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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lanling00445761-9/2024-00082
  • 发布机构 兰陵县文化旅游局
  • 公开目录 规章、规划及规范性文件
  • 发布日期 2024-05-31
  • 文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名称 兰陵县文化和旅游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兰陵县文化和旅游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按照程序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政策法规科对其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或者建议的内部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本制度所称的文化市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的重大、复杂、疑难或者在本辖区范围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 下列情形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文化市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一)拟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拟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数额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决定的;

(五)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六)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七)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八)超出自由裁量权标准,拟作出减轻或加重处罚的;

(九)部门负责人认为应当提请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条 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案件应当依照本规定进行法制审核。

第五条 文化市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不得作出决定。

第六条 办案人员应当在重大行政执法调查终结、拟定处理决定后,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将有关材料报其分管领导同意后送审;应当提交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案件评审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的,集体讨论前送审。

需要征求部门内其他业务科室意见的,应当在送审前征求意见。

对是否属于文化市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有异议的,由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会同政策法规科协商确定。

第七条 办案人员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或意见及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应包括基本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含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执法人员资格、调查取证等情况;

(三)相关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鉴定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政策法规科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及时补充。

第八条 政策法规科对拟作出的文化市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

(一)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违法事实是否成立、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准确、完整;

(四)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是否得到保障;

(五)实施处罚所适用的裁量是否合理、适当;

(六)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合法、完整;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九)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文化市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政策法规科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和办案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建议。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条 政策法规科对送审材料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以下相应的书面审核意见或建议:

(一)对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文书规范齐备的,出具同意意见;

(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对超出本部门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六)对需要补充或重新调查有关证据、补正执法程序、规范法律文书制作的,提出具体审核建议;

(七)其他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办案人员收到审核意见建议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对法制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沟通协商,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部门负责人处理。

政策法规科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关监督机关咨询。

第十二条 文化市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由办案人员负责执行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三条 未经法制审核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兰陵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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