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4季度行政处罚65件,行政许可0件,行政强制0件、行政征收0件、行政给付0件、行政奖励0件、行政检查0件、行政确认0件、行政裁决0件。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
序号 | 执法结果 | 行政执法决定 | 行政执法决定履行情况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主要事实 | 依据 |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日期 |
1 | 其他-没收矿产品;罚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采出的矿产品; 2.罚款人民币11000元(大写:壹万壹仟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LC015号 | 闫堂伟 | 行政处罚 | 你于2023年9月15日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鲁城镇平山后村村东南一处空地开采矿产品渣土。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10/09 | |
2 | 罚款;其他-退还土地 | 1.责令程荣银退还违法占用的1379平方米(合2.07亩)土地。 2.对违法占用的1379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20685元(大写:贰万零陆佰捌拾伍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LL008号 | 程荣银 | 行政处罚 | 程荣银于2019年,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兰陵镇西北圩村1379平方米(合2.07亩)土地建工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版)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10/12 | |
3 |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7.5万元; 2.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20.5万元(大写:贰拾万伍仟元整)。 | [2023]第ZDJ004号 | 兰陵县金泰矿业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兰陵县金泰矿业有限公司于2002年3月29日,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将位于兰陵县尚岩镇白水牛石后村的采矿权转让给山东凯立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的规定,属于非法转让采矿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四条和《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9/28 | |
4 | 罚款;其他-退还;其他-拆除 | 1.责令邢万里退还违法占用的531平方米(合0.80亩)土地; 2.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在违法占用的53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邢万里违法占用531平方米农用地建设简易房和硬化院子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共计13275元人民币(大写:壹万叁仟贰佰柒拾伍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XC004号 | 邢万里 | 行政处罚 | 邢万里未经批准,在向城镇向城北村建设简易房和硬化院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第四十二条及《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10/13 | |
5 | 其他-退还土地;其他-拆除违法建筑物;罚款 | 1、责令退还土地715平方米;2、拆除违法建筑物;3、罚款17970元人民币。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CW007号 | 宋远军 | 行政处罚 | 宋远军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车辋镇乔庄村土地建设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九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第四十二条、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10/18 | |
6 | 罚款 | 在兰陵路南侧华瑞生活广场附近售小吃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罚款1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C1073号 | 董岩 | 行政处罚 | 董岩未经批准,在兰陵路南侧华瑞生活广场附近售小吃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10/23 | |
7 | 其他-退还土地;罚款 | 1.责令你退还非法占用的112平方米土地;2.对你非法占用112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1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1120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壹仟贰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TD1032 | 张学良 | 行政处罚 | 张学良在庄坞镇违法占地建沿街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10/23 | |
8 | 其他-退还土地;罚款 | 1.责令你退还非法占用的112平方米土地;2.对你非法占用112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1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1120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壹仟贰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TD1024 | 何利刚 | 行政处罚 | 何利刚在庄坞镇违法占地建沿街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10/23 | |
9 | 其他-退还土地;罚款 | 1.责令你退还非法占用的114平方米土地;2.对你非法占用114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1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1140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壹仟肆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TD1023 | 高洪亮 | 行政处罚 | 高洪亮在庄坞镇违法占地建沿街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10/23 | |
10 | 其他-退还土地;其他-拆除;罚款 | 1.责令你退还非法占用的705平方米土地土地; 2.限你15日之内拆除61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你非法占用的611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以2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15275元;对你非法占用的94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1410元;合计16685(人民币大写:壹万陆仟陆佰捌拾伍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TD1027 | 孟祥振 | 行政处罚 | 孟祥振于2008年10月开始,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车辋镇土地建院落(办公用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10/23 | |
11 | 罚款;其他-退还 | 1、责令当事人退还非法占用的1594平方米(合2.39亩)土地; 2、对当事人违法占用1594平方米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行为处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23910元(大写:贰万叁仟玖佰壹拾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MS005号 | 胡全民 | 行政处罚 | 胡全民于2007年12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兰陵县磨山镇华岩寺一村土地1594平方米(合2.39亩)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11/02 | |
12 | 罚款;其他-退还 | 1、责令当事人退还非法占用的549平方米(合0.82亩)土地; 2、对当事人违法占用549平方米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行为处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8235元(大写:捌仟贰佰叁拾伍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MS006号 | 李昌伟 | 行政处罚 | 李昌伟于2007年12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兰陵县磨山镇华岩寺一村土地549平方米(合0.82亩)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11/02 | |
