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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lanling00445771-0/2025-00004
  • 发布机构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公开目录 执法结果
  • 发布日期 2025-01-07
  • 文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名称 2024年农业农村局第四季度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2024年农业农村局第四季度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四季度行政处罚15件,行政许可0件,行政强制0件、行政征收0件、行政给付0件、行政奖励0件、行政检查0件、行政确认0件、行政裁决0件。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序号执法结果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决定履行情况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主要事实依据行政执法机关名称日期
11、没收涉案农药阿维·哒螨灵,数量:500;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行政处罚已履行兰陵农(农业)罚〔2024 44兰陵县创达农资店兰陵县创达农资店经营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当事人经营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之规定。  
涉案农药货值:500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裁量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经营的农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4-12-31
21、没收涉案农药(1)四聚乙醛,数量:45,(2)烯酰吗啉,数量:15;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行政处罚已履行兰陵农(农业)罚〔2024 46兰陵超琪农药良种科技服务中心兰陵超琪农药良种科技服务中心经营劣质农药案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认定兰陵超琪农药良种科技服务中心经营的1、四聚乙醛,2、烯酰吗啉农药为劣质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涉案农药货值:315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4-12-26
31、没收涉案农药滴酸·草甘膦,数量:28;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行政处罚已履行兰陵农(农业)罚〔2024 45兰陵县志海农资店兰陵县志海农资店经营劣质农药案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认定兰陵县志海农资店经营的滴酸·草甘膦为劣质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涉案农药货值:70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4-12-26
4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行政处罚已履行兰陵农(农业)罚〔202447苏保朋当事人在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辣椒案当事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禁止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之规定。
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动终止违法行为,且涉案产品未销售的,裁量标准: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4-12-23
5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贰拾玖元整(¥129.00);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行政处罚已履行兰陵农(农业)罚〔202441赵辉民生产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当事人生产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安全质量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之规定。
当事人涉案物品货值129元,违法收入129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违法情节: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等情节的,或者具有多个裁量因素时结合案情综合裁量,可以适用一般情形的,裁量标准: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对农户,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4-12-18
61、没收涉案兽药;2、罚款货值108*2倍人民币贰佰壹拾陆元整(¥216.00)行政处罚已履行兰陵农(畜牧)罚〔202412兰陵县狗狗巴士宠物美容服务店兰陵县狗狗巴士宠物美容服务店 无证经营兽药案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4-12-06
7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行政处罚已履行兰陵农(农业)罚〔2024 43兰陵县银翔农资店兰陵县银翔农资店销售涂改标签的种子案当事人销售涂改标签的种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一款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涂改标签的之规定;                                          
涉案种子货值:1000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4-11-28
8罚款货值16000×50%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行政处罚已履行兰陵农(畜牧)罚〔2024 11张杰张杰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之规定。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4-11-12
91、没收涉案农药1、克百威,数量2;2、毒死蜱,数量20;3、甲拌磷,数量12;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零捌元整(¥108.00);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行政处罚已履行兰陵农(农业)罚〔2024 42兰陵君丰农药良种店兰陵县君丰农业良种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之规定;                      
涉案农药货值:684元,违法所得:108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4-11-08
101、没收涉案农药噻虫胺,数量:8;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行政处罚未履行兰陵农(农业)罚〔2024 40兰陵县孙秀兰农资经营店兰陵县孙秀兰农资经营店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项农药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七)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之规定;认定为兰陵县孙秀兰农资经营店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之规定。                                                
涉案农药货值:160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裁量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经营的农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4-11-05
11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伍佰贰拾元整(¥2520.00);3、罚款人民币柒佰伍拾陆元整(¥756.00)行政处罚未履行兰陵农(农业)罚〔202438赵士钱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一案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 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之规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                                    
涉案肥料货值:7500元,违法所得:2520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下(含五吨)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裁量标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四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4-10-28
121、没收涉案农药二甲戊灵,数量:220;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行政处罚已履行兰陵农(农业)罚〔2024 39兰陵县彩云农资店兰陵县彩云农资店经营劣质农药一案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认定兰陵县彩云农资店经营的二甲戊灵为劣质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涉案农药货值:1612.6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4-10-22
13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叁拾元整(¥130.00);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行政处罚已履行兰陵农(农业)罚〔202436张贵德当事人生产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姜案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安全质量标准的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之规定。
当事人涉案物品货值130元,违法收入130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违法情节: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等情节的,或者具有多个裁量因素时结合案情综合裁量,可以适用一般情形的,裁量标准: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对农户,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4-10-10
14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壹拾贰元整(¥312.00);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行政处罚已履行兰陵农(农业)罚〔202435吴清洪当事人生产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芹菜案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安全质量标准的芹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之规定。
当事人涉案物品货值312元,违法收入312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违法情节: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等情节的,或者具有多个裁量因素时结合案情综合裁量,可以适用一般情形的,裁量标准: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对农户,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4-10-10
151.没收涉案的34盒兽药;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肆拾元整(¥540.00);3.给予货值二倍的罚款人民币陆仟陆佰捌拾元整(¥6680.00)行政处罚已履行兰陵农(畜牧)罚〔202410兰陵县云竹兽药销售有限公司兰陵县云竹兽药销售有限公司未办理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用生物制品案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21 2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的分发、经营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七条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具体载明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等产品类别和委托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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