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季度行政处罚60件,行政许可0件,行政强制0件、行政征收0件、行政给付0件、行政奖励0件、行政检查0件、行政确认0件、行政裁决0件。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第2季度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
序号 | 执法结果 | 行政执法决定 | 行政执法决定履行情况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主要事实 | 依据 |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日期 |
1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贰拾元整(¥120.00);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兰陵农(农业)罚〔2025〕46号 | 王善奎 |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大姜案 |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安全质量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之规定。 涉案货值120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违法情节: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等情节的,或者具有多个裁量因素时结合案情综合裁量,可以适用一般情形的,裁量标准: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对农户,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5-06-30 |
2 | 1、没收涉案农药高效氯氟氰菊酯,数量:10瓶;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兰陵农(农业)罚〔2025〕 52 号 | 兰陵县万春农资超市 | 兰陵县万春农资超市经营劣质农药案 |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5-06-30 |
3 | 1、没收涉案杀虫气雾剂,数量:157瓶;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壹拾元整(¥110.00)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兰陵农(农业)罚〔2025〕 51 号 | 兰陵县王付山商行 | 兰陵县王付山商行经营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农药案 | 当事人经营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标签中不得含有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二)卫生用农药标注适用于儿童、孕妇、过敏者等特殊人群的文字、符号、图形等”之规定。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之规定。 违法所得:110元,涉案货值:1680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裁量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经营的农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5-06-30 |
4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元整(¥30.00);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兰陵农(农业)罚〔2025〕50号 | 钱安红 |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大葱案 |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安全质量标准的大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之规定。 违法所得30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违法情节: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等情节的,或者具有多个裁量因素时结合案情综合裁量,可以适用一般情形的,裁量标准: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对农户,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5-06-30 |
5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伍元(¥45);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 行政处罚 | 未履行 | 兰陵农(农业)罚〔2025〕49号 | 卜令忠 |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生姜案 |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安全质量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之规定。 违法所得45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违法情节: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等情节的,或者具有多个裁量因素时结合案情综合裁量,可以适用一般情形的,裁量标准: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对农户,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5-06-25 |
6 | 1、没收涉案农药枪手·强效蚊蝇香王,数量:7盒;神枪·蚊蝇王,数量:4盒;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兰陵农(农业)罚〔2025〕 07号 | 兰陵沣硕农资经营店 | 兰陵沣硕农资经营店经营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 | 当事人经营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农药标签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以中文标注农药的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毒性及其标识、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生产日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等内容”、《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之规定;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之规定; 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裁量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经营的农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5-06-20 |
7 |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伍佰伍拾元整(¥1550.00);3、罚款人民币玖佰叁拾元整(¥93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兰陵农(农业)罚〔2025〕 45 号 | 兰陵县罗强农资店 | 兰陵县罗强农资店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案 | 当事人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 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三)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之规定。 |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20000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 违法所得:1550元,涉案肥料货值:15500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违法情节:生产、销售肥料十吨以下(含十吨)以下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裁量标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五千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5-06-17 |
8 |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3、罚款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兰陵农(农业)罚〔2025〕 44 号 | 兰陵县红印农资店 | 兰陵县红印农资店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案 | 当事人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 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三)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之规定。 |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20000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 违法所得:1500元,涉案肥料货值:30000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违法情节:生产、销售肥料十吨以下(含十吨)以下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裁量标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五千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5-06-17 |
9 | 1、没收涉案农药肟菌·戊唑醇,数量:27包;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兰陵农(农业)罚〔2025〕 43 号 | 兰陵县广义农业技术服务部 | 兰陵县广义农业经营技术服务部经营劣质农药案 |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涉案农药货值:148.5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5-06-17 |
10 |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3、罚款人民币壹佰伍拾元整(¥15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兰陵农(农业)罚〔2025〕 38 号 | 兰陵县郑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兰陵县郑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案 | 当事人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 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三)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之规定。 |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20000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 涉案肥料违法所得:500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下(含五吨)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裁量标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5-06-17 |
