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农业农村局四季度行政处罚10件,行政许可0件,行政强制0件、行政征收0件、行政给付0件、行政奖励0件、行政检查0件、行政确认0件、行政裁决0件。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第1季度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
序号 | 执法结果 | 行政执法决定 | 行政执法决定履行情况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主要事实 | 依据 |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日期 |
1 | 1、没收涉案的万合一号仔猪饲料配合饲料10袋;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兰陵农(畜牧)罚〔2025〕08号 | 兰陵县丙文兽药有限公司 | 兰陵县丙文兽药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饲料案 | 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经营者、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主动召回产品,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召回的产品应当在饲料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之规定。 |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5-03-25 |
2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壹拾元整(¥110.00);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兰陵农(农业)罚〔2025〕03号 | 李慧 |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茄子案 |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安全质量标准的茄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之规定。 |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安全质量标准的农产品茄子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之规定。 当事人涉案货值110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违法情节: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等情节的,或者具有多个裁量因素时结合案情综合裁量,可以适用一般情形的,裁量标准: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对农户,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5-03-19 |
3 | 1、没收涉案的450公斤生猪产品并无害化处理;罚款货值900元×30%人民币贰佰柒拾元整(¥27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兰陵农(畜牧)罚〔2025〕07号 | 王刚鉴 | 当事人销售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产品案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 2021年版)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第三项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胴体、肉、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筋、种蛋等动物产品,不予补检,予以收缴销毁。”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5-03-13 |
4 | 1、没收涉案农药丙环·嘧菌酯,数量:33瓶;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兰陵农(农业)罚〔2025〕02号 | 兰陵县润野农资经销店 | 兰陵县润野农资经销店经营劣质农药案 |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涉案农药货值:660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5-03-17 |
5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兰陵农(农业)罚〔2025〕01号 | 兰陵鑫利园农业科技服务站 | 兰陵鑫利园农业科技服务站 经营劣质农药案 |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之规定。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涉案农药总货值:500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5-03-14 |
6 | 1、没收涉案的450公斤生猪产品并无害化处理;2、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贰拾肆元整(¥27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兰陵农(畜牧)罚〔2025〕07号 | 王刚鉴 | 当事人销售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产品案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 2021年版)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第三项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胴体、肉、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筋、种蛋等动物产品,不予补检,予以收缴销毁。”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5-03-13 |
7 | 罚款人民币柒仟柒佰贰拾贰元整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兰陵农(畜牧)罚〔2025〕 06号 | 李增利 | 当事人李增利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案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之规定。 | 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和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5-03-10 |
8 | 1、没收涉案的180公斤生猪并无害化处理;2、没收屠宰刀具3把;3、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兰陵农(畜牧)罚〔2025〕 04号 | 徐高明 | 当事人徐高明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 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之规定。 | 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5-03-10 |
9 | 1、没收涉案的63公斤生猪产品并进行无害化处理;2、违法所得107公斤×24元/公斤人民币贰仟伍佰陆捌元整(¥2568.00);3、罚款货值4080元×30%人民币壹仟贰佰贰拾肆元整(¥1224.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兰陵农(畜牧)罚〔2025〕03号 | 杨秀峰 | 当事人经营依法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产品案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2021年版)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第三项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5-03-12 |
10 | 1、没收涉案的103公斤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兰陵农(畜牧)罚〔2025〕01号 | 张凤锡 | 当事人张凤锡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 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之规定。 | 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5-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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