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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lanling00445754-6/2024-00016
  • 发布机构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公开目录 执法结果
  • 发布日期 2023-06-05
  • 文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名称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结果公示(2023.6.5)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结果公示(2023.6.5)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公示信息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处罚决定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1

贾传秀

2023/06/01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G008号

贾传秀于2021年8月在兰陵镇驻地蒙台路北侧建设沿街楼2栋,实际建设面积超出规划许可面积166.65平方米,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按照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十五条的基准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违法建设查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

1.责令限期改正2、对你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超规划面积166.65平方米建设的行为,处以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3831.95元(大写:壹万叁仟捌佰叁拾壹元玖角伍分整)。

2

陈彬

2023/05/31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CC005

经查,陈彬未经批准于2021年10月份至2022年8月底建设擅自占用本村土地建设厂棚,土地来源为兰陵县长城镇赵楼村集体用地3654平方(5.48亩),改建之前为陈永康建设的冷库,建设未办理土地使用相关手续。所占用土地权属为兰陵县长城镇赵楼村土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第五十七条

1.责令陈彬退还违法占用的3654平方米(合5.48亩)土地。
2.对违法占用的面积为1874平方米住宅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87400元;对违法占用的面积为46平方米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4600元;对违法占用的面积为1734平方米工业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73400元;共计罚款365400元人民币(大写:叁拾陆万伍仟肆佰元整)。

3

潘云鹤

2023/05/30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CC007

经查,二庙村村民潘云鹤未经依法批准,于2021年5月份至2021年6月底擅自在兰陵县长城镇二庙村西违法占地建设院墙及硬化地面,建设项目为院墙及地面硬化,土地来源为兰陵县长城镇二庙村集体用地4527平方米(合6.79亩),建设之前为二庙村预制厂,建设未办理土地使用相关手续。所占用土地权属为兰陵县长城镇二庙村土地,现在被潘云鹤租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1.责令潘云鹤退还违法占用的4527平方米(合6.79亩)土地。
2.对违法占用的面积为4441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66615元;对违法占用的面积为86平方米耕地(符合规划),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2150元;共计罚款68765元人民币(大写:陆万捌仟柒佰陆拾伍元整)。

4

于少华

2023/06/01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S108号

于少华于2023年5月20日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新兴镇东新兴一村开采石英石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没收矿产品。2、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5

杨传坤

2023/06/02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ZS304号

杨传坤与2023年4月17日未经批准擅自在鲁城镇李山根村东北开采矿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没收矿产品。2、罚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6

李发军

2023/06/05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LL006号

李发军未经批准,于2022年10月至2023年5月,擅自占用兰陵镇小仲村南村508平方米(合0.76亩)土地建工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二条第三款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1.责令李发军退还违法占用的508平方米(合0.76亩)土地。
2.限期15日拆除在非法占用的9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违法占用的11平方米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600元的罚款,计6600元;对违法占用的497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49700元;合计56300元(大写:伍万陆仟叁佰元整)。

7

王云伟

2023/05/19

2023第ZC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1、责令王云伟退还非法占用的1209.4平方米土地;2、责令王云伟限期15日内拆除在1209.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王云伟违法占用508平方米基本农田进行建设的行为处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5240元;对违法占用701.4平方米一般耕地进行建设的行为处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7535元;共计罚款人民币32775元(大写:叁万贰仟柒佰柒拾伍元整)。

8

孙学英

2023/05/31

2023第ZC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1、责令孙学英退还违法占用的528平方米土地;2、责令孙学英限期15日内拆除在2平方米林地(不符合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 没收孙学英违法占用的525平方米林地(符合规划)和1平方米公路用地(符合规划)土地上新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4、对孙学英违法占用527平方米林地进行建设的行为,处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3175元;对孙学英违法占用1平方米公路用地进行建设的行为,处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5元;共计罚款人民币13190元(大写:壹万叁仟壹佰玖拾圆整)。

9

刘建启

2023/05/30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SY7号

刘建启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地建钢结构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版)第四十二条及《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6版)的规定,应给与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版)第四十二条及《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6版)的规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6平方米(合0.04亩)土地;
2.对非法占用的26平方米建设用地并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390元(大写:叁佰玖拾元整)。

10

宋卫华

2023/06/05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3]第XCZ014号

宋卫华于2012年开始,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向城镇石龙山村3372平方米(合5.06亩)土地建设院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违法占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6年)第四项,涉嫌违法占地,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6年)第四项的规定

1.责令宋卫华退还违法占用的3372平方米(合5.06亩)土地;2.对其违法占用的面积为3372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罚款人民币50580元(大写:伍万零伍佰捌拾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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