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4年第二季度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
序号 | 执法结果 | 行政执法决定 | 行政执法决定履行情况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主要事实 | 依据 |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日期 |
1 | 其他-退还土地;其他-拆除;罚款 | 1.责令当事人退还违法占用的485平方米(合0.73亩)土地;2.责令当事人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其在违法占用的5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当事人违法占用5平方米农用地建设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25元;对其违法占用480平方米建设用地建设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720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7325元(大写:柒仟叁佰贰拾伍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CS003号 | 沙磊苍 | 行政处罚 |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兰陵县苍山街道长桥西村土地面积485平方米建设农家院,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四十二条,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项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4/02 | |
2 | 其他-退还;其他-拆除;罚款 |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11678平方米土地;2.责令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7596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违法占用5006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2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125150元;对违法占用2950平方米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的行为处2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73750元;对违法占用3722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55830元;合计罚款:254730元(人民币大写:贰拾伍万肆仟柒佰叁拾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XCZ002号 | 张强 | 行政处罚 | 张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向城镇小郭西村土地建市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二款第三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4/03 | |
3 | 其他-退还;其他-拆除;罚款 |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1420平方米土地; 2.责令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1284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违法占用1284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2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32100元;对违法占用136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2040元;合计罚款:34140元(人民币大写:叁万肆仟壹佰肆拾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XCZ003号 | 张清川 | 行政处罚 | 张清川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向城镇加头村土地建蔬菜收购钢结构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二款第三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4/03 | |
4 | 其他-退还;其他-没收;罚款 |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1559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违法占用的962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违法占用265平方米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3975元;对违法占用948平方米农用地进行建设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23700元;对违法占用44平方米未利用地进行建设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660元;对违法占用14平方米农用地进行建设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80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1200元;对违法占用288平方米未利用地进行建设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2880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68335元(大写:陆万捌仟叁佰叁拾伍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SY02号 | 刘宏侠 | 行政处罚 | 兰陵县尚岩镇东南岭村村民刘宏侠未经批准擅自在东南岭村东北占地建设房屋和硬化地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4/02 | |
5 | 其他-没收采出的矿产品;罚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采出的矿产品; 2.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LC003号 | 王文超 | 行政处罚 | 经查,你于2024年3月3日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鲁城镇鹏辉矿业西一处山坡开采矿产品渣石。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4/02 | |
6 | 其他-退还;罚款 | 1.责令当事人退还违法占用的2954平方米土地;2.对当事人违法占用的2929平方米的建设用地行为处1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292900元;对当事人违法占用的25平方米的未利用地行为处1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2500元,;合计罚款295400元人民币(大写:贰拾玖万伍仟肆佰元整)。 | 〔2024〕第SS001号 | 刘善金 | 行政处罚 | 刘善金未经批准,在神山镇东新庄村建设钢结构大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4/03 | |
7 | 其他-退还土地;罚款 | 1、责令孟庆标退还违法占用的339平方米(合0.51亩)土地。2、对你违法占用的面积为339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33900元人民币(大写:叁万叁仟玖佰元整)。 | 2024第ZC009号 | 孟庆标 | 行政处罚 | 孟庆标未经依法批准,于2023年擅自在兰陵县大仲村镇下流井村村内(老食品站)土地违法建设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4/03 | |
8 | 其他-退还土地;其他-没收;其他-拆除;罚款 | 1.责令陈玉峰退还违法占用的1280平方米土地; 2.没收陈玉峰违法占用的312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责令陈玉峰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892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4.对陈玉峰违法占用的面积1204平方米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500元的罚款,计罚款602000元;对你违法占用的76平方米的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罚款7600;共计罚款人民币609600元(大写:陆拾万零玖仟陆佰元整)。 | 2024第ZC005号 | 陈玉峰 | 行政处罚 | 陈玉峰未经依法批准,于2022年擅自在兰陵县大仲村镇索村村北229省道段消防队对过路东土地违法建设钢结构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条的规定,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4/07 | |
9 | 罚款 | 在文化路东侧塔山广场附近售烤冷面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罚款1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S1016号 | 徐艳 | 行政处罚 | 徐艳未经批准,在文化路东侧塔山广场附近售烤冷面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4/2 | |
10 | 罚款 | 在中兴路西侧开元国际商城附近售小吃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罚款1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S1017号 | 刘现利 | 行政处罚 | 刘现利未经批准,在中兴路西侧开元国际商城附近售小吃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4/2 | |
11 | 罚款 | 在文化路北侧塔山广场附近售糖葫芦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罚款1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S1018号 | 扈学权 | 行政处罚 | 扈学权未经批准,在文化路北侧塔山广场附近售糖葫芦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4/2 | |
12 | 罚款 | 在新华路南侧附近售蔬菜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罚款1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S1019号 | 朱怀堂 | 行政处罚 | 朱怀堂未经批准,在新华路南侧附近售蔬菜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4/2 | |
13 | 罚款 | 在文化路东侧塔山广场附近售小吃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罚款1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S1020号 | 赵付荣 | 行政处罚 | 赵付荣未经批准,在文化路东侧塔山广场附近售小吃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4/2 | |
14 | 罚款 | 在新华路南侧百货超市附近售蔬菜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罚款1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S1021号 | 赵鹏皓 | 行政处罚 | 赵鹏皓未经批准,在新华路南侧百货超市附近售蔬菜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4/7 | |
15 | 罚款 | 在新华路西侧附近售烤冷面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罚款1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S1022号 | 姚恩利 | 行政处罚 | 姚恩利未经批准,在新华路西侧附近售烤冷面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4/7 | |
16 | 罚款 | 在新华路西侧附近售烤肠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罚款1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S1023号 | 宋元强 | 行政处罚 | 张元强未经批准,在新华路西侧附近售烤肠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4/10 | |
17 | 罚款 | 在新华路西侧新天地大药房附近售水果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罚款2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S1024号 | 张建利 | 行政处罚 | 张建利未经批准,在新华路西侧新天地大药房附近售水果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4/10 | |
18 | 罚款 | 在中兴路东侧卓衣汇附近售炸饼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罚款2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S1025号 | 王玲峰 | 行政处罚 | 王玲峰未经批准,在中兴路东侧卓衣汇附近售炸饼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4/10 | |
