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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lanlingnyj/2023-0000097
  • 发布机构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 公开目录 执法结果
  • 发布日期 2023-07-01
  • 文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名称 2023年农业农村局二季度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2023年农业农村局二季度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季度行政处罚22件,行政许可0件,行政强制0件、行政征收0件、行政给付0件、行政奖励0件、行政检查0件、行政确认0件、行政裁决0件。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序号执法结果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决定履行情况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主要事实依据行政执法机关名称日期
1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已履行兰陵农(农业)罚〔2023〕31号李慧生产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尖椒和黄瓜案当事人生产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安全质量标准的行为,违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之规定。当事人生产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安全质量标准的行为,违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之规定。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3-06-27
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已履行兰陵农(农业)罚〔2023〕27号兰陵县九和韭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生产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韭菜案当事人生产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安全质量标准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之规定。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之规定。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3-06-26
3罚款行政处罚已履行兰陵农(农业)罚〔2023〕29号兰陵县鲁润种苗有限公司推广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黄瓜种案当事人推广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黄瓜种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参照《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违法程度为较轻,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3-05-31
4罚款行政处罚已履行兰陵农(农业)罚〔2023〕21号兰陵县药来越好种子农药店经营假农药一案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之规定。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当事人经营的农药认定为假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3-05-29
5罚款行政处罚已履行兰陵农(农业)罚〔2023〕28号王洪鹏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安全质量标准一案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行为,违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之规定。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之规定。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3-05-25
6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已履行兰陵农(农业)罚〔2023〕26号李玉刚生产销售豇豆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安全质量标准一案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行为,一共56.5kg,共计282.5元。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3-05-15
7罚款行政处罚已复议驳回兰陵农(农业)罚〔2023〕24号兰陵县泽硕农资批发经营部推广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辣椒种案当事人推广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辣椒种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3-05-12
8罚款行政处罚已履行兰陵农(农业)罚〔2023〕25号兰陵县苍西良种农药店推广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辣椒种案当事人推广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辣椒种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3-05-12
9罚款行政处罚已履行兰陵农(农业)罚〔2023〕23号兰陵县银华农资超市经营假农药案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当事人经营的10%腐霉利烟剂认定为假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参照《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之规定。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3-05-08
10罚款行政处罚已履行兰陵农(农业)罚〔2023〕22号兰陵县善民农资销售中心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农药案当事人销售的涉案农药标签,违反了《农药标签和说明管理办法》第六条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之规定。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3-05-05
11罚款行政处罚已履行兰陵农(农业)罚〔2023〕15号兰陵县超兴农资经营部推广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辣椒种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3-04-19
12罚款行政处罚已履行兰陵农(农业)罚〔2023〕18号兰陵县优佳农资店经营劣质农药案2022年12月7日,山东省临沂市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到王升军经营的兰陵县优佳农资店进行农药抽检,在其陪同下,依法对该店经营的济南金地农药有限公司生产的25g/L高效氯氟氰菊酯乳油进行抽检,登记证号:PD20092918,抽样数量:2瓶,规格:500ml/瓶,抽样基数4瓶。2023年3月27日,执法人员接到山东威瑞信试验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在该店抽取的25g/L高效氯氟氰菊酯乳油检测结果为:高效氯氟氰菊酯质量浓度为13g/L,判定结果不合格。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经营的25g/L高效氯氟氰菊酯乳油认定为劣质农药。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3-04-19
13罚款行政处罚已履行兰陵农(农业)罚〔2023〕19号兰陵县天坤农资经营店经营劣质农药案2022年12月7日,山东省临沂市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到周平侠经营的兰陵县优佳农资店进行农药抽检,在其陪同下,依法对该店经营的山东盛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3%辛硫磷颗粒剂进行抽检,登记证号:PD20152393,抽样数量:2袋,规格:800g/袋,抽样基数10袋。2023年3月27日,执法人员接到山东威瑞信试验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在该店抽取的3%辛硫磷颗粒剂检测结果为:辛硫磷质量分数为0.92%,判定结果不合格。当日执法人员将检测报告送达你单位。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经营的3%辛硫磷颗粒剂认定为劣质农药。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3-04-17
14罚款行政处罚已履行兰陵农(农业)罚〔2023〕20号兰陵高纪峰农资销售部经营假农药案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当事人经营的98%霜脲氰水分散粒剂认定为假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当事人经营的98%霜脲氰水分散粒剂认定为假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参照《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之规定。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3-04-17
15罚款行政处罚已履行兰陵农(农业)罚〔2023〕14号山东正鑫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推广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辣椒种案当事人涉嫌推广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辣椒种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当事人涉嫌推广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辣椒种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3-04-12
16罚款行政处罚已履行兰陵农(农业)罚〔2023〕09号李玉刚李玉刚生产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豇豆案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安全质量标准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涉案物品货值一共18kg,共计90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情节为较轻;货值在10000元以下或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下的,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3-04-07
17罚款行政处罚已履行兰陵农(农业)罚〔2023〕10号李玉刚李玉刚生产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豇豆(长豆)案违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之规定。当事人涉案物品货值一共20kg,共计100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情节为较轻;货值在10000元以下或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下的,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3-04-07
18罚款行政处罚已履行兰陵农(农业)罚〔2023〕11号李玉刚李玉刚生产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豇豆(长豆)案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行为,违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之规定。当事人涉案物品货值一共7kg,共计35元。参照《临沂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情节为较轻;货值在10000元以下或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下的,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3-04-07
19罚款行政处罚已履行兰陵农(农业)罚〔2023〕12号兰陵县远迎农资超市未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销售限制使用农药案店内存有待销售的商丘市大卫化工厂生产的大卫溴敌隆,农药登记证号:PD20086063,规格:5g/支,生产日期:2022.01.03,数量:65支。《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之规定。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3-04-03
20罚款行政处罚已履行兰陵农(农业)罚〔2023〕13号兰陵县年年收农资服务中心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豆种案销售的开原市权成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双福7号豆种,规格:10kg/袋,审定编号:辽审豆2017022重量:10Kg。执法人员登录农业农村部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查询双福7号豆种审定编号辽审豆2017022的标签信息,显示开原市权成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双福7号豆种未在我们山东地区通过审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3-04-03
21罚款行政处罚已履行兰陵农(农业)罚〔2023〕16号兰陵县银华农资超市经营假农药一案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3-04-03
22罚款行政处罚已履行兰陵农(农业)罚〔202317兰陵超琪农药良种科技服务中心经营假农药一案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兰陵县农业农村局2023-04-03


附件【2023年第二季度兰陵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结果公示.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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