11 | 1、没收涉案杀虫气雾剂,数量:115瓶;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拾元整(¥60.00)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兰陵农(农业)罚〔2025〕 42 号 | 兰陵顺翔农资经营店 | 兰陵县顺翔农资经营店经营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农药案 | 当事人经营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标签中不得含有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二)卫生用农药标注适用于儿童、孕妇、过敏者等特殊人群的文字、符号、图形等”之规定。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之规定。 违法所得:60元,涉案货值:1380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裁量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经营的农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5-06-17 |
12 | 1、没收涉案农药噻虫嗪,数量22桶;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 行政处罚 | 未履行 | 兰陵农(农业)罚〔2025〕 41号 | 兰陵县齐发化肥农资店 | 兰陵县齐发化肥农资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 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之规定;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之规定; 涉案农药货值:550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5-06-10 |
13 | 1.没收涉案兽药;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佰叁拾陆元整(¥636.00);3.给予货值的二倍罚款人民币壹仟柒佰贰拾元整(¥1720.00);以上合计罚没款贰仟叁佰伍拾陆元整(¥2356.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兰陵农(畜牧)罚〔2025〕20号 | 兰陵县鑫伟兽药有限公司 | 兰陵县鑫伟兽药有限公司经营劣质兽药 | 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和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之规定。 |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5-06-10 |
14 | 1、没收涉案农药蒜农笑套餐,数量:80套;蒜博士套餐,数量:86套;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拾元整(¥80.00);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兰陵农(农业)罚〔2025〕 11 号 | 兰陵县润源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 兰陵县润源农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 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之规定;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之规定; 违法所得80元,涉案农药货值:3720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5-06-05 |
15 | 1、没收涉案农药加长卫生香(胜剑),数量50盒,卫生香(霸王牛),数量50盒;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兰陵农(农业)罚〔2025〕 40 号 | 兰陵县高永昌超市 | 兰陵县高永昌超市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农药案 | 当事人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产品毒性、注意事项、技术要求等与农药产品安全性、有效性有关的标注内容经核准后不得擅自改变,许可证书编号、生产日期、企业联系方式等产品证明性、企业相关性信息由企业自主标注,并对真实性负责”之规定。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之规定。 涉案农药货值:450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裁量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经营的农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5-06-06 |
16 | 1、没收涉案农药烯酰·丙森锌,数量58袋;百菌清,数量134袋;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兰陵农(农业)罚〔2025〕 39号 | 兰陵县成信农资经营店 | 兰陵县成信农资经营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 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之规定;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之规定; 涉案农药货值:808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5-05-30 |
17 | 1、没收涉案农药高效氟吡甲禾灵,数量:41包;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兰陵农(农业)罚〔2025〕 35号 | 兰陵县巩固农资店 | 兰陵县巩固农资店经营劣质农药案 |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涉案农药货值:82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5-05-26 |
18 | 1、没收涉案农药烯酰吗啉,数量:46包;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兰陵农(农业)罚〔2025〕 34号 | 兰陵县左洪芹农资超市 | 兰陵县左洪芹资超市经营劣质农药案 |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涉案农药货值:184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5-05-26 |
19 | 1、没收违法所得335元;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合计罚没款人民币叁仟叁佰伍拾元元整(¥335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兰陵农(畜牧)罚〔2025〕19号 | 兰陵县毛孩子宠物生活馆 | 兰陵县毛孩子宠物生活馆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 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二)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三)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之规定。 | 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5-05-20 |
20 | 1、没收涉案兽药;2、罚款货值2314*2倍人民币肆仟陆佰贰拾捌元整(¥4628.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兰陵农(畜牧)罚〔2025〕17号 | 兰陵县海顺宠物会所 | 兰陵县海顺宠物会所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 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之规定。 |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农办政函【2012】24号“一、关于个人无证经营兽药的法律适用问题。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凡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均属于《兽药管理条例》调整的范围。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5-05-14 |
21 | 1、没收涉案农药高效氟吡甲禾灵,数量:60袋;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兰陵农(农业)罚〔2025〕 33 号 | 兰陵县大地丰收农资超市 | 兰陵县大地丰收农资超市经营劣质农药案 |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涉案农药货值:240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5-05-15 |
22 | 1、没收涉案农药24-表芸苔素内酯,数量:41袋;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兰陵农(农业)罚〔2025〕 32 号 | 兰陵县启程农业有限公司长城分公司 | 兰陵县启程农业有限公司长城分公司经营劣质农药案 |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涉案农药货值:41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5-05-15 |
23 | 1、没收涉案农药联苯·吡虫啉,数量:13袋;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兰陵农(农业)罚〔2025〕23号 | 兰陵县建文农资综合超市 | 兰陵县建文农资综合超市经营劣质农药案 |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涉案农药货值:39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5-05-15 |
24 | 1.没收涉案的兽药;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肆拾陆元整(¥246.00);3.给予货值的二倍罚款人民币玖仟贰佰捌拾元整(¥9280.00);以上合计罚没款玖仟伍佰贰拾陆元整(¥9526.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兰陵农(畜牧)罚〔2025〕18号 | 临沂蓝领兽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 临沂蓝领兽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用生物制品案 | 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2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的分发、经营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七条“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具体载明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等产品类别和委托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之规定。 |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5-05-16 |