19 | 罚款 | 在中兴路东侧卓衣汇附近售炸饼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罚款1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S1026号 | 李辉辉 | 行政处罚 | 李辉辉未经批准,在中兴路东侧卓衣汇附近售炸饼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4/10 | |
20 | 罚款 | 在新华路南侧寿康人寿附近售鞋子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罚款1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S1027号 | 魏广全 | 行政处罚 | 魏广全未经批准,在新华路南侧寿康人寿附近售鞋子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4/10 | |
21 | 罚款 | 在中兴路东侧卓衣汇附近售小吃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罚款1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S1028号 | 颜丙辉 | 行政处罚 | 颜丙辉未经批准,在中兴路东侧卓衣汇附近售小吃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4/10 | |
22 | 罚款 | 在新华路南侧美食街附近售水果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罚款1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S1029号 | 周洪民 | 行政处罚 | 周洪民未经批准,在新华路南侧美食街附近售水果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4/10 | |
23 | 罚款 | 在顺和路北侧七色幼儿园附近售小吃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罚款1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S1030号 | 李慧 | 行政处罚 | 李慧未经批准,在顺和路北侧七色幼儿园附近售小吃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4/11 | |
24 | 罚款 | 在新华路西侧附近售山药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罚款1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S1031号 | 常士磊 | 行政处罚 | 常士磊未经批准,在新华路西侧附近售山药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4/12 | |
25 | 其他-退还土地;其他-拆除;罚款。 | 1.责令当事人退还违法占用的501平方米(合0.75亩)土地;2.责令当事人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其在违法占用的501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当事人违法占用501平方米农用地(耕地)建设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2525元;(大写:壹万贰仟伍佰贰拾伍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CS004号 | 崔国东 | 行政处罚 |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兰陵县苍山街道邹庄村土地面积501平方米建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四十二条,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项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4/15 | |
26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ZS1001号 | 李奔 | 行政处罚 | 2024年3月11日,李奔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兰陵县鲁城镇李山根村开采矿产品渣土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4/08 | |
27 | 其他-退还土地;罚款 | 1.责令其退还违法占用的8472平方米土地;2.对其违法占用8472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847200元;合计罚款:847200元(捌拾肆万柒仟贰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KK004号 | 赵庆强 | 行政处罚 | 赵庆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63项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4/15 | |
28 | 罚款;其他-退还土地;其他-拆除 | 1.责令你退还违法占用的255(合0.38亩)平方米土地;2.责令你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246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你违法占用246平方米基本农田的行为处10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246000元;对你违法占用9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900元;合计罚款:246900元(人民币大写:贰拾肆万陆仟玖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 2024]第NQ002号 | 杨洋 | 行政处罚 | 杨洋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于2022年9月份占用兰陵县南桥镇吕家村村土地建设蒜米加工棚,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涉嫌违法占地。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及《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4/15 | |
29 | 其他-退回土地;罚款 | 退还违法占用的4802平方米土地、罚款人民币:4802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审字[2024]第BZ002号 | 兰陵新天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兰陵新天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兰陵县代村土地建设钢结构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违法占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63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63项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4/15 | |
30 | 其他-退还;罚款 | 1.责令你退还违法占用的295平方米土地; 2.对你违法占用295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4425元;合计罚款:4425元(人民币大写:肆仟肆佰贰拾伍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LZ003号 | 孟朋松 | 行政处罚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项,给予行政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4/17 | |
31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300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ZDJ005号 | 山东中椿建工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山东中椿建工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撞自违法开采矿产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们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4/15 | |
32 | 罚款;其他-拆除;其他-退还土地 | 1.责令王贵合退还违法占用的1452平方米土地; 2.责令王贵合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1452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王贵合违法占用1452平方米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的行为处2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36300元;合计罚款:36300元(人民币大写:叁万陆仟叁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LL002号 | 王贵合 | 行政处罚 | 王贵合未经批准,于2014年,擅自在兰陵镇狄庄村西占地建钢结构大棚。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二条第三款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涉嫌违法占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项。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4/15 | |
33 | 罚款 | 在会宝路北侧实验小学附近售烤肠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罚款1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S1032号 | 郭艳艳 | 行政处罚 | 郭艳艳未经批准,在会宝路北侧实验小学附近售烤肠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4/18 | |
34 | 罚款;其他-退还土地 | 1.责令刘超退还违法占用的834平方米土地; 2.对刘超违法占用834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83400元;合计罚款:83400元(人民币大写:捌万叁仟肆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LL004号 | 刘超 | 行政处罚 | 刘超未经批准,于2023年11月,擅自在兰陵镇房家庄村东南土地建房。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版)第二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违法占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版)第二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版)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63项。的规定,涉嫌违法占地。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4/18 | |
35 | 其他-退还土地;其他-没收;罚款 | 1.责令当事人退还违法占用的631平方米(合0.95亩)土地;2.没收违法占用的631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违法占用527平方米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建设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3175元;对刘佃雷违法占用81平方米耕地建设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80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64800元;对违法占用23平方米建设用地建设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230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80275(大写:捌万零贰佰柒拾伍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CS005号 | 刘佃雷 | 行政处罚 | 未经依法批准,于2018年和2023年擅自占用兰陵县苍山街道孤山屯村东南侧土地面积631平方米建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四十二条,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项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4/25 | |
36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4000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ZDS002号 | 临沂舜太置业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临沂舜太置业有限公司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而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该行为的边法程度隅于《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规定的严重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该行为的边法程度隅于《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规定的严重情形。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4/25 | |
37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500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ZDJ006号 | 秦城祥 | 行政处罚 | 秦城祥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开采矿产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4/25 | |
