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执法结果 | 行政执法决定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主要事实 | 依据 |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日期 |
1 | 罚款 | 本机关认为,你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城市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和参照临沂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元(大写:壹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SZ009号 | 徐治昊 | 行政处罚 | 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 | 本机关认为,你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城市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4/01 |
2 | 警告;罚款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200元(大写:贰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SY005号 | 金建平 | 行政处罚 | 金建平于2025年3月14日,在森林防火期内,在尚岩镇葛村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擅自携带火种上山并点火祭祀,该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4/01 |
3 | 警告;罚款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400元 | 2025第ZC003号 | 孙加才 | 行政处罚 | 孙加才,于2025年3月31日,在大仲村镇西寨子村村西公益林范围内,未经批准擅自携带火种并点火祭祀,该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 |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参照《临沂市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部分第三十三条的基准,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 2.罚款人民币400元(大写:肆佰元整)。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4/16 |
4 | 警告;罚款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200元(大写:贰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CW003号 | 付振秀 | 行政处罚 | 付振秀在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擅自野外用火,携带火种并点火上坟烧纸,该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参照《临沂市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部分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参照《临沂市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部分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4/17 |
5 | 其他-退还;罚款 |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1222平方米土地; 2.没收你违法占用1222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违法占用1222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30550元(大写:叁万零伍佰伍拾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CS004号 | 潘国刚 | 行政处罚 | 2013年5月擅自占用兰陵县苍山街道尚村土地建厂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4/21 |
6 | 警告;罚款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200元(大写:贰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L002号 | 尤文坤 | 行政处罚 | 尤文坤,于2025年3月28日,在森林防火期内,在卞庄街道管家庄村北侧山上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擅自野外用火抽烟,该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兰陵县人民政府禁火令》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兰陵县人民政府禁火令》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参照《临沂市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部分第三十三条的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4/14 |
7 | 警告;罚款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200元(大写:贰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SY006号 | 金怀田 | 行政处罚 | 金怀田于2025年3月21日,在森林防火期内,在尚岩镇玛瑙埠村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擅自野外用火,该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4/15 |
8 | 罚款 | 对赵成英非法采矿的行为罚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KK003号 | 赵成英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于2025年2月,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兰陵县矿坑镇娄山沟村村西大山钙业院内开采矿产品渣土的行为属于违法采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4/21 |
9 | 其他-退还土地;其他-拆除违法建筑物 |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2894平方米土地;2.限1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1471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KK001号 | 魏光燕 | 行政处罚 | 吴增举(已死亡)于2012年年底,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矿坑镇灰泉村村西南土地建设厂房及附属设施的行为属于违法占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4/21 |
10 | 其他-退还;其他-拆除;罚款 | 1.责令当事人退还违法占用的4104平方米土地; 2.责令当事人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4104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当事人违法占用4104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02600元(大写:壹拾万贰仟陆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SY002号 | 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尚岩镇青山村村民委会会 | 行政处罚 | 兰陵县尚岩镇青山村村民委员会于2020年3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兰陵县尚岩镇青山村土地4104平方米(合6.16亩)建设公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项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4/18 |
11 | 警告;罚款 |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300元(大写:叁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LC003号 | 魏宗芹 | 行政处罚 | 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线索:兰陵县鲁城镇大阎庄存在违法野外用火情况,经核查,魏宗芹,于2025年3月22日,在森林防火期内,在鲁城镇大阎庄村北侧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擅自野外用火。 |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 2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和《兰陵县人民政府禁火令》第一条“禁火时间: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第二条“禁火区域:全县范围内的森林及距离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区。”的规定,参照《临沂市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部分第三十三条的基准,建议给于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300元(大写:叁佰元整)。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4/18 |
12 | 其他-退还土地;其他-没收土地;罚款 | 1.责令其退还违法占用的1462平方米土地。 2.责令其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8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其违法占用8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2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200元;对其违法占用1454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21810元;合计罚款22010元(人民币大写:贰万贰仟零壹拾元整)。 | CC004 | 周东理 | 行政处罚 | 兰陵县长城镇东河头村周东理,未经依法批准,在兰陵县长城镇东河头村村北侧违法建设沿街楼。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四十二条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4/21 |
