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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llxczj00020014/2021-0000074
  • 发布机构 兰陵县医疗保障局
  • 公开目录 申报指南
  • 发布日期 2021-05-27
  • 文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名称 医疗救助服务指南
医疗救助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医疗救助

适用范围:低保、五保、三无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特困人员、苯丙酮尿症人员、低收入家庭。

事项类别:医疗救助

设立依据:临政办发[2012]2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受理机构:医疗保障局

决定机构:医疗保障局

办理条件:医疗救助对象需要具有兰陵县常住户口、或在兰陵辖区内的外来常住人口,主要包括:

(1)重点救助对象:享受兰陵县最低生活保障(简称低保)和特困供养(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待遇人员;

(2)低收入救助对象:家庭人均纯收入在我县低保标准1.5倍以内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

(3)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患重大疾病且年度家庭总收入在5万元以下,自负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总收入的重病患者困难家庭;

(4)县政府规定的因大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其他人员。

(5)对医疗救助对象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及单位和社会捐赠后的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在2万以上,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及家庭生活状况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0000元。

申请材料:(1)大病救助书面申请书;

(2)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3)医院住院病历首页和诊断证明原件并加盖医院部门公章;

(4)当年度经各类医疗报销、补偿、赔付后的结算单据(临沂市居民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单)加盖医保部门公章;

(5)社会救助家庭入户调查表及入户照片;

(6)村(社区)或者单位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

办理方式:纸质材料收件受理

办理流程:(1)属于乡镇(街道)、开发区管理的按照救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由村(居)民代表会议提出民主评议意见,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在村(居)务公开栏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3)对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居)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签字、盖章,并将其他材料一并报送乡镇(街道)、开发区民政办审核;

(4)乡镇(街道)、开发区民政办对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救助申请的家庭进行入户复核,留好影像资料(入户需两人以上),在家庭贫困证明书上签字盖章;

(5)乡镇(街道)、开发区民政办将审核材料审核属实后,加盖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公章,月末报送医疗保障局审批;

(6)属于单位管理的按照个人申请填写兰陵县城乡居民大病救助审批表,到业务主管单位审核,业务主管单位对提出救助申请的家庭进行入户审核,留好影像资料(入户需两人以上),审核属实后,在家庭贫困证明书上签字盖章,公示三天后报送医疗保障局审批;

(7)医疗保障局针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按照金保工程信息系统平台查询申请人相关信息,严禁弄虚作假,避免重复救助,经审查通过后,备案在册;

(8)根据医疗救治需求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经县财政部门业务科室审核通过后,将救助资金直接拨付到经办机构(农商行),及时将救助金发放到申请人的个人银行账户(一卡通)。

办理时限:材料接收日起15日内

结果送达:乡镇民政办

行政救济途径及方式:医疗保障局医保大厅5399005

咨询方式:医保大厅窗口咨询、电话咨询5399005

监督投诉渠道:0539-5399005

办理地址:兰陵县东升路与金山路交汇处人社局一楼医保大厅

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医疗保障局电话查询、乡镇民政办电话查询

表单填写:医疗救助审批表

示范文本

(1)填写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审批表

(2)填写医疗救助申请书

(3)户口本复印件黏贴处

(4)身份证复印件黏贴处

(5)病历首页黏贴处

(6)诊断证明黏贴处

(7)医疗费用单据(原件)黏贴处

(8)民主评议黏贴处

(9)入户调查表(含影像资料)黏贴处

(10)家庭贫困证明签字

有关说明:个人政策范围内自付住院花费指在各类医疗保险可报销范围内经报销、补偿、赔付后的个人自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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