38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500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ZDJ008号 | 马其飞 | 行政处罚 | 马其飞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开采矿产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4/25 | |
39 | 其他-没收采出的矿产品;罚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采出的矿产品; 2.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LC004号 | 陈怀刚 | 行政处罚 | 经查,你于2024年4月10日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鲁城镇合兴村村南约1公里一处空地开采矿产品渣土。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4/26 | |
40 | 其他-退还土地;罚款 | 1.责令赵启峰退还违法占用的310 平方米土地; 2.对赵启峰违法占用310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4650元;合计罚款:4650 元(人民币大写:肆仟陆佰伍拾元整)。 | 【2024】TD006 | 赵启峰 | 行政处罚 | 赵启峰未经批准违法占地建沿街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4/22 | |
41 | 其他-退还土地;其他-拆除;罚款 | 1.责令陈风华退还违法占用的1028平方米土地; 2.责令陈风华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1028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陈风华违法占用865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2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21625元;对陈风华违法占用 163平方米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的行为处2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4075 元;合计罚款:25700元(人民币大写:贰万伍仟柒佰元整)。 | 【2024】TD010 | 陈凤华 | 行政处罚 | 陈凤华违法占地建院落及钢结构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4/22 | |
42 | 其他-退还土地;其他-拆除;罚款 | 1、责令兰陵县庄坞镇南营子村村民刘委退还违法占用的2949平方米(合4.42亩)土地。 2、责令兰陵县庄坞镇南营子村村民刘委十五日内自行拆除2020年4月违法占用的572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规划)和2023年9月违法占用的16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兰陵县庄坞镇南营子村村民刘委2020年4月违法占用面积为242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6050元,对违法占用306平方米建设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的行为处2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罚款7650元;对违法占用24平方米基本农田的行为处3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罚款720元,对违法占用754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罚款11310元;合计罚款25730元。 对兰陵县庄坞镇南营子村村民刘委2023年9月违法占用面积为16平方米基本农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00元的罚款,计罚款16000元,对违法占用1607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罚款160700元,合计罚款176700元。两期建设合计罚款202430元(人民币大写;贰拾万贰仟肆佰叁拾元) | 2024第ZW008 | 刘委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4/29 | |
43 | 其他-退还;罚款 |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1818平方米土地;2.对违法占用1818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27270元;合计罚款:27270元(人民币大写:贰万柒仟贰佰柒拾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XCZ004号 | 张忠敏 | 行政处罚 | 张忠敏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向城镇苏圈村土地建冷库、钢结构大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二款第三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4/29 | |
44 | 其他-退还;罚款 |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1138平方米土地; 2.对违法占用1138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113800元;合计罚款:113800元(人民币大写:壹拾壹万叁仟捌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XCZ005号 | 贾华 | 行政处罚 | 贾华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向城镇刘家官庄村土地建钢结构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二款第三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4/29 | |
45 | 其他-退还;其他-拆除;罚款 | 1.责令你单位退还违法占用的13947.5平方米土地; 2.责令你单位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1281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你单位违法占用1256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2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31400元;对你单位违法占用25平方米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的行为处2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625元;对你单位违法占用1266.5平方米未利用地的行为处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189997.5元;合计罚款:222022.5元(人民币大写:贰拾贰万贰仟零贰拾贰元伍角整)。 | 〔2024〕第SS002号 | 兰陵县华胜石灰厂 | 行政处罚 | 兰陵县华胜石灰厂违法占地建设钢结构厂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4/28 | |
46 | 其他-退还;其他-拆除;罚款 | 1.责令你单位退还违法占用的9482平方米土地;2.责令你单位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1069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你单位违法占用1069平方米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的行为处2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26725元;对你单位违法占用8413平方米未利用地的行为处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126195元;合计罚款:152920元(人民币大写:壹拾伍万贰仟玖佰贰拾元整)。 | 〔2024〕第SS004号 | 临沂鑫城特玻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临沂鑫城特玻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钢结构厂棚及配套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4/28 | |
47 | 其他-退还;其他-拆除;罚款 | 1.责令当事人退还违法占用的1290平方米土地;2.责令当事人十五日内分别自行整改违法占用的276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24平方米(2022年2月建设)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当事人违法占用161平方米基本农田的行为处3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4830元;对当事人违法占用91平方米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的行为处2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2275元;对当事人违法占用183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2745元;对当事人违法占用696平方米未利用地的行为处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10440元;对当事人违法占用24平方米基本农田的行为处10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24000元;对当事人违法占用135平方米未利用地的行为处1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13500元;合计罚款:57790元(人民币大写:伍万柒仟柒佰玖拾元整)。 | 〔2024〕第SS005号 | 郑洪波 | 行政处罚 | 郑洪波违法占地建设办公室及道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4/28 | |
48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SZ003号 | 任玉才 | 行政处罚 | 经查,你擅自修剪朝阳路段绿化树木2棵 | 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5/06 | |
49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SZ004号 | 李秀丽 | 行政处罚 | 经查,你擅自修剪朝阳路段绿化树木1棵 | 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5/06 | |
50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贰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SZ005号 | 任玉喜 | 行政处罚 | 经查,你擅自修剪朝阳路段绿化树木2棵 | 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5/06 | |
51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SZ007号 | 曹永强 | 行政处罚 | 经查,你擅自修剪朝阳路段绿化树木1棵 | 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5/06 | |
52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SZ009号 | 刘祥龙 | 行政处罚 | 经查,你擅自修剪朝阳路段绿化树木1棵 | 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5/06 | |
53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SZ010号 | 安秀梅 | 行政处罚 | 经查,你擅自修剪朝阳路段绿化树木1棵 | 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5/06 | |
54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SZ011号 | 周焕焕 | 行政处罚 | 经查,你擅自修剪朝阳路段绿化树木2棵 | 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5/06 | |
55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SZ012号 | 于伟 | 行政处罚 | 经查,你擅自修剪朝阳路段绿化树木1棵 | 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5/06 | |
56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SZ014号 | 刘传建 | 行政处罚 | 经查,你擅自修剪朝阳路段绿化树木1棵 | 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5/06 | |
57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SZ020号 | 高继英 | 行政处罚 | 经查,你擅自修剪朝阳路段绿化树木3棵 | 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5/06 | |
58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SZ024号 | 任泉 | 行政处罚 | 经查,你擅自修剪朝阳路段绿化树木3棵 | 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5/06 | |
59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SZ025号 | 朱山蒙 | 行政处罚 | 经查,你擅自修剪朝阳路段绿化树木1棵 | 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5/06 | |