13 | 其他-没收;罚款 | 1、没收开采出的矿产品灰岩、渣土;2、对兰陵县矿坑镇升平庄村村民委员会非法采矿的行为罚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KK002号 | 兰陵县矿坑镇升平庄村村民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于2025年3月19日,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兰陵县矿坑镇升平庄村村东河道内开采矿产品渣土、灰岩的行为属于违法采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4/21 |
14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ZJ006号 | 兰陵县铮融液化气站 | 行政处罚 | 兰陵县铮融液化气站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瓶装燃气的行为,涉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4/22 |
15 | 其他-退还土地;罚款 | 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一期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你单位退还违法占用的2383平方米土地;2.对你单位违法占用2383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35745元;合计罚款:35745元(人民币大写:叁万伍仟柒佰肆拾伍元整)。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二期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退还违法占用的606平方米土地;2.对你单位违法占用606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60600元;合计罚款:60600元(人民币大写:陆万零陆佰元整)。 对兰陵县聚雄山商旅酒店两期合计罚款:96345元(玖万陆仟叁佰肆拾伍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NQ001号 | 兰陵县聚雄山商旅酒店 | 行政处罚 | 兰陵县聚雄山商旅酒店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于2021年、2023年分别占用兰陵县南桥镇后屯村一期宗地一1337平方米(合2.01亩)、宗地二1046平方米;二期606平方米(合0.91亩)土地建设,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违法占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及《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4/23 |
16 | 其他-退还土地;其他-拆除;罚款 | 1.责令高连春退还违法占用的16平方米土地; 2.责令高连春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16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高连春违法占用16平方米基本农田的行为处3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480元;合计罚款:480元(人民币大写肆佰捌拾元整) | 兰陵综执案立字【2025】第TD004号 | 高连春 | 行政处罚 | 高连春未经批准在苍山街道东坞邱违法占地建坟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4)第七十六条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4/21 |
17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10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ZDS003号 | 邵长利 | 行政处罚 | 邵长利于2025年1月,在兰陵县磨山镇燕子河松山东村段河堤取土,破坏堤防。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4/21 |
18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10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ZDS004号 | 邵红生 | 行政处罚 | 邵红生于2025年2月,在兰陵县磨山镇燕子河松山东村段河堤取土,破坏堤防。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4/22 |
19 | 其他-退还土地;罚款 | 1.责令你退还违法占用的305平方米土地; 2.对你违法占用305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30500元;合计罚款:30500元(人民币大写:叁万零伍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LZ001号 | 王加仁 | 行政处罚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给予行政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给予行政处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4/28 |
20 | 警告;罚款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200元(大写:贰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CW004号 | 桑永超 | 行政处罚 | 桑永超在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擅自野外用火,携带火种并上坟烧纸,该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参照《临沂市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部分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参照《临沂市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部分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4/29 |
21 | 警告;罚款 | 本机关认为,你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城市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和参照临沂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2.罚款人民币200元(大写:贰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SZ010号 | 杨振委 | 行政处罚 | 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 | 本机关认为,你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城市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5/14 |
22 | 其他-退还土地;罚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版)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版)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及《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退还违法占用的10814平方米(合16.38亩)土地; 2.对你单位违法占用的10814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162210元;合计罚款:162210元(人民币大写:壹拾陆万贰仟贰佰壹拾圆整)。 | 【2025】XX004 | 兰陵华荣矿业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兰陵华荣矿业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兰陵县新兴镇前大窑村和后大窑村10814平方米(合16.38亩)土地建设厂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版)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版)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版)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及《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项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5/15 |
23 | 警告;罚款 |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 告,对个人并处 2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和《兰陵县人民政府禁火令》 第一条“禁火时间: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第二条“禁火区域:全县范围内的森林及距离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区。”的规定,参照《临沂市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部分第三十三条的基准,建议给于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 2.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圆整)。 | 【2025】XX003 | 孟凡合 | 行政处罚 | 孟凡合,于2025年4月3日,在森林防火期内,在新兴镇木山村北侧山上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擅自野外用火。 |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 告,对个人并处 2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和《兰陵县人民政府禁火令》第一条“禁火时间: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第二条“禁火区域:全县范围内的森林及距离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区。”的规定,参照《临沂市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部分第三十三条的基准,建议给于如下行政处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5/16 |