13 | 罚款;其他-退还 | 1、责令当事人退还非法占用的415平方米(合0.62亩)土地; 2、对当事人违法占用415平方米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行为处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6225元(大写:陆仟贰佰贰拾伍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MS007号 | 陈万里 | 行政处罚 | 陈万里于2007年12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兰陵县磨山镇华岩寺一村土地415平方米(合0.62亩)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11/02 | |
14 | 其他-责令恢复林地原状;罚款 | 1.责令当事人将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975平方米恢复原状;2.对当事人擅自占用975平方米林地建设看护房及蓄水池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9750元(大写:玖仟柒百伍拾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L002号 | 石荣岩 | 行政处罚 | 石荣岩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22年7月和2023年6月,擅自占用兰陵县尚岩镇董家后院村集体林地建设看护房及蓄水池,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参照《临沂市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分则第八条的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11/03 | |
15 |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 1、通报批评;2、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 兰陵综执案立字[2023]第ZDJ005号 | 美利林科技(临沂)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美利林科技(临沂)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至今,高端耐磨材料项目建设未进行节能审查,该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两高”项目建设未进行节能审查。 | 依据《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10/31 | |
16 | 罚款;其他-退还土地 | 1.责令孙尚尚退还违法占用的661平方米(合0.99亩)土地。 2.对违法占用的661平方米住宅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66100元(大写:陆万陆仟壹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LL009号 | 孙尚尚 | 行政处罚 | 孙尚尚未经批准,于2023年3月擅自在兰陵镇作字沟北村北占地建工棚。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版)第二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涉嫌违法占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11/08 | |
17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20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CW008号 | 李思法 | 行政处罚 | 李思法于2023年9月27日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兰陵县车辋镇灰墩村开采矿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11/09 | |
18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300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SY9号 | 马传海 | 行政处罚 | 马传海于2023年2月期间未经依法批准擅自采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属于违法采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给于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11/09 | |
19 | 罚款;其他-退还土地 | 1.责令当事人退还违法占用的3162平方米土地; 2.对当事人违法占用3162平方米采矿用地(符合规划)处以每平方米3162元的罚款,计罚款47430元(人民币大写:肆万柒仟肆佰叁拾元整)。 | [2023]第SS010 | 吴兴奎 | 行政处罚 | 吴兴奎、吴国强未经批准,在神山镇小屯村建设冷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11/08 | |
20 | 罚款;其他-退还土地 | 1.责令当事人退还违法占用的3162平方米土地; 2.对当事人违法占用3162平方米采矿用地(符合规划)处以每平方米3162元的罚款,计罚款47430元(人民币大写:肆万柒仟肆佰叁拾元整)。 | [2023]第SS010 | 吴国强 | 行政处罚 | 吴兴奎、吴国强未经批准,在神山镇小屯村建设冷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11/08 | |
21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4S074号 | 兰陵海邦蔬菜食品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兰陵海邦蔬菜食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未经批准擅自取地下水洗蒜米加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取水。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11/08 | |
22 | 罚款 | 在新华路北侧葛庄附近售小吃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罚款1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C1074号 | 陈敬英 | 行政处罚 | 陈敬英未经批准,在新华路北侧葛庄附近售小吃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11/10 | |
23 | 退还土地。罚款 | 1.责令桑浩退还违法占用的1708平方米(合2.56亩)土地。 2.对你违法占用的面积为1708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170800元人民币(大写:壹拾柒万零捌佰圆整)。 | [2023]第ZC017号 | 桑浩 | 行政处罚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11/08 | |
24 | 退还土地、没收、拆除、罚款 | 1.责令宋怀朋退还违法占用的2320平方米土地; 2.没收你违法占用的474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责令你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572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土地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4.对宋怀朋违法占用292平方米耕地建设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7300元;对宋怀朋违法占用1092平方米建设用的建设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6380元;对你违法占用的面积754平方米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建设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50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377000元;对你违法占用的面积182平方米建设用地建设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820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418880。(大写:肆拾壹万捌仟捌佰捌拾元整)。 | [2023]第ZC018号 | 宋怀朋 | 行政处罚 | 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第五十七条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11/08 | |
25 | 退还土地、罚款 | 1.责令魏彬退还违法占用的280平方米(合0.42亩)土地。2.对你违法占用的面积为280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28000元人民币(大写:贰万捌仟圆整) | [2023]第ZC019号 | 魏彬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第五十七条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11/08 | |