60 | 其他-退还;其他-拆除;罚款 | 1.责令赵尔胜退还违法占用的683平方米土地; 2.责令赵尔胜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674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赵尔胜违法占用371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2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9275元;对赵尔胜违法占用13平方米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的行为处2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325元;对赵尔胜违法占用290平方米基本农田的行为处30元/平方米的罚款,记8700元;对赵尔胜违法占用9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135元;合计罚款:18435 元(人民币大写:壹万捌仟肆佰叁拾伍元整)。 | 【2024】TD007 | 赵尔胜 | 行政处罚 | 赵尔胜未经批准违法占地圈院硬化地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5/06 | |
61 | 其他-退还;其他-拆除;罚款 | 1.责令张洪才退还违法占用的 796平方米土地; 2.责令张洪才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796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张洪才违法占用796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2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19900元;合计罚款: 1990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玖仟玖佰元整)。 | 【2024】TD008 | 张洪才 | 行政处罚 | 张洪才未经批准违法占地建钢结构厂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5/06 | |
62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50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ZDJ007号 | 许井利 | 行政处罚 | 许井利未经批准撞自违法开采矿产品,该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们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中华人们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们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们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们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们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们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们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们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5/10 | |
63 | 其他-退还;罚款 | 1.责令当事人退还违法占用的143平方米土地;2.对当事人违法占用143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00元/平方米的罚款,合计罚款:1430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肆仟叁佰元整)。 | 〔2024〕第SS003号 | 刘飞 | 行政处罚 | 刘飞违法占地建设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5/10 | |
64 | 其他-退还土地;其他-没收;罚款 | 1.责令胡金玉退还违法占用的707平方米土地; 2.没收胡金玉违法占用的403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胡金玉违法占用403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0075元;对违法占用304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4560元;合计罚款:14635元(大写:壹万肆仟陆佰叁拾伍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CS006号 | 胡金玉 | 行政处罚 | 未经依法批准,胡金玉于2015年1月的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建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四十二条,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项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5/10 | |
65 | 其他-退还土地;其他-没收;;其他-拆除;罚款 | 1.责令朱庆华退还违法占用的314平方米土地; 2.没收朱庆华违法占用的311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责令朱庆华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3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4.对朱庆华违法占用311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7775元;对违法占用3平方米其它非耕地的农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75元;合计罚款:7850元(大写:柒仟捌佰伍拾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CS007号 | 朱庆华 | 行政处罚 | 未经依法批准,朱庆华于2010年3月的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九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四十二条,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项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5/10 | |
66 | 罚款 | 在兰陵路南侧万达门口附近售小吃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罚款1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S1034号 | 周超 | 行政处罚 | 周超未经批准,在兰陵路南侧万达门口附近售小吃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5/6 | |
67 | 罚款 | 在兰陵路南侧万达门口附近售小吃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罚款1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S1035号 | 周超 | 行政处罚 | 周超未经批准,在兰陵路南侧万达门口附近售小吃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5/6 | |
68 | 其他-退回土地;其他-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 | 责令你退还违法占用的1646平方米土地、没收你违法占用的816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人民币:3285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审字[2024]第BZ003号 | 李思军 | 行政处罚 | 李思军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兰陵县小城东村土地建设钢结构棚和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法占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项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5/11 | |
69 | 其他-退回土地;其他-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其他-自行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 | 责令你退还违法占用的617平方米土地、没收你违法占用的587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你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21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罚款人民币:15335元 | 兰陵综执罚决审字[2024]第BZ004号 | 李思军 | 行政处罚 | 李思军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兰陵县小城东村土地建设钢结构棚和冷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违法占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项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5/11 | |
70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SZ002号 | 郭永侠 | 行政处罚 | 经查,你擅自修剪朝阳路段绿化树木2棵 | 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5/13 | |
71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SZ008号 | 薛良彬 | 行政处罚 | 经查,你擅自修剪朝阳路段绿化树木5棵 | 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5/13 | |
72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SZ013号 | 郝相云 | 行政处罚 | 经查,你擅自修剪朝阳路段绿化树木2棵 | 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5/13 | |
73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SZ015号 | 刘相珍 | 行政处罚 | 经查,你擅自修剪朝阳路段绿化树木1棵 | 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5/13 | |
74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SZ016号 | 刘景红 | 行政处罚 | 经查,你擅自修剪朝阳路段绿化树木2棵 | 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5/13 | |
75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SZ017号 | 王伯侠 | 行政处罚 | 经查,你擅自修剪朝阳路段绿化树木1棵 | 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5/13 | |
76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SZ018号 | 刘秀芳 | 行政处罚 | 经查,你擅自修剪朝阳路段绿化树木2棵 | 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5/13 | |
77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SZ019号 | 王传芳 | 行政处罚 | 经查,你擅自修剪朝阳路段绿化树木1棵 | 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5/13 | |
78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SZ021号 | 张圣芳 | 行政处罚 | 经查,你擅自修剪朝阳路段绿化树木2棵 | 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5/13 | |
79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SZ022号 | 吴佃生 | 行政处罚 | 经查,你擅自修剪朝阳路段绿化树木3棵 | 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5/13 | |
80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SZ023号 | 王淑芹 | 行政处罚 | 经查,你擅自修剪朝阳路段绿化树木1棵 | 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5/13 | |
81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SZ026号 | 吴廷侠 | 行政处罚 | 经查,你擅自修剪朝阳路段绿化树木1棵 | 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5/13 | |
82 | 其他-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罚款 | 1.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猎获物已被公安机关没收、猎捕工具已灭失,不再没收);2.并处罚款20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KK007号 | 孙秀宇 | 行政处罚 | 孙秀宇于2023年9月擅自在兰陵县矿坑镇薛南村猎捕野生动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属于非法狩猎。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临沂市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四条。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5/14 | |