24 | 退还;罚款 |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391平方米土地; 2.对你违法占用156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2340元;对你占用235平方米未利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3525元;共计罚款人民币5865元(大写:伍仟捌佰陆拾伍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CS005号 | 王建祥 | 行政处罚 | 2019年7月擅自占用兰陵县苍山街道金岭村土地建设厂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5/23 |
25 | 退还;罚款 | 1.责令当事人退还违法占用的202平方米土地;2.对当事人违法占用202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3030元(大写:叁仟零叁拾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CS007号 | 王杰 | 行政处罚 | 2021年2月擅自占用兰陵县苍山街道东西柞村土地建设厂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二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5/23 |
26 | 退还;罚款;拆除 | 1.责令当事人退还违法占用的397平方米土地;2.责令当事人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其在违法占用的397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当事人违法占用397平方米基本农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11910元(大写:壹万壹仟玖佰壹拾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CS008号 | 马永青 | 行政处罚 | 2012年5月擅自占用兰陵县苍山街道沟西村土地建设厂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5/23 |
27 | 其他-退还;罚款 | 1.责令你单位退还违法占用的4793平方米土地; 2.对你单位违法占用4199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62985元;对你单位违法占用594平方米未利用地的行为处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8910元;合计罚款:71895元(人民币大写:柒万壹仟捌佰玖拾伍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LC004号 | 兰陵县金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兰陵县金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于2019年7月份擅自在兰陵县鲁城镇合兴村村东、新兴镇北辛庄村村西占地建设石英石砂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二条第三款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项的规定,给予如下处罚: 1.责令你单位退还违法占用的4793平方米土地; 2.对你单位违法占用4199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62985元;对你单位违法占用594平方米未利用地的行为处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8910元;合计罚款:71895元(人民币大写:柒万壹仟捌佰玖拾伍元整)。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5/14 |
28 | 警告;罚款 |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300元(大写:叁佰元整)。 | 兰陵综执案(罚)决字[2025]第LC005号) | 李瑞乾 | 行政处罚 | 李瑞乾,于2025年4月4日,在森林防火期内,在兰陵县鲁城镇北鲁城村村北公墓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擅自野外用火,该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 |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兰陵县人民政府禁火令》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参照《临沂市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部分第三十三条的基准,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 2.罚款人民币300元(大写:叁佰元整)。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5/20 |
29 | 警告;罚款 |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300元(大写:叁佰元整)。 | 兰陵综执案(罚)决字[2025]第LC005号) | 李浩楠 | 行政处罚 | 李浩楠,于2025年4月5日,在森林防火期内,在兰陵县鲁城镇北鲁城村村北公墓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擅自野外用火,该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 |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兰陵县人民政府禁火令》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参照《临沂市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部分第三十三条的基准,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 2.罚款人民币300元(大写:叁佰元整)。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5/20 |
30 | 其他-退还;罚款;其他-拆除 | 1.责令你退还违法占用的1149平方米土地;2.责令你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1149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你违法占用817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2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20425元;对你违法占用332平方米的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行为处15元/平方米,计4980元;合计罚款:25405元(人民币大写:贰万伍仟肆佰零伍元整)。 | 兰陵综执案(罚)决字[2025]第TD006号 | 董业良 | 行政处罚 | 董业良未经依法批准,于2014年5月份擅自在兰陵县鲁城镇匡山后村村东北占地建设渔业管理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二条第三款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项的规定,给予如下处罚: 1.责令你退还违法占用的1149平方米土地;2.责令你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1149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你违法占用817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2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20425元;对你违法占用332平方米的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行为处15元/平方米,计4980元;合计罚款:25405元(人民币大写:贰万伍仟肆佰零伍元整)。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5/16 |
31 | 罚款;其他-退还土地;其他-拆除建筑物 | 1、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面积18平方米; 2、拆除在基本农田18平方米(不符合规划)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18平方米(不符合规划) 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计540元人民币(大写伍佰肆拾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CW005号 | 孟凡振 | 行政处罚 | 孟凡振于2013年6月擅自占用车辋镇忠义村土地建设养殖附属设施,其行为涉嫌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第四十二条,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第四十二条,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项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5/21 |
32 | 罚款 | 对宋乘乘非法采矿的行为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KK004号 | 宋乘乘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于2025年3月30日开始,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兰陵县矿坑镇朱柳村村北开采矿产品灰岩、渣土的行为属于违法采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5/26 |
