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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lanlingcgj/2020-0000029
  • 发布机构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公开目录 执法结果
  • 发布日期 2020-04-09
  • 文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编号:兰陵综执罚决字[2019]第LZ03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编号:兰陵综执罚决字[2019]第LZ03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书编号:兰陵综执罚决字[2019]第LZ030号

王树祥(地址:芦柞镇大杨树村):

我局于2019年12月25日对你违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19年9月份开始,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芦柞镇芦柞大杨树村1233.9平方米(合1.8509亩)土地建冷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由当事人王树祥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有关个人身份信息;2.当事人王树祥、证人芦柞镇大杨树村书记王树印询问笔录各1份;3. 违法现场照片3张;4.现场勘测笔录与芦柞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现状图及王树祥勘测定界图各1份,等。

我局已于2020年1月8日依法向你送达了兰陵综执罚告字[2019]第LZ03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退还非法占用的1233.9平方米(合1.8509亩)土地;

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233.9平方米设施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非法占用的1233.9平方米的设施农用地处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30847.5元(大写:叁万零捌佰肆拾柒元伍角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必须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履行上述处罚事项。缴罚款时持本机关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缴至指定银行财政局专户。收款银行:农业银行临沂兰陵支行、建设银行临沂兰陵营业部、邮政储蓄银行临沂兰陵支行、山东省兰陵农村商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兰陵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兰陵县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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