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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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兰陵县汇鑫农资服务中心 |
兰陵农(农业)罚〔2022〕03号 |
当事人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
当事人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
《农药标签和说明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药,《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2022-02-07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魏秀芳 |
兰陵农(畜牧)罚〔2022〕18号 |
生猪私屠乱宰案 |
当事人生猪私屠乱宰的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之规定。 |
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
罚款 |
2022-02-21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管章波 |
兰陵农(畜牧)罚〔2022〕17号 |
生猪私屠乱宰案 |
当事人生猪私屠乱宰的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之规定。 |
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
罚款 |
2022-02-21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徐国庆 |
兰陵农(畜牧)罚〔2022〕11号 |
生猪私屠乱宰案 |
当事人私屠乱宰生猪的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之规定。 |
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
罚款 |
2022-02-25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兰陵县晨萌农资超市 |
兰陵农(农业)罚〔2022〕19号 |
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一案 |
违反了《农药标签和说明管理办法》第五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核准。农业部在批准农药登记时公布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2022-03-28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兰陵娄勇祥农资店 |
兰陵农(农业)罚〔2022〕18号 |
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一案 |
违反了《农药标签和说明管理办法》第五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核准。农业部在批准农药登记时公布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2022-03-28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山东东福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兰陵农(农业)罚〔2022〕16号 |
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辣椒种一案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2022-03-07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兰陵县志海农资店 |
兰陵农(农业)罚〔2022〕15号 |
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一案 |
违反了《农药标签和说明管理办法》第五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核准。农业部在批准农药登记时公布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2022-03-08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兰陵县鑫田丰家庭农场 |
兰陵农(农业)罚〔2022〕14号 |
销售薄皮辣椒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安全质量标准一案 |
违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之规定。 |
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2022-02-19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兰陵县禾晟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
兰陵农(农业)罚〔2022〕13号 |
销售含有国家禁用农药的美芹和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韭菜一案 |
违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之规定。 |
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2022-02-23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兰陵县忠芹农资店 |
兰陵农(农业)罚〔2022〕12号 |
经营劣质农药一案 |
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之规定,当事人经营的10%阿维·辛硫磷乳油认定为劣质农药。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2022-02-18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兰陵县李敬德农资店 |
兰陵农(农业)罚〔2022〕11号 |
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一案 |
违反了《农药标签和说明管理办法》第五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核准。农业部在批准农药登记时公布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2022-01-28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兰陵县高思广农资经营部 |
兰陵农(农业)罚〔2022〕10号 |
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一案 |
违反了《农药标签和说明管理办法》第五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核准。农业部在批准农药登记时公布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2022-01-29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兰陵县宏光农资经营部 |
兰陵农(农业)罚〔2022〕09号 |
经营劣质农药一案 |
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之规定,当事人经营的10%阿维·辛硫磷乳油认定为劣质农药。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2022-01-24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兰陵广勇农资超市 |
兰陵农(农业)罚〔2022〕08号 |
经营劣质农药一案 |
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之规定,当事人经营的10%阿维·辛硫磷乳油认定为劣质农药。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2022-01-24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兰陵县无疆植保服务中心 |
兰陵农(农业)罚〔2022〕07号 |
经营假农药一案 |
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之规定。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2022-01-24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兰陵县姚森农资店 |
兰陵农(农业)罚〔2022〕06号 |
经营假农药一案 |
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之规定。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2022-01-22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兰陵县彩云农资店 |
兰陵农(农业)罚〔2022〕05号 |
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一案 |
违反了《农药标签和说明管理办法》第五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核准。农业部在批准农药登记时公布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2022-02-07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兰陵佰施利农资超市 |
兰陵农(农业)罚〔2022〕04号 |
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一案 |
违反了《农药标签和说明管理办法》第五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核准。农业部在批准农药登记时公布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2022-02-07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兰陵县海丰农资经营中心 |
兰陵农(农业)罚〔2022〕02号 |
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一案 |
违反了《农药标签和说明管理办法》第五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核准。农业部在批准农药登记时公布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之规定。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2022-01-08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兰陵县苍西良种农药店 |
兰陵农(农业)罚〔2022〕01号 |
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一案 |
违反了《农药标签和说明管理办法》第五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核准。农业部在批准农药登记时公布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2022-01-10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山东超和龙山腾食品有限公司 |
兰陵农(畜牧)罚〔2022〕21号 |
山东超和龙山腾食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遵守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案 |
违反了《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畜禽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检验标识,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之规定。 |
