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向社会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邮 箱:llxzwzxglbgs@ly.shandong.cn
地 址:兰陵县城区兰溪西路与兰陵路交会处路西(行政审批服务局投资规划科A302室)
电 话:0539--5530290
批准决定
序号 | 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建设地点 | 文号 |
1 | 关于山东华盛塑业有限责任公司年产2000吨塑料管、500吨填充色母、500吨塑料配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矿坑镇单家庄东 | 兰陵审服投资许字〔2025〕3027号 |
2 | 关于兰陵县汇亿佳食品有限公司年产75000桶桶装纯净水项目、500万瓶瓶装纯净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庄坞镇庄坞村东 | 兰陵审服投资许字〔2025〕3028号 |
3 | 关于山东蒜香里蔬菜食品有限公司年加工10万吨蔬菜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磨山镇G206国道与S229交汇处 | 兰陵审服投资许字〔2025〕30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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