33 | 警告;罚款 | 本机关认为,你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城市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和参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元(大写:壹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SZ012号 | 隽朴娟 | 行政处罚 | 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 | 本机关认为,你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城市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5/30 |
34 | 警告;罚款 | 本机关认为,你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城市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和参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元(大写:壹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SZ013号 | 赵子远 | 行政处罚 | 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 | 本机关认为,你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城市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5/30 |
35 | 其他-退还土地;其他-拆除;罚款 |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你(单位)退还违法占用的445平方米土地;2、责令你(单位)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445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你(单位)违法占用429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8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343200元;对你(单位)违法占用16平方米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的行为处500/平方米的罚款,计8000元;合计罚款:351200元(人民币大写:叁拾伍万壹仟贰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 2025]第NQ002号 | 赵保光 | 行政处罚 | 赵保光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于2025年2月份占用兰陵县南桥镇北桥村村西445平方米(合0.67亩)土地硬化地面,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涉嫌违法占地。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5/29 |
36 | 其他-退还;罚款 | 1.责令赵建金退还违法占用212平方米土地;2.对你单位违法占用212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21200元(人民币大写:贰万壹仟贰佰元整)。 | 〔2025〕第SS009号 | 赵建金 | 行政处罚 | 赵建金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神山镇西庄东村土地建设钢结构棚,其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5/26 |
37 | 其他-退还土地;罚款 |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184平方米土地;2.对违法占用184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2760元;合计罚款人民币2760元(大写:贰仟柒佰陆拾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BZ003号 | 曹兴建 | 行政处罚 | 曹兴建2009年7月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卞庄街道东埝头村占用184平方米(合0.28亩)土地建设钢结构棚和沿街门面房,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项的规定,应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项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5/29 |
38 | 其他-退还土地;罚款 |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952平方米土地;2.对违法占用952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95200元;合计罚款人民币95200元(大写:玖万伍仟贰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BZ004号 | 王伯兰 | 行政处罚 | 王伯兰于2025年3月,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卞庄街道赵家庄社区(自然村管家庄村)952平方米(合1.43亩)土地硬化水泥地面,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第五十七条,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63项的规定,应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第五十七条,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63项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5/27 |
39 | 其他-退还土地;罚款 |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4235平方米土地;2.对违法占用4235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63525元;合计罚款人民币63525元(大写:陆万叁仟伍佰贰拾伍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BZ005号 | 临沂华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临沂华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5月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卞庄街道官屯社区两宗共计4235平方米(合6.35亩)土地建设沿街楼和钢结构棚,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第四十二条及《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项的规定,应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第四十二条及《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项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5/27 |
40 | 其他-退还土地;罚款 |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244平方米土地;2.对违法占用244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24400元;合计罚款人民币24400元(大写:贰万肆仟肆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BZ006号 | 临沂金诺玻璃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临沂金诺玻璃有限公司2025年4月9日,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卞庄街道坝口村244平方米(合0.37亩)土地建设钢结构棚,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及《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63项的规定,应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及《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63项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5/27 |
41 | 其他-退还土地;罚款 | 1.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处建设工程造价3114698元百分之五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155734.9元(大写:壹拾伍万伍仟柒佰叁拾肆元玖角)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G003号 | 山东亚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山东亚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擅自在兰陵县经济开发区兰陵路西段南侧建设一号生产车间,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生产车间,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十五条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违法建设查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应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十五条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违法建设查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5/27 |
42 | 罚款;其他-责令退还土地 | 1.责令当事人退还违法占用的618平方米土地;2.对当事人违法占用618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9270元;合计罚款:9270元(人民币大写:玖仟贰佰柒拾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MS002号 | 付遵守 | 行政处罚 | 兰陵县磨山镇华岩寺一村村民付遵守在华岩寺一村村南沂磨线东违法占地建设钢结构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项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5/27 |
