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兰陵县人民政府网站!

今天是

  • 索引号 lanling00445771-0/2024-00043
  • 发布机构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公开目录 执法结果
  • 发布日期 2024-07-04
  • 文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名称 2024年农业农村局二季度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2024年农业农村局二季度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季度行政处罚19件,行政许可0件,行政强制0件、行政征收0件、行政给付0件、行政奖励0件、行政检查0件、行政确认0件、行政裁决0件。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序号执法结果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决定履行情况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主要事实依据行政执法机关名称日期
11、没收涉案农药(1)异丙甲草胺,数量24瓶;(2)乙草胺,数量:80瓶;2、没收违法所得叁佰陆拾捌元整(¥368);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行政处罚未履行兰陵农(农业)罚〔2024〕 09号兰陵县兴贵农资店兰陵县兴贵农资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一案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之规定;
涉案农药货值:1200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4-06-28
2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捌元整(¥38.00);2、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行政处罚已履行兰陵农(农业)罚〔2024〕23号李瑞华当事人生产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的农产品的(韭菜)一案当事人生产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之规定;
当事人涉案物品货值38元,违法收入38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违法情节: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等情节的,或者具有多个裁量因素时结合案情综合裁量,可以适用一般情形的;裁量标准: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对农户,并处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4-06-28
3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拾元整(¥60.00);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行政处罚已履行兰陵农(农业)罚〔2024〕 25号兰陵县优佳农资店兰陵县优佳农资店经营假农药一案当事人经营假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之规定;
涉案农药货值;120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4-06-26
41、没收涉案农药小鬼当家香王1箱(60盒);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行政处罚未履行兰陵农(农业)罚〔2024〕 22号兰陵县赵坤农资超市兰陵县赵坤农资超市经营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农药一案当事人经营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农药标签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以中文标注农药的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毒性及其标识、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生产日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等内容”、《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之规定;涉案农药货值:120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裁量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经营的农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4-06-21
51、没收劣质农药(1)溴菌腈,数量:47袋;(2)春雷霉素,数量:17瓶;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行政处罚已履行兰陵农(农业)罚〔2024〕 20号兰陵县蒋江春农资服务中心兰陵县蒋江春农资服务中心经营劣质农药一案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认定兰陵县蒋江春农资服务中心经营的1、溴菌腈;2、春雷霉素为劣质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4-06-12
61、没收农药大卫·溴敌隆61盒;2、没收违法所得玖元伍角整(¥9.5);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行政处罚已履行兰陵农(农业)罚〔2024〕 18号兰陵县小庄农资超市兰陵县小庄农资超市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一案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之规定。依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之规定;
涉案农药货值:40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4-06-12
71、没收溴敌隆80袋;2、没收违法所得贰拾元整(¥20);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行政处罚已履行兰陵农(农业)罚〔2024〕 15号兰陵县姜胖子农资经营店兰陵县姜胖子农资经营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一案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之规定。依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之规定;
涉案农药货值:100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4-05-27
81、没收溴敌隆杀鼠剂16瓶;2、没收违法所得叁拾肆元整(¥34);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行政处罚已履行兰陵农(农业)罚〔2024〕 13号兰陵县牛子农资店兰陵县牛子农资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一案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之规定;
涉案农药货值:50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4-05-28
91、没收劣质农药(1)氟氯氰菊酯,数量:30瓶;(2)噁霉灵,数量:50袋;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行政处罚已履行兰陵农(农业)罚〔2024〕 19号兰陵县玉春农资店兰陵县玉春农资店经营劣质农药一案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认定兰陵县李昌盛农资超市经营的1、氟氯氰菊酯2、噁霉灵为劣质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4-05-27
101、没收劣质农药(1)噻虫嗪,净含量:10g/袋,数量:30袋;(2)噁霉灵,净含量:6g/袋,数量:26袋。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行政处罚已履行兰陵农(农业)罚〔2024〕 14号兰陵县李昌盛农资超市兰陵县李昌盛农资超市经营劣质农药一案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认定兰陵县李昌盛农资超市经营的1、噻虫嗪2、噁霉灵为劣质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4-05-21
11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行政处罚已履行兰陵农(农业)罚〔2024〕08号兰陵县颜丙华农资店兰陵县颜丙华农资店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玉米种一案违反了《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之规定。依据《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之规定;
涉案玉米种货值:4800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以下;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4-05-16
1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行政处罚已履行兰陵农(农业)罚〔2024〕11号兰陵县宝丰农资店兰陵县宝丰农资店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玉米种一案违反了《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之规定。依据《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之规定;
涉案玉米种货值:4800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以下;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4-05-16
13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捌佰玖拾元整(¥1890)3、罚款人民币伍佰陆拾柒元整(¥567.00)。行政处罚已履行兰陵农(农业)罚〔2024〕 12号兰陵县赵天润农资超市兰陵县赵天润农资超市销售未取得登记证肥料产品案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肥料生产者生产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的,应当向农业农村部备案”之规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
涉案肥料违法所得:1890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下(含五吨)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裁量标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四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4-05-14
141、没收苯醚甲环唑34袋,百菌清17袋,中生菌素34袋;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壹佰贰拾伍元整(¥1125);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行政处罚已履行兰陵农(农业)罚〔2024〕 10号兰陵县春雨百货超市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案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之规定;涉案农药货值:3250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4-05-14
151、没收涉案兽药;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贰拾壹元整(¥121.00)。3、罚款货值453*2倍人民币玖佰零陆元整(¥906.00)。合计罚没款人民币壹仟零贰拾柒元整。行政处罚已履行兰陵农(畜牧)罚〔2024〕9号兰陵县旺喵超市店兰陵县旺喵超市店无证经营兽药案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农办政函【2012】24号“一、关于个人无证经营兽药的法律适用问题。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凡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均属于《兽药管理条例》调整的范围。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之规定。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4-04-28
161、没收劣质农药高氟氯·噻虫嗪21瓶;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行政处罚已履行兰陵农(农业)罚〔2024〕 03号兰陵县永俭农资超市经营劣质农药案《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参照《临沂市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4-04-29
17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柒元整(¥27.00);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行政处罚已履行兰陵农(农业)罚〔2024〕02号周星宇生产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大葱一案违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之规定。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之规定。
当事人涉案物品货值27元,违法收入27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违法情节: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等情节的,或者具有多个裁量因素时结合案情综合裁量,可以适用一般情形的;裁量标准: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六万五千元以上八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三倍以上十七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4-04-26
181、没收劣质农药氯胆·萘乙酸30g/袋(385袋)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行政处罚已履行兰陵农(农业)罚〔2024〕 07号丰多多(临沂市兰陵县)农资经营部丰多多(临沂市兰陵县)农资店经营劣质农药一案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4-04-25
191、对剩余的辣椒予以监督销毁;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行政处罚未履行兰陵农(农业)罚〔2024〕06号朱涛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辣椒案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辣椒的行为,违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之规定。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之规定。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辣椒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涉案物品一共20kg,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动终止违法行为,且涉案产品未销售的,参照《临沂市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从轻;违法情节: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动终止违法行为,且涉案产品未销售的;裁量标准: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三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4-04-07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