25 | 1、没收涉案农药蒜乐收套装,数量:60套,蒜乐宝套装,数量:47套;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兰陵农(农业)罚〔2025〕 24 号 | 兰陵庆丰综合超市 | 兰陵庆丰综合超市经营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农药案 | 当事人经营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之规定。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之规定; 涉案农药货值:2140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裁量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经营的农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5-05-15 |
26 | 1、没收涉案农药玻璃瓶装黄色液体,数量:53支,桶装农药,数量:2桶;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柒元整(¥47.00);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兰陵农(农业)罚〔2025〕 19号 | 兰陵传海农资经营部 | 兰陵传海农资经营部经营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农药案 | 当事人经营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农药标签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以中文标注农药的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毒性及其标识、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生产日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等内容”、《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之规定;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之规定; 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裁量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经营的农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5-05-13 |
27 | 1、没收涉案农药甲维·虫满腈,数量:87瓶;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兰陵农(农业)罚〔2025〕31号 | 兰陵县杜一鸣农资超市 | 兰陵县杜一鸣农资超市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 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之规定。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之规定; 涉案农药货值:217.5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5-05-14 |
28 | 1、没收涉案农药透明塑料瓶装,数量:200支;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兰陵农(农业)罚〔2025〕 30 号 | 兰陵县国华农资超市 | 兰陵县国华农资超市经营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农药案 | 当事人经营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农药标签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以中文标注农药的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毒性及其标识、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生产日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等内容”、《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之规定。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之规定。 涉案农药货值:100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裁量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经营的农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5-05-14 |
29 | 1、责令当事人关闭该生猪私屠乱宰点;2、没收涉案的197公斤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3、没收屠宰刀具2把;4、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兰陵农(畜牧)罚〔2025〕0 5号 | 李辉明 | 李辉明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 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之规定。 | 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5-05-12 |
30 | 1.没收涉案的兽药;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伍佰壹拾元整(¥1510.00);3.给予货值的二倍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柒佰贰拾元整(¥12720.00);以上合计罚没款壹万肆仟贰佰叁拾元整(¥1423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兰陵农(畜牧)罚〔2025〕14号 | 兰陵县小董兽药销售有限公司 | 当事人未办理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用生物制品 | 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2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的分发、经营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七条“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具体载明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等产品类别和委托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之规定。 |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5-05-12 |
31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伍拾陆元(¥156);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兰陵农(农业)罚〔2025〕29号 | 王建飞 | 王建飞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辣椒案 |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安全质量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之规定。 涉案货值156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违法情节: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等情节的,或者具有多个裁量因素时结合案情综合裁量,可以适用一般情形的,裁量标准: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对农户,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5-05-09 |
32 | 1、没收涉案农药咯菌•噁霉灵45袋,噻虫•氟氯氰19袋;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兰陵农(农业)罚〔2025〕 28 号 | 兰陵县耕丰农资店 | 兰陵县耕丰农资店经营劣质农药案 |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涉案农药货值:2015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5-04-30 |
33 | 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伍佰贰拾元整(¥17520.00)(货值43800元×4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兰陵农(畜牧)罚〔2025〕15号 | 常波 | 常波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之规定。 | 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和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5-05-07 |
34 | 1、没收涉案兽用生物制品和兽药;2、没收违法所得100元;3、罚款货值900*2倍人民币壹仟捌佰元整(¥1800.00);合计罚没款人民币壹仟玖佰元整(¥190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兰陵农(畜牧)罚〔2025〕16号 | 兰陵县毛孩子宠物生活馆 | 兰陵县毛孩子宠物生活馆无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用生物制品和无证经营兽药案 | 当事人未办理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21年 第2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的分发、经营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七条“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具体载明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等产品类别和委托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之规定。 当事人无证经营兽药案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之规定。 |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农办政函【2012】24号“一、关于个人无证经营兽药的法律适用问题。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凡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均属于《兽药管理条例》调整的范围。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5-05-06 |