43 | 罚款;其他-责令退还土地 | 1.责令当事人退还违法占用的641平方米土地;2.对当事人违法占用641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64100元;合计罚款:64100元(人民币大写:陆万肆仟壹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MS003号 | 杨建春 | 行政处罚 | 兰陵县磨山镇磨山东村村民杨建春在磨山东村村南违法占地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63项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5/27 |
44 | 罚款;其他-限期拆除;其他-责令退还土地 | 1.责令你退还违法占用的855平方米土地;2.责令你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855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你违法占用855平方米基本农田的行为处10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855000元;合计罚款:855000元(人民币大写:捌拾伍万伍仟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MS004号 | 冯良进 | 行政处罚 | 兰陵县磨山镇马庄村村民冯良进在马庄村村西南违法占地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73项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5/27 |
45 | 罚款;其他-限期拆除;其他-责令退还土地 | 1.责令你退还违法占用的1160平方米土地;2.责令你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1100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你违法占用24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2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600元;对你违法占用1076平方米基本农田的行为处3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32280元;对你违法占用60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900元;合计罚款:33780元(人民币大写:叁万叁仟柒佰捌拾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MS005号 | 杨贤庆 | 行政处罚 | 兰陵县磨山镇黄山前村村民杨贤庆在黄山前村村西违法占地建厂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第四十二条,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项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5/27 |
46 | 罚款;其他-责令退还土地 | 1.责令当事人退还违法占用的220平方米土地;2.对当事人违法占用220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22000元;合计罚款:22000元(人民币大写:贰万贰仟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MS006号 | 孙瑞江 | 行政处罚 | 兰陵县磨山镇孙家屯村村民孙瑞江在孙家屯村村东南违法占地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63项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5/27 |
47 | 罚款;其他-责令退还土地 | 1.责令当事人退还违法占用的1867平方米土地;2.对当事人违法占用1867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28140元;合计罚款:28140元(人民币大写:贰万捌仟壹佰肆拾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MS012号 | 宋远彬 | 行政处罚 | 兰陵县北关中兴路北段19号9号楼2单元501室居民宋远彬在旺庄西村村西鲁南蔬菜批发市场内违法占地建设钢结构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5/27 |
48 | 其他-退还;罚款 | 1.责令徐西银退还违法占用1669平方米土地;2.对徐西银违法占用1669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166900元(人民币大写:壹拾陆万陆仟玖佰元整)。 | 〔2025〕第SS006号 | 徐西银 | 行政处罚 | 徐西银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神山镇东道庄村土地建设钢结构棚,其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6/20 |
49 | 其他-退还;其他-拆除;罚款 | 1.责令张建瑞退还违法占用的117平方米土地;2.责令张建瑞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117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张建瑞违法占用117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8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93600元(人民币大写:玖万叁仟陆佰元整)。 | 〔2025〕第SS011号 | 张建瑞 | 行政处罚 | 张建瑞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神山镇和庄西村土地硬化地面,其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6/20 |
50 | 其他-退还;罚款 | 1.责令吴仕伟退还违法占用186平方米土地;2.对吴仕伟违法占用186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1860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捌仟陆佰元整)。 | 〔2025〕第SS012号 | 吴仕伟 | 行政处罚 | 吴仕伟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神山镇和庄西村土地建设钢结构棚,其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6/20 |
51 | 其他-退还;其他-没收;拆除;罚款 | 1.责令张萌退还违法占用的1690平方米土地;2.没收张萌违法占用1282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责令张萌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14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4.对张萌违法占用1284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2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32100元;对张萌违法占用12平方米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的行为处2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300元;对张萌违法占用394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5910元;合计罚款:38310元(人民币大写:叁万捌仟叁佰壹拾元整)。 | 〔2025〕第SS013号 | 张萌 | 行政处罚 | 张萌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神山镇老屯村土地建设钢结构棚,其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6/20 |
52 | 其他-退还;其他-没收;罚款 | 1.责令夏冰、李洪国退还违法占用的9911平方米土地;2没收夏冰、李洪国违法占用的10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夏冰、李洪国违法占用10平方米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的行为处5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5000元;对夏冰、李洪国违法占用9901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990100元;合计罚款:995100元(人民币大写:玖拾玖万伍仟壹佰元整)。 | 〔2025〕第SS014号 | 夏冰、李洪国 | 行政处罚 | 夏冰、李洪国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神山镇东道庄村土地建设钢结构棚,其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6/20 |
53 | 其他-退还;罚款 | 1.责令赵前退还违法占用73平方米土地;2.对赵前违法占用73平方米未利用地的行为处1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7300元(人民币大写:柒仟叁佰元整)。 | 〔2025〕第SS016号 | 赵前 | 行政处罚 | 赵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神山镇和庄西村土地硬化地面,其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6/20 |
54 | 其他-退还;罚款 | 1.责令赵华侠退还违法占用的204平方米土地; 2.对赵华侠违法占用204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3060元;合计罚款:3060元(人民币大写:叁仟零陆拾元整)。 | 兰陵综执案立字【2025】第TD003号 | 赵华侠 | 行政处罚 | 赵华侠未经批准在长城镇徐村占地建设学校用伙房及硬化地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6/19 |
55 | 其他-退还;其他-拆除;罚款 | 1.责令崔军芳退还违法占用的4076平方米土地; 2.责令崔军芳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4076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崔军芳违法占用3961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2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99025元;对你违法占用115平方米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的行为处2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2875元;合计罚款:101900元(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壹仟玖佰元整)。 | 兰陵综执案立字【2025】第TD008号 | 崔军芳 | 行政处罚 | 崔军芳未经批准在神山镇东西庄村占地建设钢结构厂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4)第七十六条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6/19 |
