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一季度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
序号 | 执法结果 | 行政执法决定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主要事实 | 依据 |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日期 |
1 | 警告;罚款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400元(大写:肆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L001号 | 常梅 | 行政处罚 | 常梅,于2024年12月31日,在森林防火期内,在苍山街道马巷村北侧山上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擅自野外用火,该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兰陵县人民政府禁火令》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参照《临沂市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部分第十三条的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1/20 |
2 | 罚款 | 在新华路南侧泉山路路口附近出售烤鸡腿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罚款1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SR1001号 | 代见华 | 行政处罚 | 代见华举未经批准,在新华路南侧泉山路路口附近出售烤鸡腿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1/23 |
3 | 退还;罚款 | 1.责令刘中花退还违法占用的97平方米土地; 2.对刘中花违法占用97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9700元;合计罚款:9700元(人民币大写:玖仟柒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TD026号) | 刘中花 | 行政处罚 | 刘中花在苍山街道东坞丘村使用违法占地硬化地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1/21 |
4 | 警告;罚款 | 本机关认为,你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城市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和参照临沂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元(大写:壹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SZ003号 | 程红玲 | 行政处罚 | 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 | 本机关认为,你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城市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1/24 |
5 | 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6795元(大写:贰万陆仟柒佰玖拾伍元整); 2.处违法所得人民币26795元10%的罚款,计人民币2679.5元(大写:贰仟六百柒拾玖元伍角整)。 以上共计罚款人民币29474.5元(大写:贰万玖仟肆佰柒拾肆元伍角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ZS001号 | 山东海纳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2024年12月26日至28日,山东海纳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将兰陵段高铁项目临时用地取土场开采出的灰岩外卖至兰陵县冠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法所得费用26795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2/08 |
6 |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十的罚款人民币200元,共计2200元(大写:贰仟贰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ZS1007号 | 赵秀华 | 行政处罚 | 2024年12月26日至28日,山东海纳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将兰陵段高铁项目临时用地取土场开采出的灰岩外卖至兰陵县冠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法所得费用26795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2/08 |
7 | 其他-退还土地;罚款 |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2748平方米土地;2.对违法占用2748平方米建设用地建设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41220元(大写:肆万壹仟贰佰贰拾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KK017号 | 临沂江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于2020年7月底,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棠林村村东南土地建设厂房及附属设施的行为属于违法占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项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2/10 |
8 | 其他-退还土地;罚款 | 1.责令当事人退还违法占用的359平方米土地; 2.对当事人违法占用359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35900元(大写:叁万伍仟玖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CS001号 | 刘会清 | 行政处罚 |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兰陵县苍山街道中东柞村土地建设钢结构厂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涉嫌违法占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第五十七条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2/13 |
9 | 其他-退还土地;其他-没收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 | 1.责令其退还违法占用的87.7平方米土地。 2.没收其违法占用的62.1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其违法占用25.6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2560元;对其违法占用62.1平方米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的行为处5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31050元;合计罚款33610元(人民币大写:叁万叁仟陆佰壹拾元整)。 | 2024第CC008 | 周东晴 | 行政处罚 | 兰陵县长城镇东河头村周东晴,未经依法批准,于2024年7月擅自在兰陵县长城镇东河头村村西侧违法圈占、硬化地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2/08 |
10 | 其他-退还土地;罚款 | 1.责令其退还违法占用的2122(合3.18亩)平方米土地。 2.对其违法占用2122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212200元(人民币大写:贰拾壹万贰仟贰佰元整)。 | 2025第CC002 | 周东晴 | 行政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2/08 | |
11 | 其他-退还土地;其他-没收;罚款 | 1.责令其退还违法占用的2329(合3.49亩)平方米土地。2.没收其违法占用的7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其违法占用2322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232200元;对其违法占用7平方米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的行为处5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3500元;合计罚款235700元(人民币大写:贰拾叁万伍仟柒佰元整)。 | 2025第CC001 | 张建玉 | 行政处罚 | 兰陵县长城镇大墩村张建玉,未经依法批准在兰陵县长城镇大墩村村西侧于2024年11月违法建设钢结构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2/13 |
12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SY001号 | 宋照喜 | 行政处罚 | 宋照喜于2024年12月24日,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兰陵县尚岩镇西纸坊村南开采矿产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2/13 |
13 | 警告;罚款 | 本机关认为,你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城市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和参照临沂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元(大写:壹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SZ005号 | 李雷昌 | 行政处罚 | 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 | 本机关认为,你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城市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2/12 |
