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农业农村局1季度行政处罚11件,行政许可0件,行政强制0件、行政征收0件、行政给付0件、行政奖励0件、行政检查0件、行政确认0件、行政裁决0件。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一季度的行政执法结果 | ||||||||||
序号 | 执法结果 | 行政执法决定 | 行政执法决定 履行情况 | 行政执法决定 书文号 | 行政执法 相对人名称 | 行政执法 事项名称 | 主要事实 | 依据 | 行政执法机关 名称 | 日期 |
1 | 已结案 |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 已履行 | 兰陵农(农业)罚〔2023〕51号 | 兰陵县加全农资超市 | 行政处罚 | 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4/2/20 |
2 | 未结案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肆元贰角整(¥34.20);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 未履行 | 兰陵农(农业)罚〔2023〕53号 | 邱学侠 | 行政处罚 | 违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4/2/6 |
3 | 已结案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万伍仟叁佰陆拾元整(¥65360.00); 3、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 已履行 | 兰陵农(农业)罚〔2023〕54号 | 兰陵县万宝农资批发部 | 行政处罚 | 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4/2/26 |
4 | 已结案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贰元整(¥52.00);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 已履行 | 兰陵农(农业)罚〔2023〕55号 | 李明 | 行政处罚 | 违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4/1/11 |
5 | 已结案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拾捌元整(¥88.00);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 已履行 | 兰陵农(农业)罚〔2024〕01号 | 苑庆兰 | 行政处罚 | 违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4/2/20 |
6 | 已结案 | 1、没收劣质农药20%腐霉·百菌清300g/包(5包);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壹拾元整(¥210.00); 3、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 已履行 | 兰陵农(农业)罚〔2024〕04号 | 兰陵县罗强农 资店 | 行政处罚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4/3/25 |
7 | 已结案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玖拾贰元整(¥292.00);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 已履行 | 兰陵农(农业)罚〔2024〕05号 | 兰陵县海丰农资经营中心 | 行政处罚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4/3/25 |
8 | 未结案 | 1.予以山东金信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2.予以山东金信清真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 未履行 | 兰陵农(畜牧) 罚〔2024〕 1 号 | 山东金信清真食品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违反了《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 依据《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4/2/2 |
9 | 已结案 | 1.没收涉案的5盒兽药;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佰贰拾伍元整(¥825.00); 3.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 已履行 | 兰陵农(畜牧) 罚〔2024〕 2号 | 兰陵县小董兽药销售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4/1/30 |
10 | 已结案 | 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 陆佰玖拾肆元肆角肆分(¥13694.44) | 已履行 | 兰陵农(畜牧) 罚〔2024〕 4号 | 山东利洋食品 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第二十条之规定。 | 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和 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4/3/20 |
11 | 已结案 | 罚款人民币肆万叁仟柒佰贰拾玖元陆角(¥43729.60) | 已履行 | 兰陵农(畜牧)罚〔2024〕 06号 | 山东子扬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4/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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