26 | 罚款;其他-没收采出的矿产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采出的矿产品; 2.罚款人民币7000元(大写:柒仟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LC017号 | 许法宝 | 行政处罚 | 你于2023年10月8日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鲁城镇北大地村村北一处空地开采矿产品渣土。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11/08 | |
27 | 罚款;其他-没收采出的矿产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采出的矿产品; 2.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LC018号 | 张怀富 | 行政处罚 | 你于2023年10月25日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鲁城镇太平村村西一处空地开采矿产品渣土。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11/08 | |
28 | 其他-退还土地;罚款 | 1.责令你退还违法占用的668平方米(合1.00亩)土地; 2.对你违法占用668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00元/平方米的罚款,共计66800元人民币(大写:陆万陆仟捌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LZ002号 | 李庆杰 | 行政处罚 | 李庆杰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兰陵县芦柞西村土地建沿街商铺。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属于违法占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给予行政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给予行政处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11/09 | |
29 | 其他-退还土地;罚款 | 1.责令张昌国退还违法占用的311平方米(合0.47亩)土地; 2.对违法占用的311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共计31100元(大写:叁万壹仟壹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LZ002号 | 张昌国 | 行政处罚 | 张昌国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兰陵县芦柞镇西哨三村土地建大棚。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属于违法占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给予行政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给予行政处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11/09 | |
30 | 罚款 | 1、罚款人民币80000元(大写:捌万元整)。 | [2023]第ZJ004号 | 临沂舜太置业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临沂舜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的兰溪原著项目未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违法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11/08 | |
31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25000元(大写:贰万伍仟元整) | [2023]第ZJ006号 | 临沂泰恒混凝土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临沂泰恒混凝土有限公司存在1、经查询实验视频记录发现,编号SN2023-005SN2023-006,SN2023-007水泥进场检验,未经试验出具检测报告;2、出场检验取样数量不满足标准要求;3、编号为2023R-026的试验原纪录28天龄期未到,实验数据已出具,试件在养护室,的违法行为,违反《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11/09 | |
32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17500元(大写:壹万柒仟伍佰元整) | [2023]第ZJ007号 | 临沂市万里红混凝土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临沂市万里红混凝土有限公司存在1、养护室、养护箱已停用,留样室无留置样品,未按 标准进行原料进厂检验和混凝土出厂检验;2、实验室设备未定期校准,生产计量设备未按期检定的违法行为,《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11/09 | |
33 | 其他-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十五条的基准,现决定对你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处以建设工程造价(人民币2112609.50元)5%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05630.48元(大写:壹拾万伍仟陆佰叁拾元肆角捌分)。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BZ011号 | 兰陵县自来水公司 | 行政处罚 | 兰陵县自来水公司于2003年6月,擅自在金山路东段北侧、兰陵县自来水公司院内,建设宿舍8643.82平方米,规划许可面积4800平方米,超建筑规模3843.82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十五条的基准,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十五条的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11/08 | |
34 | 其他-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十五条的基准,现决定对你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处以建设工程造价(人民币8886550.8元)5%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444327.54元(大写:肆拾肆万肆仟叁佰贰拾柒元伍角肆分)。 | 兰陵综执罚决字 [2023]第BZ012号 | 兰陵县东苑高级中学 | 行政处罚 | 兰陵县东苑高级中学于2007年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东苑高级中学院内建设宿舍楼1栋(建筑面积15590.44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十五条的基准,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十五条的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11/08 | |
35 | 其他-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十五条的基准,现决定对你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处以建设工程造价(人民币18028972.20元)5%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901448.61元(大写:玖拾万壹仟肆佰肆拾捌元陆角壹分)。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BZ008号 | 兰陵县第二中学 | 行政处罚 | 兰陵县第二中学于2008年2月至2009年12月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卞庄街道代村社区、卞南路南段西侧建设宿舍楼6栋(建筑面积30557.58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十五条的基准,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十五条的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11/08 | |
36 | 通报批评;罚款 | 1、通报批评 2、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DJ006号 | 兰陵县人民医院 | 行政处罚 | 兰陵县人民医院东医疗区于2019年4月开工建设项目未办理人防行政审批手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11/07 | |
37 | 其他-通报批评;罚款 | 1、通报批评;2、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DJ007号 | 兰陵县中源建材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兰陵县中源建材有限公司于2010年上半年至今,水泥粉磨站项目建设未进行节能审查,该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两高”项目建设未进行节能审查。 | 依据《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11/14 | |