56 | 其他-退还土地;其他-没收;罚款 | 1、责令兰陵县庄坞镇南街村村民庞长俊退还违法占用的662平方米土地; 2、没收兰陵县庄坞镇南街村村民庞长俊违法占用355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3、对兰陵县庄坞镇南街村村民庞长俊违法占用的面积为355平方米农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8875元;对违法占用307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4605元,合计罚款:13480元(大写:壹万叁仟肆佰捌拾元整)。 | 2025第ZW007号 | 庞长俊 | 行政处罚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项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6/20 |
57 | 退还土地;没收;罚款 | 1、责令兰陵县庄坞镇北多福庄村村民吴继云退还违法占用面积为1747米方米土地。 2、没收吴继云违法占用的1439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兰陵县庄坞镇北多福庄村村民吴继云违法占用面积为308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4620元,对违法占用面积为1439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35975元,共计罚款人民币40595元(大写:肆万零伍佰玖拾玖伍元整)。 | 2025第ZW008号 | 吴继云 | 行政处罚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项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6/20 |
58 | 退还土地;拆除;罚款 | 1、责令兰陵县庄坞镇马湾村村民杨美玲退还违法占用的810平方米土地; 2、限期马湾村村民杨美玲十五日之内自行拆除在违法占用398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兰陵县庄坞镇马湾村村民杨美玲违法占用的面积为412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41200元,对违法占用398平方米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50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9900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240200元(大写:贰拾肆万零贰佰元整)。 | 2025第ZW009号 | 杨美玲 | 行政处罚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63项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6/20 |
59 | 退还土地;罚款 | 1、责令李武退还违法占用兰陵县庄坞镇北多福庄村面积为2600米方米土地。 2、对李武违法占用兰陵县庄坞镇北多福庄村面积为2600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39000元;合计罚款人民币39000元(大写:叁万玖仟元整)。 | 2025第ZW010号 | 李武 | 行政处罚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项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6/20 |
60 | 其他-限期恢复植被;罚款 | 1.责令涉事公司于2025年9月30前将违法毁坏的林地面积0.4959公顷(约合7.438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对涉事公司违法毁坏林地面积0.4959公顷(约合7.438亩)的行为,处以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人民币60466.6元)2倍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20933.2元(大写:壹拾贰万零玖佰叁拾叁元贰角)。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XC002号 | 临沂浩之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行政处罚 | 临沂浩之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于2024年2月份开始在下村乡下大炉村润山河矿区修建道路时造成林地毁坏面积0.4959公顷(合7.438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毁坏林地,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参照《临沂市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四部分第七条的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6/13 |
61 | 其他-退还;其他-拆除;罚款 | 1.责令当事人退还违法占用的710平方米土地; 2.责令当事人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565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当事人违法占用565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4125元;对违法占用145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2175元;合计罚款人民币:16300(大写:壹万陆仟叁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CS009号 | 宋传义 | 行政处罚 |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兰陵县苍山街道夏庄村土地建设厂棚和简易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四十二条,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项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6/20 |
62 | 其他-退还;其他-拆除;罚款 | 1.责令当事人退还违法占用的1101平方米土地; 2.责令当事人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1101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当事人违法占用1101平方米基本农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33030元(大写:叁万叁仟零叁拾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CS010号 | 冯倩 | 行政处罚 |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兰陵县苍山街道西柞官庄村土地建设饭店,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四十二条,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项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6/20 |
63 | 其他-退还土地;罚款 |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1828平方米土地; 2.对违法占用1828平方米城镇村及工矿用地的行为处1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27420元;合计罚款:27420元(人民币大写:贰万柒仟肆佰贰拾元整)。 | [2025]第XCZ003号 | 宋体庆 | 行政处罚 | 宋体庆未经依法批准,于2006年开始,涉嫌擅自在兰陵县向城镇宋楼村南市场以北,违法占地建市场冷库。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涉嫌违法占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第四十二条规定,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项的规定,建议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1828平方米土地; 2.对违法占用1828平方米城镇村及工矿用地的行为处1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27420元;合计罚款:27420元(人民币大写:贰万柒仟肆佰贰拾元整)。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6/23 |
64 | 其他-退还土地;罚款 | 1.责令你退还违法占用的2945平方米土地;2.对你违法占用2945平方米城镇村及工矿用地的行为处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44175元;合计罚款:44175元(人民币大写:肆万肆仟壹佰柒拾伍元整)。 | [2025]第XCZ004号 | 李中 | 行政处罚 | 李中未经依法批准,于2018年开始,涉嫌擅自在兰陵县向城镇宋楼村南,违法占地市场冷库和硬化地面。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涉嫌违法占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项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退还违法占用的2945平方米土地; 2.对你违法占用2945平方米城镇村及工矿用地的行为处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44175元;合计罚款:44175元(人民币大写:肆万肆仟壹佰柒拾伍元整)。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6/23 |
