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或者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
二、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指使、协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检查的。
三、拒绝配合疾控、公安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消毒工作,经劝阻无效的。
四、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
五、涉疫风险区域人员不按规定主动向社区和单位报备行程,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无症状感染者有密切接触史的。
六、伪造、变造医疗机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使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或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骗取有关人员信任,出行出访、进入公共场所的。
七、冒用他人信息、替代他人进行核酸检测的;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健康码出现弹窗提示不按规定进行核酸检测或居家健康监测的。
八、治愈出院或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九、疫情防控期间,重点场所(车站、码头、公共交通工具、健身娱乐场所、理发洗浴场所、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体育场馆、会议中心、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室内场馆,商品展销与售后服务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重点机构(医疗机 构、儿童福利院、养老院、护理院、监管场所、学校、托幼机构、 培训机构等)不按规定张贴“沂码通”场所码的,不按规定落实测温验码、消毒消杀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十、疫情防控期间,组织举办红白事、庙会宴会、大型会议、体育赛事、文艺演出、展销促销等聚集性活动,未按规定报批而擅自举办的。
十一、封控区、管控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擅自外出、聚集的;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的;疫情防控期间,违规经营培训班、棋牌室、KTV、网吧、电影院等场所的。
十二、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甚至恶意造谣引起群众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故意泄露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次密接等个人隐私有关信息的。
十三、疫情防控期间,违规售卖退烧、止咳、抗病毒、抗生素“四类药品”的;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器材、医疗生活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
十四、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物资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十五、其他阻碍疫情防控人员执行职务、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
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