14 | 其他-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 1.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处建设工程造价(人民币102439.25元)10%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0243.9元(大写:壹万零贰佰肆拾叁圆玖角)。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G011号 | 兰陵县恒居综合开发公司 | 行政处罚 | 兰陵县恒居综合开发公司,于2024年11月份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在兰陵县汶河苑小区北侧建设物业配房(建筑面积202.85平方米,工程造价102439.25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2/13 |
15 | 其他-责令退还土地;罚款 |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415平方米土地;2.对违法占用415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6225元(大写:陆仟贰佰贰拾伍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BZ016号 | 赵其花 | 行政处罚 | 赵其花2020年10月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卞庄街道葛庄村415平方米土地建设沿街楼,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2/13 |
16 | 其他-责令退还土地;罚款 |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372平方米土地;2.对违法占用372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5580元(大写:伍仟伍佰捌拾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BZ015号 | 袁连峰 | 行政处罚 | 袁连峰2019年7月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卞庄街道小坊村372平方米土地建设沿街楼,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2/13 |
17 | 其他-责令退还土地;罚款 |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6504平方米土地;2.对违法占用6504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650400元(大写:陆拾伍万零肆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BZ017号 | 付彤辉 | 行政处罚 | 付彤辉2024年11月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卞庄街道大新庄村6504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建设钢结构棚,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2/13 |
18 | 其他-退还土地;罚款 | 1、责令你退还违法占用的8610平方米土地;2、对你违法占用6592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5元每平方米的罚款,计罚款98880元。合计罚款98880元(人民币大写:玖万捌仟捌佰捌拾元整)。 | 2025第ZW001号 | 窦文升 | 行政处罚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项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2/13 |
19 | 其他-退还土地;罚款 | 1、责令兰陵县庄坞镇南多福庄村村民张玉国退还违法占用的1373平方米土地。2、对兰陵县庄坞镇南多福庄村张玉国违法占用的面积为668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0020元,合计罚款1002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零贰拾元整)。 | 2025第ZW002号 | 张玉国 | 行政处罚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人民华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项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2/13 |
20 | 罚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LC015号 | 张晓东 | 行政处罚 | 经查,你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鲁城镇北小堡村村西北一处空地开采矿产品沙土。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2/17 |
21 | 罚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1元(大写:贰万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LC001号 | 吴浩 | 行政处罚 | 经查,你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鲁城镇姚庄村村南500米一处空地开采矿产品渣石.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2/12 |
22 | 罚款;其他-没收;其他-责令退还土地 | 1.责令当事人退还违法占用的701平方米土地;2.没收当事人违法占用的701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当事人违法占用701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2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17525元;合计罚款:17525元(人民币大写:壹万柒仟伍佰贰拾伍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MS0013号 | 宋自超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第四十二条,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项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2/12 | |
23 | 罚款;其他-责令退还土地 | 1.责令该单位退还违法占用的5619平方米土地;2.对该单位违法占用5619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84285元;合计罚款:84285元(人民币大写:捌万肆仟贰佰捌拾伍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MS0012号 | 临沂世纪福缘置业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第四十二条,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项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2/12 | |
24 | 罚款 | 根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的规定和临沂市城市管理局自由裁量基准LY20-20044CP款“擅自修剪十棵以上树木的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居士龙修剪绿化树木100棵左右,属裁量基准规定较重行为,建议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SZ006号 | 居士龙 | 行政处罚 | 该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修剪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和道路绿化的树木花草。管线管理单位需修剪树木的,必须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等危及管线、交通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先行修剪或者砍伐,但必须在事发3日内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的规定。 | 根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2/17 |
25 | 罚款 | 在桃李路南侧县医院附近出售卷饼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罚款1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SR1002号 | 葛广财 | 行政处罚 | 葛广财举未经批准,在桃李路南侧县医院附近出售卷饼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2/18 |
26 | 罚款 | 在兰陵路南侧十三小附近出售车轮饼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罚款1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SR1003号 | 纪淑宁 | 行政处罚 | 纪淑宁举未经批准,在兰陵路南侧十三小附近出售车轮饼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2/18 |