83 | 其他-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罚款 | 1.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猎获物已被公安机关没收、猎捕工具已灭失,不再没收);2.并处罚款30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KK006号 | 彭亮亮、孙秀宇、文金山 | 行政处罚 | 该三人于2023年10月擅自在兰陵县矿坑镇薛南村猎捕野生动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非法狩猎。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临沂市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四条。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5/14 | |
84 | 其他-退还;罚款 | 1.责令你单位退还违法占用的560平方米土地; 2.对你单位违法占用560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56000元;合计罚款:56000元(人民币大写:伍万陆仟元整)。 | 〔2024〕第SS0012号 | 兰陵县金海湾蔬菜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兰陵县金海湾蔬菜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钢结构厂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5/16 | |
85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 兰陵综执案决字[2024]第ZS2002号 | 王森森 | 行政处罚 | 2024年4月9日,王森森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兰陵县鲁城镇老书房村村南约500米处丘陵地开采矿产品渣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5/15 | |
86 | 其他-退还土地;其他-没收;罚款 | 1.责令刘海廷退还违法占用的377平方米土地; 2.没收刘海廷违法占用的377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3.对刘海廷违法占用377平方米其它非耕地的农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9425元(大写:玖仟肆佰贰拾伍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CS008号 | 刘海廷 | 行政处罚 | 未经依法批准,刘海廷于2020年1月的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建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四十二条,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项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5/21 | |
87 | 其他-退还土地;其他-没收;罚款 | 1.责令朱德海退还违法占用的188平方米土地; 2.没收朱德海违法占用的188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朱德海违法占用188平方米其它非耕地的农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50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94000元(大写:玖万肆仟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CS009号 | 朱德海 | 行政处罚 | 未经依法批准,朱德海于2023年5月的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建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四十二条,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项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5/21 | |
88 | 其他-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罚款 | 1、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已被公安机关处置,不再没收);2、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L002号 | 刘东 | 行政处罚 | 接部门移交,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刘东于2023年8月在兰陵县下村乡黄崖村和卜鸽崖村交界的山上猎捕野兔2只,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非法猎捕。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参照《临沂市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第二十四条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5/14 | |
89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SZ006号 | 刘士全 | 行政处罚 | 经查,你擅自修剪朝阳路段绿化树木3棵 | 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5/20 | |
90 | 其他-退还;其他-没收;其他-拆除;罚款 |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460平方米土地; 2、没收违法占用的1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责令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114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4、对违法占用18平方米耕地进行建设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800元的罚款,计14400元;对违法占用97平方米基本农田进行建设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00元的罚款,计97000元;对违法占用345平方米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3450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145900元(大写:壹拾肆万伍仟玖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SY03号 | 马全广 | 行政处罚 | 兰陵县尚岩镇坦上集村村民马全广未经批准擅自在坦上集村西占地建设钢结构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63项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5/21 | |
91 | 其他-退还;罚款 | 1.责令当事人退还违法占用的53平方米土地;2.对当事人违法占用53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795元;合计罚款:795元(人民币大写:柒佰玖拾伍元整)。 | 〔2024〕第SS011号 | 顾宗侠 | 行政处罚 | 刘飞违法占地建设钢结构简易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第四十二条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5/21 | |
92 | 其他-退还土地;其他-拆除;罚款 | 1、责令兰陵县庄坞镇东哨村村民丁风华退还违法占用的993.4平方米土地。 2、责令丁风华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993.4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上的新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兰陵县庄坞镇东哨村村民丁风华违法占用的面积为203平方米农用地建棚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5075元,对违法占用790.4平方米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的行为处2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9760元,合计24835元(人民币大写:贰万肆仟捌佰叁拾伍元整)。 | 2024第ZW007 | 丁凤华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5/23 | |
93 | 罚款 | 在文化路东侧塔山广场附近售小吃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罚款1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S1036号 | 徐芝军 | 行政处罚 | 徐芝军未经批准,在文化路东侧塔山广场附近售小吃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5/21 | |
94 | 罚款 | 在文化路中段塔山广场附近售卷面皮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罚款1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S1037号 | 李德凤 | 行政处罚 | 李德凤未经批准,在文化路中段塔山广场附近售卷面皮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5/23 | |
95 | 罚款 | 在佳园路南侧城市花园C区附近售水果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罚款1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S1038号 | 杨晓锋 | 行政处罚 | 杨晓锋未经批准,在佳园路南侧城市花园C区附近售水果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5/24 | |
96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50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ZDJ009号 | 临沂市豪基建材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临沂市豪基建材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撞自违法开采矿产品,该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5/20 | |
97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50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ZDJ010号 | 临沂市兰陵县苍山街道苍山东村村民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苍山街道于庄村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撞自违法开采矿产品,该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5/20 | |
98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50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ZDJ011号 | 高攀 | 行政处罚 | 高攀收购无合法来源矿产品,该行为违反了违反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七条和《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七条和《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5/20 | |
99 | 其他-退还;罚款 | 1.责令刘建强退还违法占用的346平方米土地; 2.对刘建强违法占用346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罚款:5190元(人民币大写:伍仟壹佰玖拾元整)。 | 【2024】第TD009号 | 刘建强 | 行政处罚 | 刘建强未经批准违法占地建沿街房及院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5/30 | |
100 | 其他-退还;其他-没收;罚款 |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6464平方米土地; 2.没收违法占用的2402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违法占用旱地344平方米的行为处以2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8600元;对违法占用其他林地1818平方米的行为处以2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45450元;对违法占用坑塘水面8平方米的行为处以2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200元;对违法占用水浇地232平方米的行为处2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5800元;对违法占用4062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60930元;合计罚款:120980元(人民币大写:壹拾贰万零玖佰捌拾元整)。 | 【2024】第TD0018号 | 郑士鹏 | 行政处罚 | 郑士鹏未经批准违法占地建观赏广场及长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5/28 | |
101 | 其他-退还;其他-没收;罚款 |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2483平方米土地; 2.没收违法占用的7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违法占用7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2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175元;对违法占用2476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37140元;合计罚款:37315元(人民币大写:叁万柒仟叁佰壹拾伍元整)。 | 【2024】第TD019号 | 张祥记 | 行政处罚 | 张祥记未经批准违法占地建鸵鸟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5/28 | |
