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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lanlingcgj/2020-0000028
  • 发布机构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公开目录 执法结果
  • 发布日期 2020-04-08
  • 文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编号:兰陵综执罚决字[2019]第LZ03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编号:兰陵综执罚决字[2019]第LZ03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书编号:兰陵综执罚决字[2019]第LZ032号

兰陵大奔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地址:芦柞镇东王庄村):

我局于2019年12月23日对你单位违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分别于2017年11月、2018年5月开始,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芦柞镇东王庄村和尤庄村共计1247.2平方米(合1.8708亩)土地建厂棚及硬化道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由当事人兰陵大奔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廷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有关个人身份信息;2.当事人兰陵大奔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廷顺、证人芦柞镇东王庄村会计杨廷海和尤庄村委会主任李超询问笔录各1份;3. 违法现场照片6张;4.现场勘测笔录与芦柞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现状图及勘测定界图各1份;5.兰陵大奔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等。

我局已于2020年1月7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兰陵综执罚告字[2019]第LZ03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退还非法占用的1247.2平方米(合1.8708亩)土地;

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247.2平方米一般耕地和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非法占用的858.4平方米的一般耕地处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21460元(大写:贰万壹仟肆佰陆拾元整);对非法占用的388.8平方米的基本农田处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11664元(大写:壹万壹仟陆佰陆拾肆元整),总计人民币33124元(大写:叁万叁仟壹佰贰拾肆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必须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履行上述处罚事项。缴罚款时持本机关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缴至指定银行财政局专户。收款银行:农业银行临沂兰陵支行、建设银行临沂兰陵营业部、邮政储蓄银行临沂兰陵支行、山东省兰陵农村商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兰陵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兰陵县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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