27 | 罚款 | 在兰陵路南侧十三小附近出售鸡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罚款1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SR1004号 | 司马平平 | 行政处罚 | 司马平平举未经批准,在兰陵路南侧十三小附近出售鸡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2/18 |
28 | 罚款 | 在兰陵路南侧十三小附近出售梅花蛋糕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罚款1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SR1005号 | 马丽 | 行政处罚 | 马丽举未经批准,在兰陵路南侧十三小附近出售梅花蛋糕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2/18 |
29 | 罚款 | 在中兴路西侧中国移动附近出售烧烤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罚款1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SR1006号 | 黄应利 | 行政处罚 | 黄应利举未经批准,在中兴路西侧中国移动附近出售烧烤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2/20 |
30 | 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 1.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处建设工程造价(人民币11376988.15元)5%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568849元(大写:伍拾陆万捌仟捌佰肆拾玖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G001号 | 兰陵睿智物流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兰陵睿智物流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至2013年12月,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兰陵县经济开发区大宗山路中段东侧建设综合楼和厂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2/19 |
31 | 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 1.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处建设工程造价(人民币7537440.8元)5%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376872元(大写:叁拾柒万陆仟捌佰柒拾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G002号 | 兰陵晟泰钢构支架厂 | 行政处罚 | 兰陵晟泰钢构支架厂,于2018年2月至2018年12月,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兰陵县经济开发区大宗山路中段东侧建设综合楼、厂房、仓库、门卫,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2/19 |
32 | 责令退还土地;罚款 |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565平方米土地;2.对违法占用565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8475元(大写:捌仟肆佰柒拾伍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BZ001号 | 赵铭 | 行政处罚 | 赵铭2011年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卞庄街道小城东村565平方米土地建设彩钢瓦房和硬化地面,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2/19 |
33 | 责令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 | 1.责令沈健于2025年6月30日前将改变用途的0.0058公顷(合0.087亩)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对非法改变用途的0.0058公顷(合0.087亩)林地,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645.4元一倍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645.4元(大写:陆佰肆拾伍元肆角)。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L011号 | 沈健 | 行政处罚 | 沈健于2022年10月,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兰陵县大仲村镇郁家杭村0.0058公顷(合0.087亩)林地建养殖棚,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2/21 |
34 | 其他-拆除;罚款 | 1.责令限期拆除违建沿街楼房(建筑面积共计598.5㎡) ; 2.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处建设工程造价(人民币389025.00元)10%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38902.5元(大写:叁万捌仟玖佰零贰元伍角)。 | 兰陵综执案决字[2024]第G004号 | 临沂世纪福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临沂世纪福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卞庄街道育才路阳光花园小区东侧建设楼房,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十五条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2/20 |
35 | 其他-拆除;罚款 | 1.责令限期拆除违建墙体(面积14.6㎡)和门; 2.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处建设工程造价(人民币1825.00元)10%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82.5元(大写:壹佰捌拾贰元伍角)。 | 兰陵综执案立字[2024]第G003号 | 临沂世纪福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2024年11月18日,世纪福城B区的物业公司临沂世纪福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认其将原沿街通道改建为商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十五条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2/20 |
36 | 其他-责令退还城市绿化地 ;罚款 | 1、责令退还占用的453.18平方米的城市绿化地,并恢复原貌 2、罚款人民币70000元(大写:柒万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ZJ009号 | 临沂百大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临沂百大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2/25 |
37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ZJ002号 | 兰陵县天华液化气站 | 行政处罚 | 兰陵县天华液化气站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2/25 |
38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ZJ003号 | 兰陵县万泉液化气站 | 行政处罚 | 兰陵县万泉液化气站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2/25 |
39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ZJ004号 | 兰陵县玉源液化气站 | 行政处罚 | 兰陵县玉源液化气站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2/25 |
40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ZJ005号 | 兰陵县新金源液化气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兰陵县新金源液化气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2/25 |
41 | 罚款;其他-退还土地;其他-没收 | 1.责令你退还违法占用的1114平方米土地;2.没收你违法占用的229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责令你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203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4.对你违法占用432平方米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的行为处2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10800元;对你违法占用682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10230元;合计罚款:21030元(人民币大写:贰万壹仟零叁拾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TD001号) | 周建章 | 行政处罚 | 周建章违法占用向城镇西村土地修建商用楼房、简易棚及假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2/25 |