65 | 退还土地;拆除;罚款 |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9706平方米土地;2.限1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636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违法占用9070平方米建设用地建设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907000元;对违法占用636平方米其他非耕地农用地建设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50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318000元;合计罚款人民币1225000(大写:壹佰贰拾贰万伍仟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KK005号 | 兰陵县浩翔禽类养殖中心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于2024年年底,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后立庄村村南土地建设钢结构棚及附属设施的行为属于违法占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63项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6/23 |
66 | 警告;罚款 |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城市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SZ011号 | 兰陵县富远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 | 本机关认为,你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城市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6/20 |
67 | 1.退还;2.没收;3.罚款。 | 1.责令当事人退还违法占用的1288平方米土地; 2.没收当事人违法占用的1265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3.对当事人违法占用1265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31625元;对违法占用23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345元;共计罚款人民币31970元(大写:叁万壹仟玖佰柒拾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CS011号 | 郑管臣 | 行政处罚 |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于2020年5月擅自占用兰陵县苍山街道东纸坊村土地建设厂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四十二条,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项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6/20 |
68 | 其他-退还土地;罚款 | 1、责令孟凡华退还违法占用的1013平方米(合1.52亩)土地。 2、对孟凡华违法占用的面积为40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600元人民币;对孟凡华违法占用的面积为973平方米未利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14595元人民币;合计罚款:15195(大写:壹万伍仟壹佰玖拾伍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ZC004号 | 孟凡华 | 行政处罚 | 你于2020年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兰陵县大仲村镇仲村村土地1013平方米(合1.52亩)违法建设钢结构棚硬化地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四十二条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6/20 |
69 | 其他-退还土地;其他-拆除;罚款 | 1、责令黄云虎退还违法占用的2991平方米(合4.49亩)土地。 2、责令黄云虎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930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黄云虎违法占用的面积为41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罚款1025元人民币;对黄云虎违法占用889平方米基本农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30的罚款,计罚款26670元人民币;对黄云虎违法占用的面积为2061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30915元人民币;合计罚款58610元人民币(大写:伍万捌仟陆佰壹拾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ZC006号 | 黄云虎 | 行政处罚 | 经查,你于2021年5月占用大仲村镇黄家馆村村北土地建设钢结构棚,在有设施农业地备案手续情况下,没有用于养殖出租给他人当做加工车间用,擅自改变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四十二条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6/20 |
70 | 其他-退还土地;罚款 | 1、责令高建法退还违法占用的1038平方米(合1.56亩)土地。 2、对高建法违法占用1038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的罚款,计罚款15570元人民币;合计罚款1557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伍仟伍佰柒拾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ZC008号 | 高建法 | 行政处罚 | 经查,你于2010年5月占用大仲村镇大吴宅村村西北角土地建设钢结构棚,一直没有用于农业设施土地使用,出租给他人当做加工车间用,擅自改变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四十二条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6/20 |
71 | 其他-退还土地;其他-拆除;罚款 | 1、责令马建友退还违法占用的1031平方米(合1.55亩)土地。2、责令马建友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1000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马建友违法占用的面积为1000平方米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500元的罚款,计罚款500000元人民币;对马建友违法占用的面积为31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罚款3100元人民币;合计罚款503100(大写:伍拾万零叁仟壹佰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ZC007号 | 马建友 | 行政处罚 | 经查,你于2024年在有设施农用地备案的情况下占用大仲村镇乐沂官庄村土地建设钢结构棚,2025年改变用途用于加工塑料袋车间,占地面积1031平方米(合1.55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6/20 |
72 | 其他-退还土地;罚款 | 1、责令陶磊磊退还违法占用的311平方米(合0.47亩)土地。2、对陶磊磊违法占用的面积为311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4665元人民币(大写:肆仟陆佰陆拾伍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ZC009号 | 陶磊磊 | 行政处罚 | 你于2017年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兰陵县大仲村镇陶屯村土地311平方米(合0.47亩)建设钢结构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四十二条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6/20 |
73 | 其他-退还土地;其他-拆除;罚款 | 1、责令朱金义退还违法占用的1273平方米(合1.91亩)土地。2、责令朱金义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848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朱金义违法占用的面积为848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罚款21200元人民币;对朱金义违法占用425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的罚款,计罚款6375元人民币;合计罚款27575元人民币(大写:贰万柒仟伍佰柒拾伍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ZC005号 | 朱金义 | 行政处罚 | 经查,你于2020年3月占用大仲村镇马山村村南土地建设钢结构棚,建设好后又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擅自改变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四十二条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6/20 |
74 | 其他-退还土地;其他-没收建筑物;罚款 | 1.责令其退还违法占用的377平方米土地;2.没收其违法占用的377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其违法占用309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2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7725元;对其违法占用68平方米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的行为处2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1700元;合计罚款:9425元(人民币大写:玖仟肆佰贰拾伍元整)。 | CC007 | 鞠红 | 行政处罚 | 兰陵县长城镇李宅村李辉龙未经依法批准,于2020年擅自在兰陵县长城镇李宅村东北侧违法占地建设钢结构棚,涉嫌违法占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第四十二条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6/23 |