依据“《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畜禽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的。”之规定。 |
罚款 |
2022-04-26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兰陵县玉岭家禽养殖场 |
兰陵农(畜牧)罚〔2022〕19号 |
兰陵县玉岭家禽养殖场经营假兽药案 |
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兽药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附具说明书……,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之规定”之规定。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
罚款 |
2022-03-22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兰陵县乐成饲料销售部 |
兰陵农(畜牧)罚〔2022〕16号 |
兰陵县乐成饲料销售部经营假兽药案 |
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兽药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附具说明书,并在显著位置注明“兽用”字样”,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之规定。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兽药产品标签未按要求使用电子追溯码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处罚。”和农办政函〔2012〕24号之规定,参照《临沂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临农法字〔2020〕2号)十三畜牧业第26条违法行为中“…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判定,违法程度为“较重”,违法情节为“…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劣兽药或人用药品,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二万元(含本数)一下的…”,裁量标准“…没收经营的兽药及违法所得,并处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四倍的罚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2022-03-14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兰陵县雨泽商贸有限公司 |
兰陵农(畜牧)罚〔2022〕12号 |
兰陵县雨泽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假兽药案 |
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之规定。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2022-03-14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李风强 |
兰陵农(畜牧)罚〔2022〕9号 |
李风强经营兽药原料药案 |
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和第四十九条“禁止将兽用原料药拆零销售或者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之规定。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农办政函〔2012〕24号之规定 |
罚款 |
2022-03-14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山东超和龙山腾食品有限公司 |
兰陵农(畜牧)罚〔2022〕13号 |
山东超和龙山腾食品有限公司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肉鸭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
罚款 |
2022-02-10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王健 |
兰陵农(畜牧)罚〔2022〕14号 |
王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案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
罚款 |
2022-02-10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赵广证 |
兰陵农(畜牧)罚〔2022〕10号 |
赵广证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案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
罚款 |
2022-01-28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王帅华 |
兰陵农(畜牧)罚〔2022〕8号 |
王帅华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肉鸭案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
罚款 |
2022-01-16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陈峰 |
兰陵农(畜牧)罚〔2022〕7号 |
陈峰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案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
罚款 |
2022-01-29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李辉义 |
兰陵农(畜牧)罚〔2022〕5号 |
李辉义生猪私屠乱宰案 |
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之规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
罚款 |
2022-01-29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李连军 |
兰陵农(畜牧)罚〔2022〕4号 |
李连军将原料药直接饲喂动物案 |
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经批准可以在饲料中添加的兽药,应当由兽药生产企业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之规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 |
罚款 |
2022-01-29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郭旭亮 |
兰陵农(畜牧)罚〔2022〕3号 |
郭旭亮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案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
罚款 |
2022-01-24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陈景峰 |
兰陵农(畜牧)罚〔2022〕2号 |
陈景峰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案 |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
罚款 |
2022-01-13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李正 |
兰陵农(畜牧)罚〔2022〕1号 |
李正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案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
罚款 |
2022-02-17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曹高见 |
兰陵农(畜牧)罚〔2021〕54号 |
曹高见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案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
罚款 |
2022-01-19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王广旺 |
兰陵农(畜牧)罚〔2021〕53号 |
王广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案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
罚款 |
2022-01-29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李永俊 |
兰陵农(畜牧)罚〔2021〕52号 |
李永俊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案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
罚款 |
2022-01-13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王立军 |
兰陵农(畜牧)罚〔2021〕51号 |
王立军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
罚款 |
2022-01-29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王洪法 |
兰陵农(畜牧)罚〔2021〕50号 |
运输动物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案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三)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和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版)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
罚款 |
2022-01-04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雷正朋 |
兰陵农(畜牧)罚〔2021〕49号 |
运输动物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案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版)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三)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和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之规定。 |
运输动物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案 |
罚款 |
2022-01-04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李香港 |
兰陵农(畜牧)罚〔2021〕45号 |
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活狗案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版)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三)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和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
罚款 |
2022-01-04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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