42 | 其他-退还;罚款 | 1.责令你单位退还违法占用311平方米土地;2.对你单位违法占用31平方米未利用地的行为处1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3100元;对你单位违法占用280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28000元;合计罚款:31100元(人民币大写:叁万壹仟壹佰元整)。 | 〔2025〕第SS001号 | 兰陵县光森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兰陵县光森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神山镇燕山官庄村土地建设伙房和维修厂棚,其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2/25 |
43 | 其他-退还;其他-拆除;罚款 | 1.责令你退还违法占用的229平方米土地;2.责令你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187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你违法占用187平方米基本农田的行为处3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5610元;对你违法占用42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630元;合计罚款:6240元(人民币大写:陆仟贰佰肆拾元整)。 | 〔2025〕第SS004号 | 周晓永 | 行政处罚 | 周晓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神山镇山口村土地建设钢结构棚和硬化地面,其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2/25 |
44 | 其他-退还;其他-拆除;罚款 | 1.责令你退还违法占用的58平方米土地;2.责令你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58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你违法占用58平方米基本农田的行为处30元/平方米的罚款,合计罚款:1740元(人民币大写:壹仟柒佰肆拾元整)。 | 〔2025〕第SS005号 | 周晓云 | 行政处罚 | 周晓云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神山镇山口村土地建设钢结构棚,其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2/25 |
45 | 警告;罚款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2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CS003号 | 杨邵军 | 行政处罚 | 2025年2月27日,在森林防火期内,杨邵军在苍山街道晒钱埠一村羊山上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擅自野外用火,该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 |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3/10 |
46 | 其他-退还;罚款 | 1.责令李艳付退还违法占用的281平方米土地;2.对李艳付违法占用281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28100元;合计罚款:28100元(人民币大写:贰万捌仟壹佰元整)。 | 兰陵综执案立字【2025】第TD002号 | 李艳付 | 行政处罚 | ,李艳付未经批准在苍山街道夏庄村土地建设商用办公楼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3/05 |
47 | 警告;罚款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200元(大写:贰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CW002号 | 邱宝安 | 行政处罚 | 邱宝安在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擅自野外用火,携带火种病抽烟,该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参照《临沂市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部分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参照《临沂市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部分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3/14 |
48 | 罚款 | 根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的规定和参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建议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400.00元(大写:肆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SZ007号 | 徐同迪 | 行政处罚 | 该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该爱护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并有权对损坏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和第十九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修剪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和道路绿化的树木花草。管线管理单位需修剪树木的,必须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等危及管线、交通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先行修剪或者砍伐,但必须在事发3日内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的规定。 | 根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3/14 |
49 | 警告;罚款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200元(大写:贰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SY004号 | 刘伟 | 行政处罚 | 刘伟于2025年2月28日,在森林防火期内,在尚岩镇西纸房村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擅自携带火种上山并点火烧荒,该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3/13 |
50 | 退还;罚款 |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983平方米土地; 2.对违法占用983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98300元(大写:玖万捌仟叁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CS002号 | 沙磊磊 | 行政处罚 | 2025年1月擅自占用兰陵县苍山街道长桥东村土地建设钢结构厂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3/17 |
51 | 其他-退还土地;罚款 | 1、责令张龙退还违法占用的2488平方米(合3.75亩)土地;2、对张龙违法占用的1888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88800元;对张龙违法占用600平方米未利用地的行为处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60000元;合计罚款:248800(大写:贰拾肆万捌仟捌佰元整)。 | 2025第ZW003号 | 张龙 | 行政处罚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第五十七第一款条的规定,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63项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3/18 |
52 | 其他-退还土地;罚款 | 1、责令兰陵县庄坞镇西高尧村村民张早红退还违法占用的190平方米建设用地土地。2、对兰陵县庄坞镇西高尧村村民张早红违法占用的面积为190平方米建设用地建设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9000元(大写:壹万玖仟元整)。 | 2025第ZW004号 | 张早红 | 行政处罚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人民华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63项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3/18 |
53 | 其他-退还土地;罚款 | 1、责令兰陵县庄坞镇西高尧村村民李福胜退还违法占用的1240平方米建设用地土地。2、对兰陵县庄坞镇西高尧村村民李福胜违法占用的面积为1240平方米建设用地建设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24000元(大写:壹拾贰万肆仟元整)。 | 2025第ZW005号 | 李福胜 | 行政处罚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第五十七第一款条的规定,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63项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3/18 |
54 | 退还土地、罚款、拆除。 | 1.责令其退还违法占用的1702平方米(合2.55亩)土地;2.责令其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1487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其违法占用1487平方米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的行为处2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37175元;对其违法占用215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3225元;合计罚款:40400元(人民币大写:肆万零肆佰元整)。 | CC003 | 赵强 | 行政处罚 | 兰陵县长城镇东官庄村村民赵强未经依法批准,于2013年擅自在兰陵县长城镇沙河东村东南侧违法占地建设建筑,用于出租。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第四十二条。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3/18 |
