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达到什么样的条件可以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凡具有我县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可按程序申请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4.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二)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三)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1.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2.60周岁及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3.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4.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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