102 | 罚款 | 在中兴路西侧和平新城附近售面包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罚款1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S1039号 | 王艺强 | 行政处罚 | 王艺强未经批准,在中兴路西侧和平新城附近售面包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5/27 | |
103 | 罚款 | 在新华路南侧嘿嘿鸭附近出售扣肉饼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罚款1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S1040号 | 朱云国 | 行政处罚 | 朱云国未经批准,在新华路南侧嘿嘿鸭附近出售扣肉饼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5/28 | |
104 | 罚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圆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XX005号 | 孙启飞 | 行政处罚 | 2024年4月9日,孙启飞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新兴镇木山村与枣庄市利增村交汇一处空地开采矿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属于违法采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圆整)。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5/28 | |
105 | 其他-退还土地;罚款 |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5159平方米土地;2.对当事人违法占用2757平方米建设用地建设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275700元(大写:贰拾柒万伍仟柒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KK101号 | 李清启 | 行政处罚 | 李清启于2024年5月3日,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矿坑镇矿坑村土地建设厂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63项。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6/04 | |
106 | 其他-退还土地;其他-拆除;罚款 |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491平方米土地;2.限1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491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当事人违法占用491平方米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50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245500元(大写:贰拾肆万伍仟伍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KK011号 | 袁春亮 | 行政处罚 | 袁春亮于2024年2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矿坑镇南坡村土地建设板皮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63项。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6/04 | |
107 | 其他-退还土地;其他-拆除;罚款 |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909平方米土地;2.限1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616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当事人违法占用616平方米一般耕地建设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15400元;对违反占用293平方米建设用地建设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2930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44700(大写:肆万肆仟柒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KK103号 | 赵玉芳 | 行政处罚 | 赵玉芳未经依法批准于2024年4月底擅自占用矿坑镇朱柳屯村及矿坑村的土地建设钢结构棚及附属设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二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63项。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6/04 | |
108 | 其他-退还土地;其他-没收;罚款。 |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4101平方米土地; 2.没收违法占用的3407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3.对违法占用1556平方米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建设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38900元;对违法占用1851平方米耕地建设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46275元;对违法占用694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0410元;合计罚款人民币95585(大写:玖万伍仟伍佰捌拾伍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CS010号 | 程超 | 行政处罚 | 未经依法批准,于2019年和2020年的擅自占地建设,在2019年7月的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0年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建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四十二条,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项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6/03 | |
109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SY04号 | 兰陵县鸿惠家庭农场 | 行政处罚 | 兰陵县鸿惠家庭农场于2019年开始在尚岩镇大泉村涉嫌未经依法批准擅自非法取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6/04 | |
110 | 其他-退还;罚款 |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2177平方米土地;2.对违法占用2177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32655元;合计罚款:32655元(人民币大写:叁万贰仟陆佰伍拾伍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XCZ006号 | 张学军 | 行政处罚 | 张学军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向城镇峰下沟村土地建预制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第二款第三条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6/04 | |
111 | 其他-退还;罚款 |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2254平方米土地;2.对违法占用2254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33810元;合计罚款:33810元(人民币大写:叁万叁仟捌佰壹拾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XCZ008号 | 马营利 | 行政处罚 | 马营利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向城镇西城前村土地建设酒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二款第三条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6/04 | |
112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500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ZDJ013号 | 兰陵国顺矿业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兰陵国顺矿业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开采矿产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6/03 | |
113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500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ZDJ014号 | 宋海均 | 行政处罚 | 宋海均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开采矿产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6/03 | |
114 | 其他-退还;其他-没收;罚款 |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1302平方米土地; 2.没收违法占用的1189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违法占用1189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2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29725元;对违法占用113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1695元;合计罚款:31420元(人民币大写:叁万壹仟肆佰贰拾元整)。 | 【2024】TD016 | 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兰陵镇兰陵东北圩村村民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兰陵县兰陵镇东北圩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违法占地建沿街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6/05 | |
115 | 其他-退还;其他-没收;罚款 | 1.责令你单位退还违法占用的698平方米土地; 2.没收你单位违法占用的698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你单位违法占用698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2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17450元;合计罚款:1745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柒仟肆佰伍拾元整)。 | 【2024】TD017 | 醉卧(兰陵)酒业酿造股份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醉卧(兰陵)酒业酿造股份有限公司未经批准违法占地建沿街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6/05 | |
116 | 罚款 | 在兰陵路中段五岔路口附近出售小吃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罚款1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S1041号 | 刘钦艾 | 行政处罚 | 刘钦艾未经批准,在兰陵路中段五岔路口附近出售小吃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6/4 | |
117 | 罚款 | 在会宝路中段县医院附近出售鞋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罚款1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S1042号 | 周冠军 | 行政处罚 | 周冠军未经批准,在会宝路中段县医院附近出售鞋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6/7 | |
118 | 其他-退还土地;其他-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样;罚款 | 1.责令当事人退还违法占用的7947平方米土地; 2.责令当事人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6010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当事人违法占用5942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2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148550元;对当事人违法占用68平方米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的行为处2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1700元;合计罚款:150250元(人民币大写:壹拾伍万零贰佰伍拾元整)。 | 〔2024〕第SS013号 | 王义雅、邹文宇 | 行政处罚 | 王义雅、邹文宇违法占地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项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6/03 | |