38 | 其他-退还;罚款;其他-拆除 | 1.责令马腾飞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460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规划)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责令你退还违法占用的460平方米(合0.69)土地。 对违法占用的面积为460平方米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1500元(大写:壹万壹仟伍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CC011号 | 马腾飞 | 行政处罚 | 经查,马腾飞于2021年4月至5月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兰陵县长城镇北马庄村南229省道西侧违法建设钢结构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四十四条第一款、五十九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11/10 | |
39 | 罚款、没收矿产品 | 1.没收采出的矿产品。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s3009号 | 李庆 | 行政处罚 | 李庆在2023年10月11日在兰陵县大仲村镇南邱庄村东北1000米处开采麻古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11/16 | |
40 | 罚款、没收矿产品 | 1.没收采出的矿产品。 2.罚款人民币9000元(大写:玖仟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S2027号 | 吴再勇 | 行政处罚 | 吴再勇于2023年10月2日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兰陵县鲁城镇吴山头村西侧约1公里处山坡上开采矿产品渣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11/09 | |
41 | 罚款;其他-没收矿产品 | 1.没收采出的矿产品。 2.罚款人民币11000元(大写:壹万壹仟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S2028号 | 刘志刚 | 行政处罚 | 刘志刚于2023年10月8日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鲁城镇匡王山村村北约1公里处丘陵地开采的矿产品渣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11/09 | |
42 | 罚款 | 在佳园路南侧佳园市场附近售烧烤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罚款1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C1075号 | 王军 | 行政处罚 | 王军未经批准,在佳园路南侧佳园市场附近售烧烤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11/15 | |
43 | 罚款 | 在兰陵路南侧万达附近售小吃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罚款1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C1076号 | 沙线岭 | 行政处罚 | 沙线岭未经批准,在兰陵路南侧万达附近售小吃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11/15 | |
44 | 罚款 | 在东升路东侧金盾路口附近售水果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罚款1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C1077号 | 宋祥 | 行政处罚 | 宋祥未经批准,在东升路东侧金盾路口附近售水果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11/17 | |
45 | 其他-退还土地;罚款 | 1、责令兰陵县庄坞镇南营子村村民曹克俊退还违法占用的3074平方米(合4.61亩)土地; 2、对曹克俊违法占用3074平方米建设用地建设冷库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46110元;合计罚款46110元(大写:肆万陆仟壹佰壹拾元整)。 | 2023第ZW033号 | 曹克俊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11/17 | |
46 | 其他-退还土地;罚款 | 1、责令兰陵县庄坞镇层山东村村民张利退还违法占用的1925平方米建设用地(合2.89亩)土地; 2、对兰陵县庄坞镇层山东村村民张利违法占用面积为1925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28875元(大写:贰万捌仟捌佰柒拾伍元整)。 | 2023第ZW034号 | 张利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11/17 | |
47 | 其他-退还土地;罚款 | 1、责令兰陵县庄坞镇南营子村村民刘乡邦退还违法占用的487平方米(合0.73亩)土地; 2、对兰陵县庄坞镇南营子村村民刘乡邦违法占用487平方米建设用地建设厂棚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4870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48700元(大写:肆万捌仟柒佰元整)。 | 2023第ZW035号 | 刘乡邦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11/17 | |
48 | 其他-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其他-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 | 1.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责令你单位将违法使用的林地(面积0.0981公顷)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3.对你单位违法使用的林地(面积0.0981公顷)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9810元(大写:玖仟捌佰壹拾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L008号 | 兰陵县聚联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参照《临沂市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四部分第七条的裁量基准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参照《临沂市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四部分第七条的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11/22 | |
49 | 其他-退还土地;罚款 | 1.责令山东成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退还违法占用的356平方米土地;2.对山东成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违法占用356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35600元;合计罚款:35600元(人民币大写:叁万伍仟陆佰元整)。 | (2023)NQ005号 | 山东成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山东成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于2023年2月份开始占用南桥镇石埠村土地建设研发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及《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11/27 | |
50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3003号 | 山东利洋食品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山东利洋食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未取得《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擅自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 | 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和《临沂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11/21 | |
51 | 警告;其他-没收非法出版物312本;罚款 |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和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工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兰陵县闻道教育培训学校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的行为处理如下:1、警告;2、没收非法出版物312本;3、罚款6240元(大写陆仟贰佰肆拾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WH014号 | 兰陵县闻道教育培训学校 | 行政处罚 | 兰陵县闻道教育培训学校储存侵犯他人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和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工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11/28 | |
