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向社会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电话:0539--5530290
邮箱:llxzwzxglbgs@ly.shandong.cn
地址:兰陵县城区会宝路东段南侧(行政审批服务局二楼)
批准决定
序号 |
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建设地点 |
文号 |
1 |
山东玖柒扬翔食品有限公司生猪产业一体化示范园(二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
大仲村镇柳河村东北 |
兰陵审服投资许字〔2020〕319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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