构大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9/15 | |
127 |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 罚款人民币5万元(大写:伍万元整) | [2023]第Z4S070号 | 兰陵县信友蔬菜产销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兰陵县信友蔬菜产销有限公司于2020年初至2023年8月期间,未经批准擅自抽取地下水用于洗蒜米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应予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9/11 | |
128 |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 罚款人民币5万元(大写:伍万元整) | [2023]第Z4S071号 | 兰陵县信诚蔬菜食品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兰陵县信诚蔬菜食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未经批准擅自抽取地下水用于冷库制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应予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9/11 | |
129 | 其他-退还;其他-拆除;罚款 |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497平方米(合3.75亩)土地; 2.责令你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93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合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你违法占用218平方米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的行为处2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5450元,对你违法占用2279平方米未利用地的行为处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34185元;合计 罚款:39635元(大写:叁万玖仟陆佰叁拾伍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XX013号 | 山东驰程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山东驰程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于2021年2月,擅自在兰陵县新兴镇小寨子村占地建设厂房及硬化地面。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版)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违法占地 | 山东驰程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陈歌康)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新兴镇小寨子村2497平方米(合3.75亩)土地建设钢结构棚。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版)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版)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版)第四十二条及《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6版)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497平方米(合3.75亩)土地; 2.责令你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93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合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你违法占用218平方米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的行为处2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5450元,对你违法占用2279平方米未利用地的行为处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34185元;合计 罚款:39635元(大写:叁万玖仟陆佰叁拾伍元整)。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9/13 | |
130 | 其他-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1.责令将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0.642亩)428平方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0.642亩)428平方米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4280元(肆仟贰佰捌拾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L007号 | 临沂景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接部门移交,2023年6月,临沂景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苍山街道邓王山前村村北邓王山上使用林地建设民宿。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参照《临沂市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分则第八条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9/11 | |
131 | 其他-没收违法建筑物 | 没收违法建筑物(二层沿街楼,建筑面积723.15平方米)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G015号 | 李洪丞 | 行政处罚 | 接部门移交,李洪丞2004年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兰陵县城市规划区会宝路碧翠苑C区北侧路南建设二层沿街楼。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十五项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9/11 | |
132 | 其他-没收矿产品;其他-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没收矿产品;没收违法所得3300;罚款300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005号 | 沙广亮 | 行政处罚 | 沙广亮在兰陵县大仲村镇黄家馆村收购、销售无合法来源的矿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七条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9/18 | |
133 | 警告;罚款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 [2023]第ZJ001号 | 济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济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第二实验中学新建项目存在未按期审核特种作业人员证件过期的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未按期审核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违法行为。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9/12 | |
134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80000元(大写:捌万元整) | [2023]第ZJ003号 | 兰陵县第二实验中学 | 行政处罚 | 兰陵县第二实验中学建设的兰陵县第二实验中学新建项目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行为,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违法行为。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9/14 | |
135 | 罚款;其他-退还;其他-拆除 | 1.责令你单位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面积278397平方米土地; 2.责令你单位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43434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和规划)上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样状; 3.对你单位违法占用36826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2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920650元;对你单位违法占用3192平方米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的行为处2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79800元;对你单位违法占用8819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132285元;对你单位违法占用229560平方米未利用地的行为处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3443400元;合计罚款:4576135元(人民币大写:肆佰伍拾柒万陆仟壹佰叁拾伍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TD1017号 | 山东凯立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山东凯立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铁石选厂(尾砂库)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第四十二条及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6年)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9/18 | |
136 | 罚款;其他-退还;其他-没收 | 1.责令你单位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面积4051平方米土地; 2.没收你非法占用的273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你非法占用的1314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19710元;对你非法占用的2302平方米耕地(水浇地)处以2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57550元;对你非法占用的435平方米坑塘水面处以2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10875元;合计罚款88135元(人民币大写:捌万捌仟壹佰叁拾伍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TD1025号 | 山东金美尔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山东金美尔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专家楼案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第四十二条及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6年)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9/21 | |
137 | 罚款;其他-退还 | 1.责令你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面积2663平方米土地; 2.对你非法占用的1376平方米商业服务业用地处以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20640元;对你非法占用的14平方米住宅用地处以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210元;合计罚款20850元(人民币大写:贰万零捌佰伍拾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TD1026号 | 马文涛 | 行政处罚 | 马文涛违法占地建钢结构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第四十二条及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6年)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9/21 | |
138 | 罚款;其他-没收矿产品 | 1.没收采出的矿产品。 2.罚款人民币13000元(大写:壹万叁仟元整)。 | 兰陵综执案立字[2023]第ZS2026号 | 李松 | 行政处罚 | 2023年8月30日,李松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兰陵县鲁城镇幸福庄村村北开采矿产品渣石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9/19 | |
139 | 罚款 | 在新华路南侧乐强家电附近售小吃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罚款1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C1069号 | 王红 | 行政处罚 | 王红未经批准,在新华路南侧乐强家电附近售小吃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9/19 | |
140 | 罚款;其他-退还土地 | 1.责令苗立山退还违法占用的5777.66平方米(合8.67亩)土地。 2.对违法占用的5777.66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86664.9元(大写:捌万陆仟陆佰陆拾肆元玖角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LL007号 | 苗立山 | 行政处罚 | 苗立山于2015年至2016年,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兰陵镇艾曲社区5777.66平方米(合8.67亩)土地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版)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9/25 | |
141 | 罚款 | 在兰陵路南侧五岔路口附近售小吃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罚款1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C1070号 | 李艳珍 | 行政处罚 | 李艳珍未经批准,在兰陵路南侧五岔路口附近售小吃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9/26 | |
142 | 罚款 | 在兰陵路南侧十三小附近售小吃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罚款1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C1071号 | 周忠联 | 行政处罚 | 周忠联未经批准,在兰陵路南侧十三小附近售小吃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9/26 | |
143 | 罚款 | 在泉山路与顺和路交汇附近售小吃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罚款1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C1072号 | 陈敬洋 | 行政处罚 | 陈敬洋未经批准,在泉山路与顺和路交汇附近售小吃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9/27 | |
144 |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 罚款人民币5万元(大写:伍万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4S073号 | 兰陵县鲜之宝蒜业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兰陵县鲜之宝蒜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初至2023年8月期间,未经批准擅自抽取地下水用于洗蒜米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应予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9/25 | |
145 |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 罚款人民币5万元(大写:伍万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4S072号 | 临沂昕达蔬菜食品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临沂昕达蔬菜食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未经批准擅自抽取地下水用于洗蒜米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应予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9/25 | |
146 | 其他-退还土地;其他-拆除;罚款 | 1.责令董开伟退还违法占用的732平方米土地;2.限当事人董开伟在15日内拆除在违法占用的732平方米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董开伟违法占用宗地一732平方米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18300元人民币,计1830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捌仟叁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CW002号 | 董开伟 | 行政处罚 | 董开伟于2017年5月份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车辋镇车辋村土地732平方米(合1.10亩)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四十二条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9/26 | |
147 | 警告;罚款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 [2023]第ZJ002号 | 山东万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山东万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万图兰亭赋项目存在未按期审核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未按期审核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违法行为。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9/26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