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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lanlingnyj/2023-0000019
  • 发布机构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公开目录 执法结果
  • 发布日期 2022-09-30
  • 文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名称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2年度第三季度执法结果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2年度第三季度执法结果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兰陵海鼎和康源农牧有限公司

兰陵农(畜牧)罚〔2022〕15号

兰陵县海鼎和康源农牧有限公司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案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组织生产,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之规定

罚款

2022-08-15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兰陵庆喜农药种子经营部

兰陵农(农业)罚〔2022〕47号

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一案

违反了《农药标签和说明管理办法》第五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核准。农业部在批准农药登记时公布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之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2022-07-01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兰陵胜强农资科技服务中心

兰陵农(农业)罚〔2022〕42号

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一案

违反了《农药标签和说明管理办法》第五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核准。农业部在批准农药登记时公布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之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2022-07-14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兰陵县岬臻兽药饲料服务有限公司

兰陵农(畜牧)罚〔2022〕24号

兰陵县岬臻兽药饲料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假兽药案

违反了《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兽药标签或最小销售包装上应当按照农业部的规定印制兽药产品电子追溯码,电子追溯码以二维码标注…”、第二十二条“兽药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必须印有或贴有符合外包装标签规定内容的标签并附有说明书。兽药外包装箱上必须印有或粘贴有外包装标签。”和《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之规定。

根据《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兽药产品标签未按要求使用电子追溯码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处罚。”和《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参照《临沂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临农法字〔2020〕2号),十三畜牧业第26条违法行为中违法情节“…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劣兽药或人用药品,货值金额在五千元(含本数)以下的…”判定,违法程度为“轻微”,裁量标准“…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之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2022-07-19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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