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家庭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及法定赡(抚、扶)义务人应当给付的赡(抚、扶)养费等。赡(抚、扶)养费难以精准认定的,可按照当地最低工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测算,并充分参考民主评议意见。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抚、扶)义务人在被赡(抚、扶)养人提出低保申请之月前一年内购买中高档汽车和非普通商品住房的,被赡(抚、扶)养人原则上不得纳入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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