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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lanlingnyj/2023-0000018
  • 发布机构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公开目录 执法结果
  • 发布日期 2022-06-30
  • 文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名称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2年度第二季度执法结果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2年度第二季度执法结果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兰陵县兴民农资经营部

兰陵农(农业)罚〔2022〕30号

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豆种

当事人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豆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022-05-23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兰陵县纪兰农资服务中心

兰陵农(农业)罚〔2022〕46号

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一案

违反了《农药标签和说明管理办法》第五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核准。农业部在批准农药登记时公布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之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2022-06-28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付清远

兰陵农(农业)罚〔2022〕45号

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一案

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之规定。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之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2022-06-27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兰陵县玉春农资店

兰陵农(农业)罚〔2022〕44号

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种子一案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之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2022-06-09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兰陵县郑家水泵家电大全经营部

兰陵农(农业)罚〔2022〕43号

采购、销售假农药一案

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之规定。当事人销售的农药,农药登记证号不存在,认定为假农药。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之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2022-06-01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兰陵农来乐农资经营部

兰陵农(农业)罚〔2022〕41号

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一案

违反了《农药标签和说明管理办法》第五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核准。农业部在批准农药登记时公布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之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2022-05-11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兰陵县韩传华农资店

兰陵农(农业)罚〔2022〕40号

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一案

违反了《农药标签和说明管理办法》第五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核准。农业部在批准农药登记时公布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之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2022-05-07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兰陵县于化涛农资店

兰陵农(农业)罚〔2022〕39号

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一案

违反了《农药标签和说明管理办法》第五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核准。农业部在批准农药登记时公布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之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2022-05-15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兰陵县周超农资服务中心

兰陵农(农业)罚〔2022〕38号

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一案

违反了《农药标签和说明管理办法》第五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核准。农业部在批准农药登记时公布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之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2022-05-09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兰陵县周年生农资经营部

兰陵农(农业)罚〔2022〕37号

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一案

违反了《农药标签和说明管理办法》第五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核准。农业部在批准农药登记时公布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之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2022-05-07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孙军华

兰陵农(农业)罚〔2022〕36号

销售生姜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安全质量标准一案

违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之规定。

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三款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2022-05-06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兰陵县一鸣农资店

兰陵农(农业)罚〔2022〕35号

未取得禁限用农药经营许可证销售禁限用农药案一案

违反了《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之规定。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之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2022-05-11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兰陵遵学农药种子化肥经营部

兰陵农(农业)罚〔2022〕34号

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一案

违反了《农药标签和说明管理办法》第五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核准。农业部在批准农药登记时公布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之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2022-05-09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兰陵县晟农蔬菜产销专业合作社

兰陵农(农业)罚〔2022〕33号

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辣椒(线椒)案一案

违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之规定。

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三款。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022-05-09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兰陵县家清农药店

兰陵农(农业)罚〔2022〕32号

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一案

违反了《农药标签和说明管理办法》第五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核准。农业部在批准农药登记时公布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之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2022-05-12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兰陵县彦才农资超市

兰陵农(农业)罚〔2022〕31号

销售假农药一案

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之规定。当事人销售的无标签农药未依法未附具标签认定为假农药。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之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2022-04-25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兰陵县方杰农资销售部

兰陵农(农业)罚〔2022〕29号

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一案

违反了《农药标签和说明管理办法》第五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核准。农业部在批准农药登记时公布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之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2022-05-06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兰陵县仟禾农资服务中心

兰陵农(农业)罚〔2022〕28号

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一案

违反了《农药标签和说明管理办法》第五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核准。农业部在批准农药登记时公布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之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2022-05-05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兰陵方季农资店

兰陵农(农业)罚〔2022〕27号

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一案

违反了《农药标签和说明管理办法》第五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核准。农业部在批准农药登记时公布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之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2022-04-27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兰陵县远桥种植家庭农场

兰陵农(农业)罚〔2022〕26号

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一案

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参照《临沂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违法情节为轻微,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2022-04-28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兰陵县众禾农资经营中心

兰陵农(农业)罚〔2022〕25号

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一案

违反了《农药标签和说明管理办法》第五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核准。农业部在批准农药登记时公布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之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2022-04-27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兰陵县惠泽农资经营部

兰陵农(农业)罚〔2022〕24号

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一案

违反了《农药标签和说明管理办法》第五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核准。农业部在批准农药登记时公布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之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2022-04-25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兰陵县创达农资店

兰陵农(农业)罚〔2022〕23号

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一案

违反了《农药标签和说明管理办法》第五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核准。农业部在批准农药登记时公布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之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2022-04-18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兰陵县冷鑫农资店

兰陵农(农业)罚〔2022〕22号

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一案

违反了《农药标签和说明管理办法》第五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核准。农业部在批准农药登记时公布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之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2022-04-18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兰陵县冷鑫农资店

兰陵农(农业)罚〔2022〕21号

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一案

违反了《农药标签和说明管理办法》第五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核准。农业部在批准农药登记时公布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之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2022-04-18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兰陵县富江农资有限公司

兰陵农(农业)罚〔2022〕20号

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一案

违反了《农药标签和说明管理办法》第五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核准。农业部在批准农药登记时公布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之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2022-04-21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兰陵县朱乐农资综合服务经营部

兰陵农(农业)罚〔2022〕17号

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一案

违反了《农药标签和说明管理办法》第五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核准。农业部在批准农药登记时公布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之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2022-04-15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宋海滨

兰陵农(畜牧)罚〔2022〕25号

宋海滨经营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产品案

违反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检疫标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罚款

2022-06-16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兰陵县宝农兽药有限公司

兰陵农(畜牧)罚〔2022〕23号

兰陵县宝农兽药有限公司经营假兽药案

违反了《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和《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之规定”之规定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参照《临沂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临农法字〔2020〕2号)十三畜牧业第26条违法行为中违法情节“…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货值金额在五千元(含本数)以下的…”判定,违法程度为“轻微”,裁量标准“…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之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2022-06-06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王中才

兰陵农(畜牧)罚〔2022〕22号

王中才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案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不得销售和收购。”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临沂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临农法字〔2020〕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12条违法行为中“…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判定,违法程度为“特别严重”,违法情节为“…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涉及销售金额一万元以上的…”,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可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罚款

2022-05-19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山东超和龙山腾食品有限公司

兰陵农(畜牧)罚〔2022〕21号

山东超和龙山腾食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遵守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案

违反了《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畜禽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检验标识,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之规定。

依据“《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畜禽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的。”之规定。

罚款

2022-04-26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临沂乐牧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三合分公司

兰陵农(畜牧)罚〔2022〕20号

临沂乐牧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三合分公司经营假兽药及超范围经营案

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和《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之规定。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2022-04-15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兰陵县益牧饲料兽药销售有限公司

兰陵农(畜牧)罚〔2022〕6号

兰陵县益牧兽药销售有限公司未取得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经营兽用疫苗案

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之规定。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022-04-11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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