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向社会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邮 箱:sdcskfq@126.com
地 址:兰陵县迎宾路西段南侧新时代大厦一楼(兰陵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电 话:0539-5973010
批准决定
序号 | 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建设地点 | 文号 |
1 | 鲁林木业(临沂)有限公司备用天然气蒸汽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 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兰陵经济开发区迎宾路与大宗山路交会处 | 兰陵开发区审字〔2024〕3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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