75 | 其他-退还土地;其他-没收建筑物;罚款 | 1.责令其退还违法占用的397平方米土地;2.没收其违法占用的397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其违法占用397平方米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的行为处2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9925元;合计罚款:9925元(人民币大写:玖仟玖佰贰拾伍元整)。 | CC008 | 李健 | 行政处罚 | 兰陵县长城镇李宅村李健未经依法批准,于2020年擅自在兰陵县长城镇李宅村东北侧违法占地建设钢结构沿街楼,涉嫌违法占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第四十二条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6/23 |
76 | 其他-退还土地;其他-没收建筑物;罚款 | 1.责令其退还违法占用的414平方米土地;2.没收其违法占用的414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其违法占用414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2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10350元;合计罚款:10350元(人民币大写:玖壹万零叁佰伍拾元整)。 | CC009 | 孔德成 | 行政处罚 | 兰陵县化肥厂下岗职工孔德成未经依法批准,于2020年擅自在兰陵县长城镇李宅村东北侧,违法占地建设钢结构沿街楼,涉嫌违法占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第四十二条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6/23 |
77 | 其他-退还土地;其他-拆除;罚款 |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661平方米土地;2.责令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222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违法占用222平方米基本农田的行为处3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6660元;对违法占用352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5280元;对违法占用87平方米未利用地的行为处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1305元;合计罚款:13245元(人民币大写:壹万叁仟贰佰肆拾伍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BZ007号 | 吴绍金 | 行政处罚 | 吴绍金于2019年7月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卞庄街道龙沂庄村661平方米(合0.99亩)土地建设饭店,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第四十二条及《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项的规定,应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第四十二条及《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项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6/23 |
78 | 其他-退还土地;罚款 |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1312平方米土地;2.对违法占用1312平方米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的行为处2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32800元;合计罚款:32800元(人民币大写:叁万贰仟捌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BZ008号 | 彭德田 | 行政处罚 | 彭德田于2019年7月,在兰陵县卞庄街道前连厂村,占地1312平方米(合1.97亩)建钢结构棚,钢结构棚用于养殖肉牛。2020年12月,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将养殖棚改变用途用于仓库使用,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第四十二条及《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项的规定,应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第四十二条及《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项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6/23 |
79 | 退还土地;罚款 |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173平方米土地;2.对违法占用173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17300元;合计罚款:1730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柒仟叁佰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BZ009号 | 江福民 | 行政处罚 | 江福民于2025年4月,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卞庄街道代村173平方米(合0.26亩)土地建设房屋,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第五十七条,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63项的规定,应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第五十七条,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63项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6/23 |
80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ZJ007号 | 兰陵县铮融液化气站 | 行政处罚 | 兰陵县铮融液化气站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瓶装燃气的行为,涉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6/23 |
81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1000元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ZDS005号 | 邵长青 | 行政处罚 | 邵长青于2025年2月,在磨山镇燕子河松山东村段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取土,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6/24 |
82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50000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ZDS006号 | 兰陵县大汉石膏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兰陵县大汉石膏有限公司于2024年下半年至2025年上半年,未经批准擅自取地下水用于场地降尘及车间生产,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6/28 |
83 | 其他-退还土地;其他-拆除;罚款 | 1、责令当事人退还违法占用的895平方米(合1.34亩)土地;2、责令当事人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863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当事人违法占用863平方米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进行建设的行为处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21575元;对当事人违法占用32平方米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行为处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480元;合计罚款人民币22055元(大写:贰万贰仟零伍拾伍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SY007号 | 马兆龙 | 行政处罚 | 马兆龙未经批准擅自在尚岩镇枣庄村占地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6/23 |
84 | 罚款;其他-退还土地 |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1380平方米土地;2.对违法占用1380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138000元;合计罚款:138000元(人民币大写:壹拾叁万捌仟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CW006号 | 房照光 | 行政处罚 | 房照光于2025年5月擅自占用车辋镇房家村土地建设钢结构棚,其行为涉嫌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二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63项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6/24 |
85 | 罚款;其他-退还土地 |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10平方米土地;2.对违法占用10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1000元;合计罚款:1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仟元整)。 | 兰陵综执罚决字[2025]第CW007号 | 朱兴利 | 行政处罚 | 朱兴利于2024年4月擅自占用车辋镇车辋村土地建设饭店用厨房和宴会大厅,其行为涉嫌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二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参照《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63项的规定。 |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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