119 | 其他-退还土地;罚款 | 1.责令当事人退还违法占用的16527平方米土地; 2.对当事人违法占用16527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5元/平方米的罚款,合计罚款:247905元(人民币大写:贰拾肆万柒仟玖佰零伍元整)。 | 〔2024〕第SS010号 | 兰陵县晓民钙业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兰陵县晓民钙业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案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项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6/03 | |
120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ZS1003号 | 王爱华 | 行政处罚 | 2024年4月19日,王爱华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兰陵县磨山镇西三峰村东北约1公里处开采矿产品渣土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6/04 | |
121 | 罚款 | 在新华路南侧3A超市附近出售玉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罚款1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S1043号 | 王德扩 | 行政处罚 | 王德扩未经批准,在新华路南侧3A超市附近出售玉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6/13 | |
122 | 罚款 | 1、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 兰陵县大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东方首府建设项目一期项目存在裸漏土方未全覆盖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项及《临沂市城市管理局自由裁量权基准表》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6/12 | ||
123 | 罚款;其他-责令退还土地 |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887平方米土地; 2.对违法占用887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88700元;合计罚款:88700元(人民币大写:捌万捌仟柒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MS002号 | 文德英 | 行政处罚 | 兰陵县磨山镇西疃村村民文德英在赤东村村南公路以北违法占地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63项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6/19 | |
124 | 罚款;其他-没收采出的矿产品 | 1.没收采出的矿产品。 2.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MS003号 | 王冠宇 | 行政处罚 | 兰陵县磨山镇西石良村村民王冠宇在西石良村福缘医院西侧非法开采矿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属于违法采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6/19 | |
125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1000元(大写:肆拾万壹仟元整);2.并处违法所得人民币401000元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160400元(大写:壹拾陆万零肆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KK008号 | 蒋来群 | 行政处罚 | 蒋来群于2011年5月至2011年年底,未经批准擅自在矿坑镇棠林村村南东山开采矿产品建筑石料用灰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属于非法采矿。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6年)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6/20 | |
126 | 其他-退还土地;罚款 | 1.责令陈学荣退还违法占用的808平方米(合1.21亩)土地。2.对陈学荣违法占用的面积为808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80800元人民币(大写:捌万零捌佰圆整)。 | 2024第ZC010号 | 陈学荣 | 行政处罚 | 经查,你于2024年5月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兰陵县大仲村镇东圩村村南土地808平方米(合1.21亩)建设钢结构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6/19 | |
127 | 罚款 | 在文化路东侧塔山广场附近出售卷饼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罚款1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S1044号 | 李德凤 | 行政处罚 | 李德凤未经批准,在文化路东侧塔山广场附近出售卷饼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6/17 | |
128 | 罚款 | 在新华路南侧醉仙鸭附近出售油桃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罚款1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S1045号 | 姚玉芹 | 行政处罚 | 姚玉芹未经批准,在新华路南侧醉仙鸭附近出售油桃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6/17 | |
129 | 罚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采出的矿产品; 2.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LC005号 | 魏常金 | 行政处罚 | 经查,2024年5月2日,你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鲁城镇魏庄村村东北一处山坡开采矿产品渣土。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6/19 | |
130 | 罚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采出的矿产品; 2.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LC006号 | 龙爱和 | 行政处罚 | 经查,2024年5月13日,你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鲁城镇雷雨口村村鹏辉矿业西与枣庄搭界一处山坡开采矿产品渣土。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6/19 | |
131 | 其他-退还;罚款 | 1.责令当事人退还违法占用的839平方米土地;2.对当事人违法占用839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12585元(人民币大写:壹万贰仟伍佰捌拾伍元整)。 | 〔2024〕第SS006号 | 邱胜龙 | 行政处罚 | 邱胜龙违法占地建设办公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6/18 | |
132 | 其他-退还;其他-没收;罚款 | 1.责令当事人退还违法占用的3509平方米土地;2.没收当事人违法占用的103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当事人违法占用的2032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30480元;对当事人违法占用103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2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2575元;对当事人违法占用39平方米建设用地(2023年6月建设)的行为处1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3900元合计罚款:36955元(人民币大写:叁万陆仟玖佰伍拾伍元整)。 | 〔2024〕第SS014号 | 徐亚东 | 行政处罚 | 徐亚东违法占地建设沿街楼、老房子和简易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6/19 | |
133 | 其他-退还;罚款 | 1.责令当事人退还违法占用的134平方米土地;2.对当事人违法占用134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1340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叁仟肆佰元整)。 | 〔2024〕第SS017号 | 赵前 | 行政处罚 | 赵前违法占地建设钢结构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6/19 | |
134 | 其他-退还;其他-没收;其他-拆除;罚款 | 1.责令当事人退还违法占用的394平方米土地;2.没收当事人违法占用的19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责令当事人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8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4.对当事人违法占用的27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8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21600元;对当事人违法占用271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27100元;对当事人违法占用96平方米未利用地的行为处1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9600元合计罚款:58300元(人民币大写:伍万捌仟叁佰元整)。 | 〔2024〕第SS018号 | 张建瑞 | 行政处罚 | 张建瑞违法占地建设钢结构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6/19 | |
135 | 其他-退还;罚款 | 1.责令当事人退还违法占用的346平方米土地;2.对当事人违法占用的346平方米的建设用地行为处1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34600元(大写:叁万肆仟陆佰元整)。 | 〔2024〕第SS019号 | 姜良玉 | 行政处罚 | 姜良玉违法占地建设地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6/19 | |
136 | 其他-退还;罚款 | 1.责令当事人退还违法占用的172平方米土地;2.对当事人违法占用的172平方米的建设用地行为处1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17200元(大写:壹万柒仟贰佰元整)。 | 〔2024〕第SS020号 | 王金波 | 行政处罚 | 王金波违法占地建设地磅和硬化地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6/19 | |
137 | 罚款;其他-退还;其他-没收;其他-拆除 | 1.责令庄坞镇南营子村村民委员会退还违法占用的1427平方米土地; 2.没收庄坞镇南营子村村民委员会违法占用的4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责令庄坞镇南营子村村民委员会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1060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4.对庄坞镇南营子村村民委员会违法占用1064平方米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的行为处2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26600元;对你单位违法占用363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5445元;合计罚款:32045元(人民币大写:叁万贰仟零肆拾伍元整)。 | 【2024】TD015 | 兰陵县庄坞镇南营子村村民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兰陵县庄坞镇南营子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违法占地建村民娱乐广场、一村一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6/20 | |
138 | 其他-退还土地;罚款 | 1.责令李如元退还违法占用的1050平方米土地; 2.对李如元违法占用1050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05000元(大写:壹拾万伍仟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CS012号 | 李如元 | 行政处罚 | 未经依法批准,李如元于2023年1月至2024年3月的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第五十七条,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十三项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6/18 | |
