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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内容】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不含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贷款)确认为不良部分的,在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按照贷款本金的30%给予补偿的基础上,贷款最终形成损失的,市财政给予贷款本金10%的补偿。最终损失低于财政补偿额时,市级财政补偿资金相应压缩补偿比例。
【政策依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细则》(临财工﹝2020﹞1号)
【政策落实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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