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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lanling00445761-9/2024-00081
  • 发布机构 兰陵县文化旅游局
  • 公开目录 规章、规划及规范性文件
  • 发布日期 2024-05-31
  • 文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名称 兰陵县文化旅游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兰陵县文化旅游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增强证据意识,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文化市场执法人员应当通过文字记录和音视频记录的方式,对立案登记、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文字记录与音视频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应当有文字记录。

文字记录是指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主体在登记立案环节应当记录申请、受理、补正的情况,在登记立案环节应当记录案件来源和立案情况。

第六条 调查取证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执法证件出示的情况;

(二)询问情况,包括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询问的时间和地点以及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的情况;

(三)调取书证、物证的情况;

(四)现场检查(勘验)的情况;

(五)听证、检验、鉴定、专家评审和公示等情况;

(六)抽样取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情况;

(七)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力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的情况;

(八)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第七条 审查与决定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承办人的处理意见及事实理由、法律依据;

(二)承办机构的处理意见;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集体讨论情况;

(四)审批决定意见;

(五)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第八条 送达与执行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送达的方式及送达的情况;

(二)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其中对于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当记录核查情况;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情况;

(四)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第九条 归档管理环节应当记录案件的结案归档情况。

第十条 音视频记录是指利用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对现场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的录音、录像或者视频监控等同步记录。

第十一条 对现场执法进行音视频记录时,应当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自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

第十二条 下列执法活动应当进行音视频记录:

(一)现场检查(勘验);

(二)抽样取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听证;

(五)行政强制执行;

(六)其他需要音视频记录的情况。

第十三条 音视频记录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行政执法行为的证据;

(四)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五)执法人员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音视频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当及时按照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指定的存储器。

第十五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剪接、删改原始音视频资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音视频资料。

音视频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 对音视频资料,应当综合考虑部门职责、岗位性质、工作职权等因素,严格限定使用权限。

因工作需要,超出本人权限调阅、复制音视频资料的,应当经采集资料的负责人批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兰陵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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