55 | 罚款 | 1、对单位罚款人民币1209029.8元(大写:壹佰贰拾万玖仟零贰拾玖元捌角); 2、对你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王凤罚款人民币60451.5元(大写:陆万零肆佰伍拾壹元伍角)。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4]第ZJ010号 | 临沂百大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临沂百大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兰陵县凯林人造板厂西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第七十三条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3/18 |
56 | 罚款;其他-暂扣河南齐硕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 罚款人民币11000元(大写:壹万壹仟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ZJ001号 | 河南齐硕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河南齐硕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3/18 |
57 | 其他-退还土地;罚款 | 对你违法占地行为予以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林爱国退还违法占用的646平方米(合0.97亩)土地。2、对林爱国违法占用的面积为646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罚款64600元人民币(大写:陆万肆仟陆佰整)。 | 2025第ZC002号 | 林爱国 | 行政处罚 | 经查,你于2024年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兰陵县大仲村镇寨子村土地646平方米(合0.97亩)违法建设钢结构棚的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九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3/18 |
58 | 罚款;其他-退还土地 |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679平方米土地;2.对违法占用679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67900元;合计罚款:67900元(人民币大写:陆万柒仟玖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XCZ001号 | 宋晋爱 | 行政处罚 | 宋晋爱2025年1月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兰陵县向城镇孙于沟村679平方米土地建设钢结构棚,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及《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63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3/18 |
59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50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ZDJ001号 | 张明明 | 行政处罚 | 张明明于2025年1月16日未经批准擅自在兰陵县尚岩镇张家村西南外运矿产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3/17 |
60 | 其他-没收采出的矿产品;罚款 | 1、没收采出的矿产品;2、罚款人民币200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ZDJ002号 | 董龙刚 | 行政处罚 | 董龙刚于2025年1月18日未经批准擅自在兰陵县太平村村东开采矿产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3/17 |
61 | 罚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版)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建议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你单位退还违法占用的274平方米(合0.41亩)土地;2.对你单位违法占用的274平方米未利用地的行为处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4110元;合计罚款:4110元(人民币大写:肆仟壹佰壹拾圆整)。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版)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及《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项的规定 | 【2025】XX001 | 山里王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兰陵县山里王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于2019年11月,擅自在兰陵县新兴镇山里王村占地建设活动板房和木屋。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版)第二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涉嫌违法占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版)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建议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你单位退还违法占用的274平方米(合0.41亩)土地;2.对你单位违法占用的274平方米未利用地的行为处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4110元;合计罚款:4110元(人民币大写:肆仟壹佰壹拾圆整)。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版)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及《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项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3/17 |
62 | 罚款 | 在佳园路东侧翰林国府附近出售烧烤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罚款1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SR1007号 | 陈荣强 | 行政处罚 | 陈荣强举未经批准,在佳园路东侧翰林国府附近出售烧烤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例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3/18 |
63 | 罚款 | 根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的规定和参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建议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SZ008号 | 宋加祥 | 行政处罚 | 该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该爱护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并有权对损坏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和第十九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修剪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和道路绿化的树木花草。管线管理单位需修剪树木的,必须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等危及管线、交通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先行修剪或者砍伐,但必须在事发3日内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的规定。 | 根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3/21 |
64 | 罚款 | 本机关认为,你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城市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和参照临沂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元(大写:壹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SZ004号 | 孙亚兰 | 行政处罚 | 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 | 本机关认为,你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城市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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