139 | 其他-退还土地;他-没收;其他-拆除;罚款 | 1.责令兰陵县庄坞镇南营子村村民曹灯民退还违法占用面积为5394.8平方米方米)土地。 2、没收曹灯民违法占用的5.5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责令兰陵县庄坞镇南营子村村民曹灯民十五日内自行拆除290.8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4、对兰陵县庄坞镇南营子村村民曹灯民违法占用面积为3256.1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48841.5元,对违法占用面积为296.3平方米农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7407.5元,共计罚款人民币56249元(大写:伍万陆仟贰佰肆叁拾玖元整)。 | 2024第ZW009号 | 曹灯民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6/26 | |
140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84000元(大写:陆拾捌万肆仟元整);2.并处违法所得人民币684000元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273600元(大写:贰拾柒万叁仟陆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KK005号 | 徐晓磊 | 行政处罚 | 徐晓磊于2017年11月擅自转让矿坑镇棠林村村西的土地使用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项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6/27 | |
141 | 其他-退还;其他-拆除;罚款 | 1.责令曹德棒退还违法占用的715平方米土地; 2.责令曹德棒限期15日内拆除在违法占用的100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曹德棒违法占用的10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250元;对曹德棒违法占用的90平方米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2250元;对曹德棒违法占用的615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9225元;合计罚款11725元人民币(大写:壹万壹仟柒佰贰拾伍元整)。 | 【2024】TD011 | 曹德棒 | 行政处罚 | 曹德棒未经批准违法占地建地磅及硬化地面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6/28 | |
142 | 其他-退还;其他-没收;罚款 | 1.责令山东祥睿置业开发有限公司退还违法占用的240平方米土地; 2.没收山东祥睿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占用的240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山东祥睿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占用98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8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78400元;对你单位违法占用142平方米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的行为处5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71000元;合计罚款:149400元(人民币大写:壹拾肆万玖仟肆佰元整)。 | 【2024】TD012 | 山东祥睿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山东祥睿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违法占地建地磅及硬化地面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6/28 | |
143 | 其他-退还;其他-拆除;罚款 | 1.责令曹德付退还违法占用的1220平方米土地; 2.责令曹德付限期15日内拆除在违法占用的1159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曹德付违法占用的653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16325元;对曹德付违法占用的506平方米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12650元;对曹德付违法占用的61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915元;合计罚款29890元人民币(大写:贰万玖仟捌佰玖拾元整)。 | 【2024】TD020 | 曹德付 | 行政处罚 | 兰陵县庄坞镇南营子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违法占地建村民娱乐广场、一村一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6/28 | |
144 | 罚款 | 在佳园路北侧世纪福城附近出售小吃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罚款1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S1046号 | 孙倩 | 行政处罚 | 孙倩未经批准,在佳园路北侧世纪福城附近出售小吃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6/25 | |
145 | 罚款 | 在中兴路东侧天运商城附近出售鲜花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罚款1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S1047号 | 孟现美 | 行政处罚 | 孟现美未经批准,在中兴路东侧天运商城附近出售鲜花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6/26 | |
146 | 罚款 | 在中兴路东侧天运商城附近出售摊煎饼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罚款1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S1048号 | 庄丽丽 | 行政处罚 | 庄丽丽未经批准,在中兴路东侧天运商城附近出售摊煎饼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6/26 | |
147 | 罚款 | 在中兴路东侧天运商城附近出售摊煎饼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罚款1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S1049号 | 苗站英 | 行政处罚 | 苗站英未经批准,在中兴路东侧天运商城附近出售摊煎饼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6/28 | |
148 | 罚款 | 在中兴路东侧天运商城附近出售摊煎饼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罚款1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S1050号 | 王洁 | 行政处罚 | 王洁未经批准,在中兴路东侧天运商城附近出售摊煎饼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6/28 | |
149 | 罚款 | 在中兴路东侧天运商城附近出售摊煎饼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罚款1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S1051号 | 张建利 | 行政处罚 | 张建利未经批准,在中兴路东侧天运商城附近出售摊煎饼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6/28 | |
150 | 罚款 | 在中兴路东侧天运商城附近出售摊煎饼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罚款1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S1052号 | 聂传笑 | 行政处罚 | 聂传笑未经批准,在中兴路东侧天运商城附近出售摊煎饼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6/28 | |
151 | 罚款 | 在中兴路东侧天运商城附近出售摊煎饼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罚款1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S1053号 | 王静 | 行政处罚 | 王静未经批准,在中兴路东侧天运商城附近出售摊煎饼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6/28 | |
152 | 其他-退还土地;罚款 | 1、责令兰陵县庄坞镇东高尧村村民苗桂彬退还违法占用的1903平方米(合2.86亩)土地。 2、对兰陵县庄坞镇东高尧村村民苗桂彬2005年违法建设沿街楼占用的面积为190平方米建设用地建设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2850元,对2016年建设厂棚占用的面积为1713平方米建设用地建设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25695元,共计罚款人民币28545元(大写:贰万捌仟伍佰肆拾伍元整)。 | 2024第ZW010 | 苗桂彬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6/28 | |
153 | 其他-退还土地;其他-拆除;罚款 | 1、责令兰陵县庄坞镇北哨村村民刘兴力退还违法占用的502平方米(合0.75亩)土地。 2、责令兰陵县庄坞镇北哨村村民刘兴力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502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原状; 3、对兰陵县庄坞镇北哨村村民刘兴力违法占用面积为502平方米的压占基本农田行为处30元每平方米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5060元;合计罚款:15060(大写:壹万伍仟零陆拾元整)。 | 2024第ZW011 | 刘兴力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6/28 | |
154 | 其他-退还土地;罚款 | 1、责令兰陵县庄坞镇涌泉前村村民付浩退还违法占用的1391平方米(合2.09亩)土地。 2、对兰陵县庄坞镇涌泉前村村民付浩违法占用面积为1391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39100元;合计罚款:139100(大写:壹拾叁万玖仟壹佰元整)。 | 2024第ZW012 | 付浩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6/28 | |
155 | 其他-退还土地;其他-拆除;罚款 | 1、责令兰陵县庄坞镇吕园村村民吴青峰退还违法占用的696平方米土地,(合1.04亩); 2、责令吴青峰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25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上的新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兰陵县庄坞镇吕园村村民吴青峰违法占用的面积为671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0065元,对违法占用25平方米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的行为处2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625元,合计1069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零陆佰玖拾元整)。 | 2024第ZW013 | 吴青峰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6/28 | |
156 | 其他-退还土地;其他-拆除;罚款 | 1.责令兰陵县庄坞镇东哨村村民赵华明退还违法占用的983平方米农用地(合1.48亩)土地; 2.责令赵华明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和清理违法占用的983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上的新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兰陵县庄坞镇东哨村村民赵华明违法占用的面积为211平方米基本农田压占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6330元,对违法占用772平方米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的行为处2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19300元,合计25630元(人民币大写:贰万伍仟陆佰叁拾元整)。 | 2024第ZW014 | 赵华明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6/28 | |
157 | 其他-退还;其他-拆除;罚款 | 1.责令其退还违法占用的1942平方米土地;2.责令其1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161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其违法占用153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3825元;对其违法占用8平方米基本农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240元;对其违法占用1781平方米未利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26715元;共计罚款人民币30780元(大写:叁万零柒佰捌拾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KK010号 | 黄瑞云 | 行政处罚 | 黄瑞云于2014年4月未经依法批准在湖子峪村村西建设钢结构棚及附属设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第四十二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项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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