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农业农村局1季度行政处罚15件,行政许可0件,行政强制0件、行政征收0件、行政给付0件、行政奖励0件、行政检查0件、行政确认0件、行政裁决0件。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
序号 | 执法结果 | 行政执法决定 | 行政执法决定履行情况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主要事实 | 依据 |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日期 |
1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兰陵农(畜牧)罚〔2023〕7号 | 兰陵县金野兽药有限公司 | 兰陵县金野兽药有限公司未取得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兽用生物制品案 | 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之规定 |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3-03-28 |
2 | 罚款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兰陵农(畜牧)罚〔2023〕1号 | 陈祥 | 陈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案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3-03-20 |
3 | 罚款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兰陵农(畜牧)罚〔2023〕5号 | 时杰 | 时杰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案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3-03-14 |
4 | 罚款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兰陵农(农业)【2023】07号 | 陆振堂 | 陆振堂生产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安全质量标准的辣椒案 |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标“辣椒”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之规定。 | 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辣椒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安全质量标准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种植的辣椒由于在抽检时还未上市,没有产生违法收入,参照《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违法程度为较轻,违法情节为初次违法和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动终止违法行为,且涉案产品未销售;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和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3-02-27 |
5 | 罚款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兰陵农(农业)【2023】08号 | 满孝芹 | 满孝芹生产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安全质量标准的辣椒案 |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标“辣椒”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之规定。 | 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辣椒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安全质量标准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种植的辣椒由于在抽检时还未上市,没有产生违法收入,参照《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违法程度为较轻,违法情节为初次违法和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动终止违法行为,且涉案产品未销售;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和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3-02-27 |
6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兰陵农(畜牧)罚〔2023〕2号 | 秦贞瑞 | 秦贞瑞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 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之规定。 | 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3-02-21 |
7 | 罚款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兰陵农(农业)【2023】06号 | 兰陵县娟子农资经营店 | 兰陵县娟子农资经营店销售假农药案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之规定。当事人销售的无标签农药,认定为假农药。 | 当事人销售的涉案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参照《临沂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3-02-20 |
8 | 罚款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兰陵农(农业)【2023】03号 | 孙进平 | 孙进平生产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豇豆案 |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标“豇豆”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之规定。 | 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豇豆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安全质量标准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涉案物品货值金额为93元,违法所得93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情节为轻微;货值在10000元以下或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下的,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3-02-14 |
9 | 罚款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兰陵农(农业)【2023】04号 | 郭依良 | 郭依良生产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棉茄案 |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标“棉茄”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之规定。 | 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棉茄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安全质量标准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涉案物品货值金额为127.84元,违法所得127.84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情节为轻微;货值在10000元以下或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下的,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3-02-14 |
10 | 罚款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兰陵农(农业)【2023】05号 | 兰陵优丰农药种子超市 | 兰陵县优丰农药种子超市销售假农药案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之规定。当事人销售的无标签农药,认定为假农药。 | 当事人销售的涉案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参照《临沂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3-02-14 |
11 | 罚款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兰陵农(农业)【2023】01号 | 刘青山 | 刘青山生产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姜案 |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生姜”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之规定。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涉案物品货值金额为116元,违法所得116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违法情节为轻微;货值在10000元以下或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下的,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3-01-28 |
12 | 罚款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兰陵农(农业)【2023】02号 | 刘军 | 刘军生产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辣椒案 |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标辣椒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之规定。 | 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辣椒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安全质量标准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涉案物品货值金额为512元,违法所得512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违法情节为轻微;货值在10000元以下或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下的,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3-01-28 |
13 | 罚款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兰陵农(畜牧)罚〔2023〕3号 | 龙瑞海 | 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案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3-01-20 |
14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兰陵农(畜牧)罚〔2023〕6号 | 赵尔民 | 赵尔民持有畜禽标识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禁止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和对应的动物、动物产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3-01-18 |
15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兰陵农(畜牧)罚〔2023〕4号 | 王源 | 持有畜禽标识案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禁止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和对应的动物、动物产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2023-01-12 |
附件【兰陵县农业农村局第一季度执法行政处罚结果公示(1).xls】
附件【兰陵县农业农村局第一季度执法行政处罚结果公示.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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