35 | 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零肆拾柒元两角(¥55047.20)(货值68809元×80%)。 | 行政处罚 | 未履行 | 兰陵农(畜牧)罚〔2025〕09号 | 段振宝 | 段振宝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行为的行为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之规定。 | 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和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5-04-23 |
36 | 1、责令当事人历振荣关闭该生猪私屠乱宰点;2、没收涉案的169公斤生猪和生猪副产品85kg进行无害化处理;3、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 | 行政处罚 | 未履行 | 兰陵农(畜牧)罚〔2025〕02号 | 历振荣 | 历振荣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 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之规定。 | 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5-04-23 |
37 | 1、没收涉案农药百菌清,数量:60袋;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兰陵农(农业)罚〔2025〕 27 号 | 兰陵县跃广农资超市 | 兰陵县跃广农资超市经营劣质农药案 | 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涉案农药货值:90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5-04-22 |
38 | 1、没收涉案农药24-表芸苔素内酯,数量:20袋;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兰陵农(农业)罚〔2025〕13号 | 兰陵县赵娜农资经营部 | 兰陵县赵娜农资经营部经营劣质农药案 | 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涉案农药货值:40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5-04-23 |
39 | 1、没收涉案农药氟啶虫酰胺,数量:100袋;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兰陵农(农业)罚〔2025〕 26 号 | 兰陵县广德农资经营店 | 兰陵县广德农资经营部经营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农药案 | 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农药标签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以中文标注农药的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毒性及其标识、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生产日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等内容”、《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之规定。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之规定。 涉案农药货值:500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裁量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经营的农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5-04-24 |
40 | 1、没收涉案农药28-表高芸苔内酯,数量:20瓶;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 行政处罚 | 未履行 | 兰陵农(农业)罚〔2025〕08号 | 兰陵县梦炜农资超市 | 兰陵县梦炜农资超市经营劣质农药案 |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涉案农药货值:120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5-04-19 |
41 | 1、没收涉案农药实力霸套装,数量:169套;青出于蓝套装,数量:47套;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兰陵农(农业)罚〔2025〕 20号 | 兰陵县群超农资经营部 | 兰陵县群超农资经营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 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之规定;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之规定; 涉案农药货值:4320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5-04-24 |
42 | 1、没收涉案农药吡蚜酮,数量:30袋;唑醚·甲硫灵,数量:64袋;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兰陵农(农业)罚〔2025〕25号 | 兰陵县依帝农资服务中心 | 兰陵县依帝农资服务中心经营劣质农药案 |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涉案农药货值:299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5-04-21 |
43 | 1、没收涉案农药琥铜·乙膦铝,数量:35包;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兰陵农(农业)罚〔2025〕22号 | 兰陵县兴基农资超市 | 兰陵县兴基农资超市经营劣质农药案 |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涉案农药货值:350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5-04-17 |
44 | 1、没收涉案农药蒜丰收套装,数量60袋;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兰陵农(农业)罚〔2025〕 21 号 | 兰陵县连富农资超市 | 兰陵县连富农资超市经营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农药案 | 当事人经营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之规定。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之规定; 涉案农药货值:1800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裁量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经营的农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5-04-17 |
45 | 1.没收涉案兽药;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贰拾玖元整(¥229.00);3.给予货值的二倍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贰拾元整(¥5520.00);以上合计罚没款伍仟柒佰肆拾玖元整(¥5749.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兰陵农(畜牧)罚〔2025〕11号 | 兰陵县新牧兽药有限公司 | 兰陵县新牧兽药有限公司超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剂和经营假劣兽药案 | 经营假劣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和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和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之规定。 超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剂的行为,违反了《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21年第2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的分发、经营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养殖场(户)、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转手销售兽用生物制品的,或者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属于无证经营,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属于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的,依法从重处罚。”之规定。 |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5-04-15 |
46 | 1、没收涉案农药吡虫啉,数量152袋;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兰陵农(农业)罚〔2025〕 15 号 | 兰陵县绘新农资超市 | 兰陵县绘新农资超市经营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农药案 | 当事人经营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农药标签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以中文标注农药的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毒性及其标识、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生产日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等内容”之规定;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之规定; 涉案农药货值:76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裁量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经营的农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5-04-15 |
47 | 1、没收涉案农药蓝如意,数量:52套,苯醚·咯·噻虫,数量:26瓶,噻虫嗪,数量:8桶;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肆拾元整(¥440.00);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 行政处罚 | 未履行 | 兰陵农(农业)罚〔2025〕 10 号 | 兰陵县上好农资店 | 兰陵县上好农资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 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之规定;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之规定; 违法所得:440元,涉案农药货值:2460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5-04-14 |
