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执法结果 | 行政执法决定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主要事实 | 依据 |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日期 |
1 | 其他-限期恢复;罚款 | 1.对非法改变用途的0.2108公顷(合3.162亩,2108平方米)林地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对非法改变用途的0.2108公顷(合3.162亩,2108平方米)林地,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3667.5元两倍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47335元(大写:肆万柒仟叁佰叁拾伍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L005号 | 兰陵县宝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兰陵县宝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在苍山街道邓王山擅自改变林地用途0.2108公顷建设消防通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予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9/19 |
2 | 其他-退还土地;其他-没收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罚款 | 1.责令陈桂堂退还违法占用的813平方米土地; 2.没收违法占用的813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陈桂堂违法占用324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8100元;对违法占用489平方米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建设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2225元;合计罚款人民币:20325元(大写:贰万零叁佰贰拾伍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TD023号) | 王亚飞 | 行政处罚 | 王亚飞在苍山街道东坞丘村使用违法占地建设厂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9/23 |
3 | 罚款 | 在文化路中侧塔山广场附近出售肉饼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罚款1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S1063号 | 徐艳 | 行政处罚 | 徐艳举未经批准,在文化路中侧塔山广场附近出售肉饼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9/26 |
4 | 罚款 | 在文化路中侧塔山广场附近出售烤肠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罚款1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S1064号 | 杨子正 | 行政处罚 | 杨子正举未经批准,在文化路中侧塔山广场附近出售烤肠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9/26 |
5 | 其他-退还土地;其他-拆除;罚款 | 1、责令兰陵县庄坞镇山西村村民徐飞退还违法占用的195平方米土地。 2、没收徐飞违法占用的2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责令徐飞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1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上的新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4、对兰陵县庄坞镇山西村村民徐飞违法占用3平方米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50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500元,对违法占用192平方米的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9200元,合计20700元(人民币大写:贰万零柒佰元整)。 | 2024第ZW020号 | 徐飞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63项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9/30 |
6 | 其他-限期恢复;罚款 | 1.限期恢复0.3230公顷(3230平方米)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35842.2元)3倍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07526.6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L006号 | 兰陵县锐凯丰机械工程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 行政处罚 | 2023年7月,兰陵县锐凯丰机械工程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在兰陵县车辋镇宝山窝村南侧毁坏林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10/17 |
7 | 其他-退还土地;罚款 |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333平方米土地;2.对违法占用333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4995元;合计罚款:4995元(人民币大写:肆仟玖佰玖拾伍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BZ014号 | 赵铭 | 行政处罚 | 赵铭,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卞庄街道小城东村土地建设沿街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10/16 |
8 | 其他-退还土地;罚款 | 对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大仲村镇庙疃村村民委员会违法占地的行为予以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大仲村镇庙疃村村民委员会退还违法占用的351平方米(合0.53亩)土地。2、对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大仲村镇庙疃村村民委员会违法占用的面积为351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5265元人民币(大写:伍仟贰佰陆拾伍整)。 | 2024第ZC018号 | 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大仲村镇庙疃村村民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大仲村镇庙疃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5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兰陵县大仲村镇庙疃村土地351平方米(合0.53亩)建设办公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项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10/18 |
9 | 其他-退还土地;其他-拆除;罚款 | 1.责令当事人退还违法占用的32.5平方米土地;2.责令当事人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32.5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当事人违法占用的32.5平方米基本农田的行为处3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975元(人民币大写:玖佰柒拾伍元整)。 | 〔2024〕第SS026号 | 邱胜成 | 行政处罚 | 邱胜成违法占地建设看护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10/15 |
10 | 其他-退还土地;罚款 | 1.责令当事人退还违法占用的140平方米土地; 2.对当事人违法占用140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罚款:2100元(人民币大写:贰仟壹佰元整)。 | 〔2024〕第SS027号 | 刘伟杰 | 行政处罚 | 刘伟杰违法占地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10/15 |
11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ZDJ021 | 陈合礼 | 行政处罚 | 陈合礼于2024年8月22日未经批准擅自在兰陵县车辋镇陈家林村村北开采、外运沙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十条规定,应予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一)项、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10/14 |
12 |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340元,并处10%的罚款人民币2340元,以上罚没合计人民币2574元(大写贰仟伍佰柒拾肆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ZDJ020 | 兰陵县峰瑞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兰陵县峰瑞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底开始未经批准擅自在兰陵县泉山路北段新中医院院内违法开采、外运土石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十条规定 |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一)项、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10/14 |
13 | 罚款;其他-责令退还土地 | 1.责令当事人退还违法占用的370平方米土地; 2.没收当事人违法占用的370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当事人违法占用370平方米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的行为处2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9250元;合计罚款9250元(人民币大写:玖仟贰佰伍拾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MS005号 | 张勇 | 行政处罚 | 磨山镇西三峰庄村村民张勇在西三峰庄村村北违法占地建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第四十二条,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项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10/15 |
14 | 罚款;其他-责令退还土地 | 1.责令你退还违法占用的318平方米土地; 2.没收你违法占用的318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你违法占用262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2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6550元;对你违法占用56平方米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的行为处2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1400元;合计罚款:7950元(人民币大写:柒仟玖佰伍拾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MS006号 | 张铅 | 行政处罚 | 磨山镇西三峰庄村村民张铅在西三峰庄村村北违法占地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第四十二条,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项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10/15 |
15 | 罚款;其他-责令退还土地 | 1.责令你单位退还违法占用的380平方米土地; 2.对你单位违法占用380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38000元;合计罚款:38000元(人民币大写:叁万捌仟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MS007号 | 兰陵福缘医院 | 行政处罚 | 兰陵县磨山镇福缘医院在西石良村村西违法占地建设公寓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63项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10/15 |
16 | 其他-限期恢复;罚款 | 1.限期恢复0.0395公顷(合0.59亩)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4615元1倍罚款,计罚款人民币4615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L007号 | 山东兰盛智能制造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2022年10月,山东兰盛智能制造有限公司在兰陵县矿坑镇单家庄村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10/21 |
17 | 其他-限期恢复;罚款 | 1.限期恢复0.1780公顷(合2.67亩)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9752元1倍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9752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L008号 | 山东久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兰陵经济开发区分公司 | 行政处罚 | 2020年7月,山东久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兰陵经济开发区分公司在兰陵县卞庄街道赵官庄社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10/21 |
18 | 其他-限期恢复;罚款 | 1.限期恢复0.1405公顷(合2.11亩)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5590.8元1倍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5590.8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L010号 | 张超龙 | 行政处罚 | 2021年11月,张超龙在兰陵县鲁城镇平山后村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10/25 |
19 | 罚款 | 在金盾路南侧清华园附近出售鸭脖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罚款1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S1066号 | 王明强 | 行政处罚 | 王明强举未经批准,在金盾路南侧清华园附近出售鸭脖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10/30 |
20 | 罚款 | 在金盾路南侧清华园附近出售酱香饼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罚款1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S1067号 | 陆美琪 | 行政处罚 | 陆美琪举未经批准,在金盾路南侧清华园附近出售酱香饼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10/30 |
21 | 其他-退还土地;罚款 |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2442平方米土地;2.对违法占用2442平方米工业用地建设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24420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244200元(大写:贰拾肆万肆仟贰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KK013号 | 郭贵友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于2021年11月底,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单家庄村村北土地建设钢结构棚的行为属于违法占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63项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1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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