52 | 罚款;其他-退还土地;其他-拆除 | 1、责令当事人退还非法占用的2046平方米(合3.07亩)土地; 2、责令当事人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在2046平方米一般耕地(不符合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当事人违法占用2046平方米一般耕地进行建设的行为处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51150元(大写:伍万壹仟壹佰伍拾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MS008号 | 杨传奎 | 行政处罚 | 杨传奎于2010年10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兰陵县磨山镇孙杨庄村土地2046平方米(合3.07亩)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11/28 | |
53 | 其他-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 | 1.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罚款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KK010号 | 临沂市思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临沂市思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法改变林业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11/30 | |
54 | 其他-没收矿产品;罚款 | 1、没收采出的矿产品;2、罚款人民币210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SY10号 | 杜元康 | 行政处罚 | 杜元康于2023年10月28日,未经依法批准擅自采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属于违法采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给于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11/27 | |
55 | 其他-没收矿产品;罚款 | 1、没收采出的矿产品;2、罚款人民币310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SY11号 | 冯威 | 行政处罚 | 冯威于2023年11月14日,未经依法批准擅自采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属于违法采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给于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11/28 | |
56 | 其他-退还土地;罚款 | 1.责令当事人退还违法占用的179平方米土地; 2.对当事人违法占用179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2685元(大写:贰仟陆佰捌拾伍元整)。 | [2023]第SS011 | 姜良玉 | 行政处罚 | 姜良玉未经批准,在神山镇青竹山东村建设钢结构大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11/28 | |
57 | 罚款;其他-没收矿产品 | 1.没收采出的矿产品; 2.罚款人民币21000元(大写:贰万壹仟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S111号 | 高乐 | 行政处罚 | 高乐在2023年10月31日在兰陵县鲁城镇雷雨口村鹏辉矿业公司院内路南100米处开采渣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11/28 | |
58 | 罚款;其他-没收矿产品 | 1.没收采出的矿产品; 2.罚款人民币25000元(大写:贰万伍仟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S112号 | 董龙华 | 行政处罚 | 董龙华于2023年10月31日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兰陵县鲁城镇小闫庄村西南200米处开采渣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11/28 | |
59 | 罚款;其他-没收矿产品 | 1.没收采出的矿产品; 2.罚款人民币7000元(大写:柒仟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S307号 | 董宝 | 行政处罚 | 董宝于2023年11月7日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兰陵县鲁城镇太平村村西开采矿产资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12/01 | |
60 | 罚款;其他-退还土地;其他-拆除 | 1.责令你退还非法占用的118平方米(合0.18亩)土地; 2.责令你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7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合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你违法占用7平方米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的行为处5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3500元,对你违法占用111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11100元;合计罚款:14600元(大写:壹万肆仟陆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XX014号 | 王保磊 | 行政处罚 | 王保磊非法占地建设办公室 | 兰陵县山里王田园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23年8月开始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新兴镇山里王村118平方米(合0.18亩)土地建设办公室。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属于违法占地。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11/29 | |
61 | 罚款;其他-没收矿产品 | 1.没收采出的矿产品; 2.罚款人民币31000元(大写:叁万壹仟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XX015号 | 马桂领 | 行政处罚 | 马桂领非法开采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11/28 | |
62 | 罚款;没收;其他-拆除;其他-退还土地 | 1.责令你单位退还违法占用的6080平方米土地; 2.没收你单位违法占用的4500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责令你单位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1580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4.对你单位违法占用5979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2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149475元;对你单位违法占用101平方米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的行为处2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2525元;合计罚款:152000元(人民币大写:壹拾伍万贰仟元整)。 | 综执罚决字[2023]第TD1033号 | 临沂中祥建筑劳务公司 | 行政处罚 | 临沂中祥建筑劳务公司未经批准违法占地建中兴路南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九条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11/30 | |
63 | 罚款 | 在兰陵路南侧五岔路口附近售小吃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罚款1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C1078号 | 宋勤勤 | 行政处罚 | 宋勤勤未经批准,在兰陵路南侧五岔路口附近售小吃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11/27 | |
64 | 其他-没收矿产品;罚款 | 1.没收采出的矿产品; 2.罚款人民币31000元(大写:叁万壹仟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LC010号 | 齐力 | 行政处罚 | 经查,你于2023年11月14日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尚岩镇朱庄村村东一处空地开采矿产品渣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11/29 | |
65 | 其他-没收矿产品;罚款 | 1.没收采出的矿产品;2.罚款人民币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LC019号 | 曹思杨 | 行政处罚 | 经查,你于2023年11月5日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鲁城镇太平村村西一处空地开采矿产品渣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1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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