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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lanlingsfj/2021-0000079
  • 发布机构 兰陵县司法局
  • 公开目录 执法结果
  • 发布日期 2021-05-26
  • 文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名称 指导、监督全县律师工作对冒用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指导、监督全县律师工作对冒用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指导、监督全县律师工作对冒用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一、部门职责

指导、监督全县律师工作

二、事项名称

对冒用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三、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1. 【法律】《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实施权限: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非法执业

五、对应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上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级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六、追责情形及依据

1.【法律】《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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