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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llxczj00020014/2022-0000222
  • 发布机构 兰陵县医疗保障局
  • 公开目录 申报指南
  • 发布日期 2023-07-05
  • 文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名称 医疗救助政策指南
医疗救助政策指南

政策依据:鲁医保发〔2021〕56号文《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若干政策》、临医保发〔2022〕13号《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1〕56号文件落实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政策的通知》、临医保发〔2022〕2号《关于转发鲁医保保发〔2021〕59号文件进一步做好苯丙酮尿症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一、医疗救助帮扶对象的范围

1、特困人员; 2、低保对象;3、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4、返贫致贫人口;5、脱贫不稳定户; 6、边缘易致贫户;

7、支出型困难人口; 8、突发严重困难户。

备注:帮扶对象身份由民政局和乡村振兴局认定

二、医疗救助分类资助参保补贴政策

从2022年4月1日起,对医保帮扶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给予参保补贴。

1、对特困人员参加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给予全额补贴;

2、对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返贫致贫人口、边缘易致贫户和脱贫不稳定户个人缴费,医疗救助按照每人每年150元给予定额补贴,定额补贴与个人缴费标准之间的差额部分由县区财政预算资金解决。

三、帮扶对象的大病保险倾斜政策(仅限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

1、我市普通居民大病保险起伏标准为1.2万元。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的起付标准降低50%为6000元,并取消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经基本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分段报销比例各提高5%。(即6000元--10万元段报销比例为65%,10万--20万元段报销比例是70%,20万-30万元段报销比例是75%,30万元(含)以上的报销比例是80%)。

2、大病保险特殊疗效药品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是8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四、明确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

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和门诊慢性病费用,按医保帮扶政策报销后需个人自付的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但不包含以下费用:(一)医保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医疗服务项目(设施)、医用耗材个人首先自付费用。(二)药品、医疗服务项目(设施)、医用耗材超过医保支付标准部分的费用。(三)医疗保险目录外由个人全额支付的药品、医疗服务项目(设施)、医用耗材的费用。

五、医疗救助相关报销政策

1、特困人员住院(含门诊慢特病)治疗的,不设起付线,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给予100%的医疗救助,年度救助限额2万元;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报销后,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仍然较高的,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给予70%的再救助,年度再救助限额为2万元。

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住院(含门诊慢特病)治疗的,不设起付标准,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给予70%的医疗救助,年度救助限额1万元;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报销后,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仍然较高的,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给予70%的再救助,年度再救助限额为2万元

3、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脱贫不稳定户和边缘易致贫户,住院(含门诊慢特病)治疗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3000元以上的部分给予50%医疗救助,年度医疗救助限额1万元;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报销后,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仍然较高的,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70%的再救助,年度再救助限额为2万元。

4、支出型困难人口和突发严重困难户依申请救助帮扶政策将按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另行制定。

5、苯丙酮尿酸症患者:针对苯丙酮尿症患者治疗所需的特殊治疗食品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统一按75%的比例救助,18岁及以下患者年度救助限额1.5万元;18岁以上患者年度救助限额1.8万元。

六、治理调整过度保障政策

取消医疗机构门诊费用“两免两减半”和住院费用按比例减免等政策措施。全省不再实施扶贫特惠保险。

※备注:

1、医疗救助政策执行帮扶对象户籍地或身份认定所在统筹地区救助标准。

2、2022年4月1日起,医保帮扶对象在省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异地就医的,取消异地就医个人首先自付比例。

3、2022年4月1日起,新纳入帮扶对象自纳入的次月落实相关医保待遇,退出人员自退出的次月停止享受相关医保待遇。

4、支出型困难人口和突发严重困难户,除了省内异地就医取消个人首先自付比例外,不享受参保资助政策和医疗救助相关报销政策,这部分人口帮扶政策按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另行制定,目前暂未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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