48 | 1、没收涉案农药苯甲·咪鲜胺,数量:10瓶;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兰陵农(农业)罚〔2025〕 12 号 | 兰陵振祥农资超市 | 兰陵县振祥农资超市经营劣质农药案 |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涉案农药货值:150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5-04-14 |
49 | 1.没收涉案兽药;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拾叁元整(¥63.00);3.给予货值的二倍罚款人民币壹仟零肆拾元整(¥1040.00);以上合计罚没款壹仟壹佰零叁元整(¥1103.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兰陵农(畜牧)罚〔2025〕12号 | 兰陵县优牧兽药有限公司 | 兰陵县优牧兽药有限公司未办理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用生物制品 | 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21年 第2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的分发、经营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七条“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具体载明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等产品类别和委托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之规定。 |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5-04-14 |
50 | 1.没收涉案兽药;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拾叁元整(¥63.00);3.给予货值的二倍罚款人民币壹仟零肆拾元整(¥1040.00);以上合计罚没款壹仟零玖拾贰元整(¥1092.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兰陵农(畜牧)罚〔2025〕12号 | 兰陵县优牧兽药有限公司 | 兰陵县优牧兽药有限公司 未办理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用生物制品案 | 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21年 第2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的分发、经营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七条“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具体载明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等产品类别和委托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之规定。 |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5-04-14 |
51 | 1、没收涉案农药霜脲·锰锌,数量:4袋;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兰陵农(农业)罚〔2025〕 18 号 | 兰陵县富耒农资店 | 当事人兰陵县富耒农资店经营劣质农药案 |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涉案农药货值:10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5-04-11 |
52 | 1、没收涉案农药噁酮·氟噻唑,数量:3900袋;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兰陵农(农业)罚〔2025〕 16 号 | 兰陵照臣种子站 | 兰陵照臣种子站经营劣质农药案 |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涉案农药货值:7800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5-04-09 |
53 |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货值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1200.00);3、罚款违法所得40%人民币肆佰捌拾元整(¥48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兰陵农(农业)罚〔2025〕 17 号 | 兰陵照臣种子站 | 兰陵照臣种子站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案 | 当事人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之规定; |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20000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 违法所得:1200元,涉案肥料货值:10000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一下(含五吨)的,或者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裁量标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5-04-09 |
54 | 1、没收涉案农药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数量:10瓶;精喹禾灵,数量:15包;氟磺胺草醚,数量:15包;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兰陵农(农业)罚〔2025〕06号 | 兰陵县福广农资店 | 兰陵县福广农资店经营劣质农药案 |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涉案农药货值:100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5-04-09 |
55 | 1、没收涉案的久久长虹全熟化乳猪配合饲料550,104袋;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兰陵农(畜牧)罚〔2025〕13号 | 兰陵县小钱农资经营店 | 兰陵县小钱农资经营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饲料案 | 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经营者、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主动召回产品,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召回的产品应当在饲料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之规定。 |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5-04-09 |
56 | 1、没收涉案兽药;2、没收违法所得226元3、罚款货值339*2倍人民币陆佰柒拾捌元元整(¥678.00)。合计罚没款人民币玖佰零肆元整。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兰陵农(畜牧)罚〔2025〕10号 | 兰陵县琪琪宠物生活馆 | 兰陵县琪琪宠物生活馆无证经营兽药案 | 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之规定。 |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农办政函【2012】24号“一、关于个人无证经营兽药的法律适用问题。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凡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均属于《兽药管理条例》调整的范围。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5-04-07 |
57 | 1、没收涉案农药胜尔猛多收,数量2箱;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兰陵农(农业)罚〔2025〕 09号 | 兰陵县梦炜农资超市 | 兰陵县梦炜农资超市经营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农药案 | 当事人经营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农药标签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以中文标注农药的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毒性及其标识、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生产日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等内容”、《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之规定;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之规定; 涉案农药货值:400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裁量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经营的农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5-04-09 |
58 | 1、没收涉案农药氯氰·仲丁威,数量:15瓶,高效氯氟氰菊酯,数量:17瓶;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兰陵农(农业)罚〔2025〕 14 号 | 兰陵县普发农业科技服务中心 | 兰陵县普发农业科技服务中心经营劣质农药案 |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涉案农药货值:290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5-04-09 |
59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肆元伍角(¥34.50);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兰陵农(农业)罚〔2025〕04号 | 高佃桂 |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辣椒案 |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安全质量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5-04-01 |
60 | 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600.00)。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兰陵农(农业)罚〔2025〕05号 | 杨晓光 | 当事人使用禁用的农药案 | 当事人使用甲拌磷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之规定。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禁用的农药”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5-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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